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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月21日-6月2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5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青海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终审胜诉
5.广东市场监管局答复函:加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监管
国际动态
1.FTC起诉博通公司非法垄断,要求其停止反竞争行为
2.FTC投票更新规则制定程序,大力遏制企业不当行为
3.CMA就修订竞争法罚款指南征求公众意见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节选)
第四条【低价倾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价格歧视】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略)
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107/t20210702_332196.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月21日-6月2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6月21日-6月2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3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6/t20210623_331305.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5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衢州市衢江区建设投资集团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和东方前海资产管理(杭州)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BC Partners第十一管理有限公司收购EAB Global,Inc.股权案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收购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股权案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收购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案
(6)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7)春华资本四期基金有限合伙收购美赞臣国际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股权案
(8)株式会社LG能源解决方案与现代汽车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9)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收购NTT全球数据中心亚洲BOM8公司股权案
(10)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动漫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11)ESR开曼有限公司收购BWID Thoi Hoa LLC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12)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高远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股权案
(13)高邮市交通产业投资集团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4)特来电新能源与长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5)MFHK Investment Limited收购广州森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_1.html
4.青海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终审胜诉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青海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5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对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于2020年3月31日向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送达了青市监垄断告字〔2020〕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0年4月17日,根据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5月14日,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责令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4,461,954.43元罚款。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民和川中石油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民和川石油天然气公司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处罚主体错误、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宁铁路运输法院(2020)8601行初18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省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诉人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略)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CAD294C1-C430-42D5-8281-D54266733DD2
5.广东市场监管局答复函:加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监管
叶丽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您对当前互联网经济特别是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认识非常准确深刻,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略)
一、开展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工作情况
(一)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政策供给。(略)二是建立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全面梳理企业竞争合规风险点,形成包括限定用户“二选一”行为的违法风险、“大数据杀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等在内的平台企业反垄断风险清单,并及时向平台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二)压实企业责任,督促平台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是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略)二是加强行政指导。
(三)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一是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略)二是加强互联网、电商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略)三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四)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略)
(五)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提升大数据企业数据管理能力。一是推动数字经济立法。(略)二是制定并发布大数据标准体系。(略)三是推动大数据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提升。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总结近年来的工作,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市场监管领域还存在不少短板和问题。
(一)在平台经营主体资格认定方面还存在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概念,以及二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略)
(二)监管手段机制与平台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平台经济涉及面很广,需要各部门协力推进,形成监管合力。(略)
(三)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还存在难点和盲区。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相比传统市场份额这一静态的结构,平台用以积累数据的流量入口是动态变化的,难以界定和计算。(略)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坚持强化政策供给,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协同配合,推进综合治理,努力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略)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略)
