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形势严峻,平时便利的各类线上平台、线下商超变得遥不可及,市场关闭、运力不足;“团长”成为上海居民生活物资的一个重要来源。社区热心的居民——“团长”[1],自发联系货源,组织居民开团,以集采集配的方式获取紧张的商品供应。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诈骗、违约、抬价等乱象,“团长”也对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隐隐忧虑。本文试图从民事角度,对“团长”面临的法律责任条分缕析,让“团长”们开团之前,心里有底,更好服务社区。
一、义务代购属于“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或者情谊关系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一方基于道德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关系。“团长”和居民之间并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之表示,不构成法律关系。“团长”不因“好意施惠”承担义务。“团长”有偿代购或者具备其他利益的,不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没有详细规定,参照“民法典”第1217条[2]“好意同乘”规定、“民法典”929条[3]“无偿委托”规定,只有在“团长”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因此造成的居民损失承担责任。
上海律协公众号转载文章[4]也认为,志愿者义务组织居民团购,如果因为团购物资发生了感染事件,志愿者在组织居民团购过程中,尽到审核供应商资质、核实运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工作,基本可以认为志愿者尽到初步注意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团长”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
“团长”与供应商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合同生效、成立、履行适用“民法典”合同篇规定。
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避免潜在争议,建议:
1.“团长”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论从合理性还是合法性,“团长”应是“民法典”第18条[5]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上流传以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团长”是不负责任的戏言。
2.审核供应商资质。
尽量选用政府或企业官方渠道发布的货源,如上海市消保委、所在区,美团”、“京东”“拼多多”等线上电商,“大润发”“百联”“盒马”等本地商超;“光明”“蒙牛”“康师傅”等企业发布的团购信息。
对于其他货源,要尽可能核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等相应资质许可,如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口罩按照二类医疗器械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需要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笔者在购买过程中发现,目前存在个人和无备案企业(包括仅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企业)在销售情况,该类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3.大额订单签订合同
对于金额较大的团购活动,或对于合同履行时间、货物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最好由社区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4.其他注意事项
不能书面协议详细约定的,尽量通过微信,和供应商确认好商品数量、内容、价格,以及是否包含打包费、配送费等额外费用;明确配送地址和配送时间;明确售后服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收款人和合同卖方一致;要求开具发票;全过程书面留痕,以备作为证据使用,发生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诉讼。
除民事风险考虑外,鉴于目前存在“物传人”疫情风险,以及由物业、志愿者最后一百米末端运输的工作负荷,建议“团长”开团之前,与物业、居委会充分沟通协调。事急从权,“团长”可考虑本社区具体情况,斟酌团购方式。
注释:
[1]有偿服务的“团长”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疫情防控志愿者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见上海律协公众号2022年4月12日发布文章。
[5]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