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兄弟》中的蛇精有个台词,恰好体现了拐卖儿童链条中买家们的心理。蛇精对蝎子精说,“我要趁小葫芦枝叶幼嫩,把它变成我们的葫芦娃”,她果然也心想事成。此后,紫葫芦娃认蛇精为母,蝎子精为父,全力对付自己的哥哥们。要不是后来,蛇精和蝎子精把紫葫芦娃也扔进了炼丹炉,或许紫葫芦娃就真的永远是他们的葫芦娃。
小时候,对紫葫芦娃的糊涂恨得牙痒痒,但是长大后陪着孩子们重新看时,却没有了这种恨意。因为,错不在紫葫芦娃,恨只恨妖怪太狡猾。
如今,《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了孩子,《失孤》的原型郭刚堂也找到了孩子,全网欢呼,大家都在期待孩子回归亲生父母身边的大团圆结局,弥补电影中的缺憾。但现实是,孩子们难以割舍对“养父母”的依恋,很少选择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你我皆凡人,不似葫芦兄弟天神下凡,有一天,全部幼年记忆觉醒,此后,亲情回归,同仇敌忾;生活也不是动画片中的非黑即白,相信有些“养父母”也真正花费了很多心力去抚养孩子,更没有过伤害孩子的想法。因此,才有了全网的纠结,所谓的伦理困境。
寻找多年的孩子在情感上完全倾向于“养父母”,或坚定或委婉地表示会回到“养父母”身边,虽然可以理解,但不免为孙海洋们感到痛心。多年寻找,散尽家财,纵然找到,却已找不回曾经的亲情。失去孩子的亲生父母,多年来所承受的内心痛苦与煎熬,为了找寻孩子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难以想象,任何一个身为人父人母的人都可以感同身受。与之相比,作为买家的“养父母”,却能享受天伦,安然享受团圆,儿女齐全之福,未免不公平。
尤其从近期报道来看,少有“养父母”对亲生父母感到愧疚和真诚忏悔的。之前被保姆偷走孩子22年后又送回的事件当中,作为亲自实施偷盗行为的“养母”因追诉时效已过,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因孩子的阻拦,亲生父母也未追究其任何民事责任,可恨的是,本人完全没有任何愧疚,“有啥歉意?”
对这样被人恨之入骨的“养父母”们,孩子们却是充满感激之情。涉及情感,本无对错。不管是否尽心,孩子总是对养育自己的“父母”充满依恋,也正因孩子的这种特性,才会有拐卖儿童的行为,因为只有孩子是可以重新建立依恋和亲情的,越小的孩子越是如此。
那么,收买儿童的“养父母”们,如果尽心抚养了孩子,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就真的可以不受任何处罚,在造成了他人一生的痛苦之后,到晚年,还能如其所愿,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享受“养子”的赡养吗?我们且仔细研究一番。
一、从刑法上看,收买儿童的“养父母”们,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最大的问题在于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儿童的行为虽同为犯罪,但其量刑明显低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
且,为了降低解救的难度,《刑法》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这一点,很多网友认为对收买行为处罚太轻,应买卖同罪,但相比2015年之前的刑法规定,现行的法条已然是加重了刑罚。根据2015年之前的规定,买家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规定只是规定可以从轻,但必须定罪。
关于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犯罪之日起,超过5年时,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收买者将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不过,关于追诉时效的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买家收买儿童之后,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呢?如果是,追诉时效自被拐卖儿童被解救之日起计算,如果不是,那么,犯罪行为自买家收买儿童支付钱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案例。
其中,有部分案例认为追诉时效应从收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以此为由不再追究买家的刑事责任。如,郭某某、王某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少刑初字第16号),黄和国、何玉蓝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刑初34号)等案例,就因追诉时效的问题未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案例认为收买后犯罪行为仍然持续存在,因此,追诉时效应持续至被解救之时。如梁庆红、梁红梅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刑初23号)。其中,法院分析部分如下:
