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材料商要尾款,合同竟盖有公司公章
八建公司近来收到一份诉状后一头雾水,因为一个八杆子都打不着的工程材料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八建公司支付材料尾款,而材料商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竟赫然盖有八建公司的公章,经过比对,公章确实是真实的,而八建公司完全不清楚谁盖了公章。面对材料商的主张,八建公司连连喊冤,自己从未施工过的工程,为何要支付材料款项?
抓住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揪出众多疑点
本案是一起“不寻常”的买卖合同纠纷,接受委托后,我们针对买卖合同的两大核心要素,合同签订背景和合同履行过程,展开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通过向八建公司提问,我们针对案件事实作出了如下梳理。
一番问询之后,我们发现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八建公司与材料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申某的身份以及合同签订背景中八建公司究竟是否承包了案涉工程对此影响尤为重大。
顺藤摸瓜,展开调查
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代表权或者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由此,申某的身份对本案至关重要。但申某的身份却成为了本案的拦路虎,申某虽然不是八建公司的员工,但其确实是八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胞弟,且买卖合同确有八建公司加盖的印章。实践中,建设工程具体施工时,以负责人的家庭为单位开展现场施工,也是司空见惯的常事。在材料商的角度,申某系八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胞弟,其提供的合同有八建公司公章,从外部表象上,其有理由相信申某具有代理权。
所以,本案的重大突破之处就落到了案涉工程是否实际履行,八建公司是否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我们即刻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信息。
法庭调查阶段我们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提出了诸多疑问,法庭也围绕我们的疑问向原告进行了详细地调查。我们认为,案涉买卖合同无效,八建公司从未承包过案涉工程相关项目,也未收到或使用过案涉材料,申某不具备代理权,不能代表八建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签署对帐单,且本案还存在申某与材料商恶意串通的重大嫌疑。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非常期待真相水落石出的一刻,势必尽最大努力维护八建公司的合法权益。
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印章管理的些许建议
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印章管理的些许建议为了避免遇到和八建公司一样的困扰,我们对于公司印章管理,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4点小建议。
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公司一般具备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项目章、部门专用章等不同性质的印章。公司应当针对以上用印的刻制及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应备案登记)、使用流程、印章保管、印章销毁作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加强印章监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用印管理制度,监管印章,若条件允许,应设置专门管理印章的责任岗位,注意禁止在空白合同、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定期检查。公司应定期检查印章用印情况,对于不规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救济。一旦发现有盗盖、冒用行为,及时向相关机关请求救济。例如,及时报警,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发函通知相对方,陈述事实,停止履行;发布声明,澄清印章遗失;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