(三)强化合规辅导,促进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略)
(四)突出竞争执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略)
(五)加强数据管理,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略)
(六)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平台经济综合治理。(略)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gd.gov.cn/zwgk/bljg/content/post_3329588.html
国际动态
1.FTC起诉博通公司非法垄断,要求其停止反竞争行为
当地时间2021年7月2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提起一项诉讼,指控博通公司(Broadcom,译注:美国通信巨头)通过排他性交易和相关行为对半导体元件市场实施垄断,该市场服务于电视和宽带互联网。FTC同时签发了一份初步同意令以解决指控,根据该同意令,博通公司必须停止要求客户从博通公司独家采购或几乎独家采购元件。
根据FTC的指控,博通公司在销售三种类型的半导体元件或芯片领域内实施垄断,这些元件和芯片用于提供电视和宽带互联网服务的设备,是传统电视广播机顶盒、数字用户线路(DSL)和光纤宽带设备运行的核心元件。博通公司也是五种相关类型芯片的少数重要供应商之一。这些芯片包括流媒体机顶盒和有线宽带设备的核心电路,以及机顶盒和宽带设备的Wi-Fi与“前端”芯片。
博通公司的直接客户是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他们使用博通公司的元件制造机顶盒和宽带设备,然后将这些设备提供给电视和宽带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商又依次提供给订阅电视或互联网服务的消费者。由于博通公司为服务商使用的设备提供核心元件,因此OEM和下游服务商在选择机顶盒和宽带设备中使用的元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诉状称,博通公司通过与OEM和服务商签订长期协议,阻止客户从博通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购买芯片,从而非法地保持在这三个市场的垄断地位。这些协议要求客户独家或几乎独家购买、使用、投标博通公司的芯片。博通公司与至少十家OEM厂商签订了这些排他性和忠诚协议,包括那些具有大规模的工程和设计能力的厂商以及与服务商关系最密切的厂商。而且,博通公司与美国和其他主要的服务供应商签订了类似的协议。博通公司通过与两个层面供应链的关键客户签订排他性和忠诚协议的方式,为那些想要与博通公司竞争的公司制造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诉状还称,博通公司利用其在三个芯片市场的垄断权力,要求客户在五个相关市场作出供应芯片的排他性和忠诚承诺,这阻止了博通公司的竞争对手为争夺客户而进行的正当竞争。
根据初步同意令,博通公司将被禁止与客户签订某些类型的排他性或忠诚协议,还必须停止以客户对相关芯片供应的排他性或忠诚承诺作为获取这些芯片的条件或有利的供应条款。而且,初步同意令禁止博通公司因与博通公司的竞争对手做生意而对客户进行报复。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7/ftc-charges-broadcom-illegal-monopolization-orders-semiconductor
2.FTC投票更新规则制定程序,大力遏制企业不当行为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日,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批准修改执行规则,使其根据FTC法案第18条发布贸易监管规则的方式适应现代需要,这将为企业提供指南,防止其广泛损害消费者,并大力促进竞争。FTC主席莉娜·可汗和委员罗希特·乔普拉在一份声明中指出,这些变化将为FTC的规则制定程序注入新活力,并极大地改善FTC代表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工作。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在基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3(b)条提起诉讼的案件中,法院不能再判给消费者退款,这推翻了四十年来FTC用来向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数十亿美元退款的案例法。鉴于这一决定,FTC起诉违法者违反贸易监管规则——也指“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Magnuson-Moss Rules)可向其寻求补救、损害赔偿、惩罚和其他救济。
修正案对FTC启动规则制定程序、公民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进行非正式听证的程序进行了修改。例如,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利益相关者更容易参与非正式的听证程序。其他变化包括取消了现行规则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没有规定的要求,包括工作人员报告公示要求,如对规则制定记录的分析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最终规则形式的建议。这些规则制定程序为听取公众意见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远远超过了《行政程序法》。
FTC在一次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以3比2的投票结果批准了这些变动,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生效。莉娜·可汗主席、乔普拉委员和斯洛特委员投了赞成票,诺亚·约书亚·菲利普斯委员和克里斯蒂娜·S·威尔逊委员投了反对票。威尔逊委员发表了反对意见。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7/ftc-votes-update-rulemaking-procedures-sets-stage-stronger
3.CMA就修订竞争法罚款指南征求公众意见
当地时间2021年7月2日,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下称“CMA”)正在就其公布的《1998年竞争法》(下称“CA98”)案件中拟议修订处罚指南公开征询意见,此次征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下午5时。
拟议的修改旨在为CMA的处罚方法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的框架,以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法。CMA认为现在进行这些修订很重要,因为在英国脱欧后,CMA将承担更多的案件量,并可能需要采取执法行动,以确保对活跃在英国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有效威慑。
第四章对现行处罚指南的拟议修改(摘要)
第一步:对确定相关营业额的说明
CMA建议在修订指南草案中说明,在受侵权行为影响的产品或地域市场比英国的相关产品市场更广阔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英国产生的营业额不能完全反映企业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时,在确定步骤1的相关营业额时,可考虑每个企业在更广泛的受影响产品或地域市场的营业额份额。在这种情况下,CMA在确定相关营业额时可以考虑每个市场主体在更广阔的市场中的份额。
第三步:对调整减轻处罚因素的改变
CMA认为,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存在真正不确定性(正如《现行指南》所设想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故意或疏忽地实施侵权行为而减轻处罚。CMA建议在《指南》中明确这一点,同时允许企业在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确实异常的情况下,有被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但要区别于将现行竞争法原则应用于新的事实模式。
第四步:进行特定威慑的单独步骤
CMA认为,能为决策者和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的框架,使所考虑的因素和理由清晰分明,并以更一致和透明的方式提升或降低处罚。CMA希望确保处罚指南明确规定,为了实现有效的、具体的威慑,CMA一般将会根据企业的整体规模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在相关市场之外有很大一部分营业额的情况下,酌情适用这种提升。同样地,为了达到有效的威慑作用,CMA认为处罚一般应大大超过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水平。
第五步:罪罚相适应性评估与法定上限
竞争上诉法庭在Kier案的判决中明确阐述了罪罚相称性评估的必要性,因此,只有在采取了所有步骤之后,才能进行这种相称性评估,CMA可以“全面”检查处罚是否适当,如有必要,可以调整。因此,第5步将作为一个检查环节,通过确保处罚金额是(a)和侵权行为相称的;(b)未超过10%的法定上限的,来保证处罚的适当性。
第六步:减轻处罚赔偿金
如果CMA认为某企业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补救,而不是根据经批准的法定自愿补救计划进行补救,也可以适用罚款减免。并且只有在企业提出的补救方案比法定自愿补救计划更有效地实现补救的情况下,才可能给予减轻处罚。例如只有一方受到侵权行为的伤害的情形。
(来源: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consultation-on-draft-ca98-penalties-guidance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998311/Consultation_document_Draft_revised_CMAs_guidance_on_the_appropriate_amount_of_a_penalty.pdf#page=14&zoom=100,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