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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合伙人王菲、王蕊琪律师代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1-12-01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菲、王蕊琪律师在系列商标侵权案中代理权利人维权历经三年,取得全部胜诉判决。


案件信息


  前案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京0105民初29904号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556号


  被告:何某,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后案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京0105民初29904号


  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1350号


  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述北京冠美口腔)系“冠美”、“冠美口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武汉冠美口腔医院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形下,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冠美”系列商标,同时在美团、新氧、大众点评、糯米等众多线上平台上大量使用“冠美”商标进行宣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北京冠美口腔委托京都律师固定证据并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武汉冠美口腔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间隙,先将企业变更至八十岁老人名下,后注销企业。期间侵权方并未主动通知法院和权利人,导致案件拖延半年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此后,侵权方又在原地址新登记设立武汉牙达人口腔公司,继续对外经营。


  前案中两位律师通过调取工商档案、派出所户籍信息、侵权方营业宣传证据等材料,申请变更何某为本案被告,并请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何某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恶意,最终海淀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变更何某个人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后案中,侵权方虽然新设立牙达人公司,但在成立后仍然在美团、新氧等平台宣传中使用冠美商标,对此两位律师立即固定电子证据,并就新的侵权行为向朝阳法院提起起诉。


裁判内容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何某停止本案所涉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北京冠美口腔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何某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除中缝以外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武汉牙达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冠美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冠美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两案被告均提起上诉。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处于新旧商标法实施期间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典型意义主要有以下:


  一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由并列。本案不仅涉及商标侵权行为,还涉及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和虚假宣传的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在知产类案件中,混淆的商标侵权大多会伴随着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法定赔偿的应用。由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难以量化,利润率和知识产权贡献了难以精确计算,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大多缺失或由被告掌握,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许可使用费均较难确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的适用较为广泛。


  三法定赔偿中考虑主观恶意因素。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或按照侵权人获益的赔偿标准中,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法定赔偿。本案中法院在采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虑侵权方的主观恶意因素,判决共计三百七十万的赔偿,也弥补了该规定在实务应用中的缺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在知产类维权案件中,维权中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都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维权开支,也体现了法院加大对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


  五对真正侵权人的惩罚。本案中何某利用法人及经营者身份的变更转让注销意图逃避责任,两位律师也积极搜集证据向法院证明何某是真正的侵权方,经营者的变更不能代替侵权人承担责任,法院最终也采纳了律师意见,体现了法院对真正侵权人的惩罚。


结语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菲律师和王蕊琪律师代理本案维权诉讼,历经三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该份判决来之不易,两位律师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完成上述委托代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十分满意,也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