“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系被告人梁庆红、梁红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该犯罪行为即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也同时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因犯本罪时,被害人往往处于婴幼儿或者儿童时期,此时,被害人不知且也不具有表达自己意识的能力,更无从谈起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等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在被害人被自己父母出卖牟利的情形下,被害人更不具有自力救济的条件。被害人完全被收买人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并抚养,其对自己系被拐卖的情形毫不知情,也无从获悉。此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仍然持续存在,故本案对被告人梁庆红、梁红梅的追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另外,宋光贤、张桂玲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刑初48号)中,高振先最终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收买行为乃是发生于2001年,对此,高振先的代理人也曾提出过已过追诉时效,但法院仍对其定罪,显示法院亦认为收买后犯罪行为仍处于持续当中,但遗憾的是,判决书对追诉时效的问题并未详细说明。
笔者认同后一观点。被拐卖者多为幼儿,其被拐卖时难以反抗,因收买行为实施而侵犯被拐卖儿童的身体自由权的状态是一直持续的,就是说该犯罪行为是连续的,且,拐卖、收买儿童对亲生父母是难以磨灭的伤害,这种伤害也是连续且越来越强烈,只有到被拐卖孩子找到时才能稍有缓解,因此姑息此种行为不利于减少买家的存在。
孙海洋寻子事件上,孙卓已被拐十四年,如果依前一种观点,买家的“养父母”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依被解救之日起算的说法,则追诉时效未过,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新闻报道,其养母已被取保侯审,说明已立案,笔者心甚慰。
二、民事上,依据民法典等规定,亲生父母可以对“养父母”提起赔偿诉讼。
人贩子与买家的共同侵权,导致了孩子脱离监护人的看管,长期分离,生死不知,给亲生父母带来了巨大的难以弥补的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人贩子以及“养父母”的共同侵权行为,亲生父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从近期报道的事件来看,孩子对“养父母”家都表现出了极深厚的依恋和感情,不愿意亲生父母追究“养父母”的责任,甚至对这种想法感到生气。但是从法律规定层面上,买家是拐卖孩子的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其过错是不容置疑的。对此,法律是赋予了亲生父母对其追责的权利的,如果亲生父母愿意,可以将人贩子与买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据报道,2021年,申聪被拐案件中,亲生父亲申军良向人贩子索赔480万元,当时孩子申聪尚未找到,一审法院以损失无法查明为由驳回,但二审开庭前孩子已经找回,申军良提交了新的损失证据,目前二审结果未知。
三、买家买男孩多为养儿防老,他们是否能够如愿?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买卖孩子是违法行为,同时,虽被解救之前其户口登记上显示买家为亲生父母,但这种合法的形式不能掩盖非法的实质,待真相全部水落石出之后,也不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目前的问题在于,在认回孩子之后,户口登记方面会如何变更?是恢复被拐之前的原状,还是保留现状?
现实当中,我们证明父母亲子关系,通常是以户口本,或者是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的,因此,如果孩子的一切不回归原状,那么,对于今后的父母子女相关权利,会有哪些影响呢?
比如说,孩子对“养父母”是否具有赡养的义务?“养父母”依收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孩子赡养,结果会如何?
