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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两百万元作辩护,当事人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2-16

2021年11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律师为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经过充分沟通与不懈努力,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该案系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列案件的一部分,其中有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五亿元。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高达近两百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当事人涉嫌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以投资该公司的“双季金”债权转让项目并高额返还利息为由,非法吸收人民币近两百万元。


  二、辩护要点


  1.本案中身为某保险公司职员的当事人不属于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甚至不算是公司的正式业务员。根据本案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可知当事人并非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因偶然结识该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并经其推荐理财项目投资获利,遂将自己的客户及朋友介绍给该人。


  2.当事人仅实施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介绍少数人员给该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其行为性质类似于“牵线搭桥”的中介,并未直接参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仅在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作为从犯,因其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当事人是在自己家中被抓获的,到案过程中一直配合民警工作,没有阻碍、反抗、逃跑等行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其在明知有人报案,可以逃跑而不逃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相关判例可以参考在尚娟盗窃一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80号案例)中的意见,在作案现场以外的其他场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自愿等待抓捕,且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罪行的,同样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获利微乎其微的情况下积极退赔,表明其已经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5.当事人本身也属于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者,家庭投资三十万元没有收回,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本着大家共同投资赚钱的心理介绍的几个客户都是自己的客户或朋友,属于在有限的范围内向比较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行为的社会公开性不强。当事人之前遵纪守法,并无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也没有采取逃跑等妨害侦查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非常低。


  6.辩护人详细检索北京某公司相关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提炼其中人员、管辖地、职务、涉案金额、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犯罪地位、刑期、是否适用缓刑等关键有效信息,并整理成表格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有关人员的身份绝大多数都是公司的高管或者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人员,而且涉案金额相较相对人而言要大的多,尚且因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而被宣判缓刑,而本案当事人甚至都不是公司的普通员工。辩护人也检索了北京地区已公布的关于涉案非吸的处理情况,实际上对于很多基层的员工也并未追究责任,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区别对待的精神。因此,建议将当事人进行不起诉,与其他嫌疑人分案处理。


  三、成功辩护


  印波律师在最短时间内通过详细梳理案卷及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本着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态度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并将辩护意见递交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与之多次沟通。在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在整个案件辩护过程中,实习生刘畅全程参与了文书草拟与案例搜集工作,表现出了极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与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