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发始于粮食系统大检查
2021年10月,粮食系统检查中发现某市大型米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储备粮数量不足的情况,随即,当地公安以合同诈骗罪对公司法人李某刑事拘留。
二、律师介入,充分了解案情
10月,正值秋收粮食储备期,法人被拘留严重影响公司秋季收粮工作的正常开展。家属急切地找到京都所李志广律师,李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与张露月律师组成团队,即刻前往公司了解情况。李律师、张律师对公司历史沿革、经营模式、过往签订的合同及仓库粮食储备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两位律师了解到,当时正值秋收换粮期间,加之公司曾在疫情临时加工大量成品粮保证粮食供应,导致仓库内暂时性粮食储备不足。
三、罪与非罪,坚持辩护观点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公司与合作单位签署的《成品粮动态储备协议》已明确了粮食不能如期到位的赔偿责任,且公司秋季收粮活动正在有序开展,秋收顺利进行的情况下,粮食储备量足以覆盖《成品粮动态储备协议》所约定的动态储存量,公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李某自始至终都不存在非法占用粮食保管费的主观目的,亦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得出上一结论后,两位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交流,并同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就本案事实与承办检察官交流观点。在李某被捕后一个月时,两位律师再次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
四、积极反映,保障依法会见
李某隔离期满后,看守所告知因当地纪监委下发红头文件,不允许律师会见,此时家属亦并未收到纪监委的留置通知。面对无法会见,无从知晓办案人员的情况,两位律师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和限制会见的情况进行梳理,先后多次向当地纪监委、上级纪监委进行情况反映,要求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纪监委信访处工作人员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积极帮助协调落实。
五、全力争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2年3月初,辩护律师从案件事实方面(李某不构成犯罪)、案件程序方面(限制律师会见)、李某自身(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及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法律意见,以缓解办案压力为契机,再次申请对李某取保候审,并同步提交纪监委。2022年3月22日,办案单位对李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获释回家。
小结
正如田文昌老师所说:“律师一定要有责任心”,律师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证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和政策,尽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能不负委托人重托。
在办案中遇到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要积极、正面、持续、有理有据的反映,直至正当权益得以保障,合理诉求获得支持。一次申请没有结果,一种申请没有结果,都不是终点,把每一次与办案单位的交流当成起点,持续地、精准地提出该阶段适时的法律意见,用事实和证据让办案单位接受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