笔者认为,如果孩子确系被买卖,那么即使户口登记未变更,但只要能够证明买卖行为存在,就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无效,父母亲子关系不成立,赡养请求就不会被支持。
但一切因果应由公权力机关盖棺定论,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的一纸证明,笔者认为能否否定赡养义务的存在,是个未知数。虽然亲子鉴定书可以证明并非亲生,但是仅凭非亲生子女这一点,并不能断然否认赡养义务的存在。现实当中,也有亲生父母自愿送养的事例。在实际案例当中,即使收养关系未经登记,也有法院认可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如果认定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赡养义务应该也是附随的义务。不能证明实质的违法行为,仅凭未经登记等程序瑕疵,应不能否定收养子女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孩子或亲生父母需要证明收买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没有公权力机关介入和出具调查结果,这恐怕很难去证明。
在现实当中,很多亲生父母并未实际追究“养父母”的责任,有时公权力机关也以追诉时效为由未追究买家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孩子是被收买还是被送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证据,此时,笔者认为收养关系和赡养义务如何认定,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
另外,无论是收买还是善意的抚养,孩子被找到之后,因种种原因,仍选择了由买家或“养父母”继续抚养,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对于之后的抚养行为,孩子可能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无论如何,孩子也许出于感恩,或许愿意赡养“养父母”,但对于存在收买行为的“养父母”,法律不应以其孩子被解救之前的抚养行为,支持其被“赡养”的权利,否则,无异于助长收买行为。
四、拐卖孩子是对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必须加强法治,从源头上治理。
记得笔者小时候,有一天放学,下着雨,跟姐姐打着一把伞回家,恰巧有一辆卡车经过,我们就使劲躲到路边,以免被雨水溅到。此时,那辆大卡车却停了下来,让我们上车,我们也真的上了车,在我们看来那完全是陌生人啊。然后,他把车停到了家门口,然后开走了。妈妈听完我们的讲述,也没啥太大反应。但现在,如果我的孩子作出这种事情,我一定特别严肃认真地告诉孩子,你们这样做是错误的,绝对不能相信陌生人,情急之处,来一顿棍棒也未可知。
一个不能相信陌生人的社会,全心提妨陌生人的社会,是可悲的。
打击拐卖,是必须多措并举的系统性工程。严厉惩罚买家,但是也要鼓励买家迷途知返,善待孩子。比如,在现有的不阻碍解救时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基础上,是否可以规定,如果买家积极帮助孩子找回亲生父母,就可免于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顺利落户的过程追查清楚,防止今后有人会渎职为被收买的孩子落户。
对于紫葫芦娃最终认清妖怪真面目,与爷爷兄弟们同心对付妖精的结局,真是大快人心。但是现实不是动画片。
从情义上,幼年被拐的孩子,更依赖“养父母”,对亲生父母可能已经没有印象了。从物质上,亲生父母为了找到孩子,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金钱,已经错过了致富的年龄和时机,即使不致于穷困潦倒,但也少有殷实之家。但“养父母”一家却是和和美美,事业情感蒸蒸日上,会更殷实一些。
作为人类这种趋利避害的动物,孩子天然可能更倾向于“养父母”。但是,亲生父母十几二十年的痛苦奔波谁来慰籍?找到了孩子,却不能相聚,无异于在心上又狠狠地扎了一刀。
“养父母”辛苦半辈子,到头来也是一场空,孩子一时选择了自己,但渐行渐远,也不是不可能。
最苦的还是孩子。本来与“养父母”建立了良好的感情,与其他孩子无异,现在却又多了亲生父母,且为了找到自己奔波多年,孩子心理上不仅会产生巨大的愧疚感,同时,平静和美的生活被打破,也是相当受困扰的一方。
这是一个三输的局面。
但我觉得孙海洋们也是幸运的,孩子之所以会选择养父母家,说明养家是付出了真心去养育孩子的,虽然自己奔波痛苦多年,但孩子的爱并未缺失,孩子的成长是相对完整和健康的。
但,买家毕竟是拐卖产业链重要一环,不应因其善待孩子而抹消其全部过错,虽可从轻,但不可完全放纵,应有的处罚不能没有,不应获得的权利也应收回。但我们也看到,亲生父母的追偿,以及赡养义务的确定,都十分依仗公权力机关的调查结论,这需要公权力机关及时介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所幸孙海洋寻子事件中,公权力已及时介入对包括“养父母”在内的嫌疑人们采取了措施。希望所有亲生父母们都能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些许慰籍,些许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