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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规普法系列(二) | 企业排污许可合规
发布时间:2022-03-29作者:李波、张可馨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制度,事关中国绿色发展道路越走越宽,事关“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中指出,2022年将继续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把排污许可作为企业合法生产的“身份证”,推动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以此为抓手,推动企业守法成为常态。


  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排污许可合规要求,优化合规管理制度,避免罚款、停业、拘留等行政责任,预防环境违规的刑事风险,已经成为排污企业规范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排污许可制度是什么?


  作为我国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只有在事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污许可证之后,方被允许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除上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外,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自觉履行排污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义务,属于排污许可制度的延伸要求。


  二、企业排污许可合规的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义务


  根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我国将对排污单位的监管类型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都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待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即可。


  (二)依法进行续期、变更、重新申领的义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污的,至少于期限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的义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仅仅是开端而非终结,在此之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排污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应当同时建设。


  (四)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5年。


  对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要求期自动监测设备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义务


  环境管理台账是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对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以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


  对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至少保存5年。


  (六)依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时污染物排放变化的情况和原因。


  (七)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依法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对于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八)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排污单位而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也属于依法应当承担的合规义务。


  三、企业排污许可不合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上述排污许可的合规要点,均属于企业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违反上述合规义务,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企业违反排污许可合规义务,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另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企业因排污许可不合规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诸多条文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损失和费用赔偿责任等,具体如下:


  


  (三)刑事责任


  排污企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排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排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要可能触犯的罪名及法定刑如下:


  


  结语


  排污许可制度是国家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排污企业应当严守依法排污的红线,依照《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履行各项法定的排污许可合规义务,提升企业整体合规水平,避免罚款、停业、拘留的行政责任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构筑企业绿色发展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