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原创婚纱设计销售企业,公司设计师及产品屡获行业荣誉,并连续多年蝉联电商平台婚纱头纱销售类目第一名。因公司使用多年的“亲爱的白”商业标识被案外人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关联类别抢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委托京都所专项处理。
京都所接受委托后,由王菲律师和王蕊琪律师牵头组成代理团队。根据案件情况并结合类案经验,两位律师拟定了以多个非诉程序辅以诉讼程序的综合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团队紧密配合。全案历经2个异议程序、2个无效宣告程序、1个驳回复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裁定、再审判决共计9个程序。近日,终取得最高院再审胜诉,委托人权益得以实现。
总结
商标恶意抢注问题是商标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其进行了规制。相比于《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第三十条(在先申请)以及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等涉及保护特定主体权益、适用范围有限制的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大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进行规制。该类案件往往需要整合应用非诉与诉讼程序,积极全面组织证据,坚持程序用尽,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