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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一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有关法律草案栗战书主持
4.定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6月提请二次审议,有望今年出台
5.2022年5月2日-5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美国:FTC附条件批准Medtronic收购Intersect
2.欧盟委员会通过新修订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纵向指南》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新财经5月6日电据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号6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党组近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
会议强调,要不断完善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红绿灯”规则体系,进一步激发包括非公有制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活力。要依法查处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各类资本发展释放出更大空间,推动资本更加健康、更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要探索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预防性监管措施。运用大数据、算法等强化监管技术支撑,丰富多元化监管手段和梯次工具,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2/05-06/9748054.shtml
2.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从立的角度明确抓好“五统一”,从破的角度明确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从着力强化反垄断和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个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并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作出相应规定。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要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推动经济技术进步,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让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并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但是,伴随市场竞争也会产生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前者使竞争开展不起来,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无论是垄断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使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市场被人为分割。因此,竞争作为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也会带来某些消极后果,因而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去维护。
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既有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违法行为,包括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其中,行政性垄断较之经济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更为严重、广泛和持久。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往往与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在一起,形成更为复杂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引导、调节和规范,以尽量减少竞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竞争政策或者竞争法为政府运用公权力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可以使市场竞争机制更好发挥作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使竞争更有序更公平,真正体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不仅要反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性垄断,也要反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性垄断。对于行政性垄断,不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予以事中事后监管查处,也要通过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予以事前预防。
当前,阻碍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顽疾仍然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存在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限制、选择性的支持政策,一些行业存在条块分割、行业垄断的现象。因此,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须规制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双循环、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成为我国独特的发展优势,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此,需要综合施策,有效应对。
首先,着力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筑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法基础。《意见》提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前,我国推动修订反垄断法,该法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议程)。健全反垄断配套立法体系,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和指南,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反垄断监管规则,强化反垄断执法的法治保障,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完善基本制度规则,并通过相关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推动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
其次,着力构建持续性、梯次性监管与震慑性执法相结合的竞争监管模式,完善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失序风险预警机制,增强监管权威和效能。《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树立市场竞争执法监管权威和提升执法效能,既取决于法律规则的严密、法律责任的严格和执法措施的严厉,也取决于监管机制的合理和监管模式的科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透明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案件处理结果等,全面优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另一方面,通过更新传统执法手段,运用大数据技术、算法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新型执法手段,建立源头引导、过程监管、事后规制相结合的全方位、深度执法框架,加强对新型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提高竞争执法的科学性。
再其次,着力提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中的有机嵌合度,进一步强化监管的整体合力。市场竞争领域的规制总体上属于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其中,事前监管主要是针对并购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和针对行政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依法申报、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调查以及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广义的监管还包括合规竞争监管。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竞争监管中,通过事前明确规则、设置“红绿灯”、加强指引,尽力消除“模糊地带”,推动企业健全内部竞争合规制度,让企业明确违法边界,合法合规经营。通过事前的竞争合规,再加上事中的市场竞争状态评估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事后对监管问题的及时修正和治理,使市场主体在一个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中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形成协同监管的规制合力,推进市场准入、行业监管和竞争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更加注重由监管执法个案向完善深层次制度转变。
最后,通过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的有效衔接,切实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相对于市场主体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为严重和持久。目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地方保护、行业壁垒、违法给予优惠政策等不符合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的现象。虽然保证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要靠政府,但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地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介入到市场竞争环节中设置各种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实现。因此,当务之急是有效落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为提升反垄断执法效果,树立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原则上应对查处的各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予以披露曝光。
总之,公平竞争是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明确了路线图,也提出新挑战,需要反垄断执法综合施策,完善法治,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效能。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5/11/content_214209.html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一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有关法律草案栗战书主持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七次委员长会议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分别作的关于体育法修订草案、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对上述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上述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并予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完)
(来源:新华社)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153324754153453&wfr=spider&for=pc
4.定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6月提请二次审议,有望今年出台
南都讯记者李玲5月6日,南都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其中透露,将继续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垄断法(修改)等15件法律案,初次审议立法法、企业破产法(修改)等24件法律案。
在预备审议项目方面,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列。上述立法计划还指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按照时间表,今年6月,反垄断法等5件法律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据南都记者了解,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并在2020年初发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迎来修订。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曾表示,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拟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引入垄断协议“安全港原则”明确可直接豁免的情形。为回应平台经济垄断问题,草案强调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4月26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再次透露反垄断法的修订进展。她称,反垄断法已进入全国人大修订议程中,今年有望能够出台。
新反垄断法落地后,相关配套法规也将迎来修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通知,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将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年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14部,第一类立法项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
据南都记者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曾于2017年、2019年迎来两次修订,新增条款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商业秘密的部分规定进行修改。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则对企业并购行为提出新的要求。根据当前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如果营业额达到一定门槛,需要事先向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门槛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但上述申报标准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并购案件增多,一些初创企业因竞争潜力无法反映在营业额的标准中,而逃脱了反垄断事前审查。因此,呼吁调整并购申报门槛的声音高涨。
对此,去年2月发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特别作出回应。指南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也拟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20506680805.html?wxuid=ogVRcdG97yAXhL_96F9zTKoI60bs&wxsalt=dc2aa9
5.2022年5月2日-5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5月2日-5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2件。
2022年5月2日-5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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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审结时间 |
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上海鹏鲲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5日 |
2 |
日立铁路有限公司收购泰雷兹股份公司部分业务案 |
日立铁路有限公司,泰雷兹股份公司部分业务 |
2022年5月5日 |
3 |
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资公司案 |
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5日 |
4 |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华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
华域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6日 |
5 |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6日 |
6 |
中棉集团新疆棉花有限公司收购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中棉集团新疆棉花有限公司,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7日 |
7 |
挪威海德鲁公司收购门杜宾控股公司股权案 |
挪威海德鲁公司,杜宾控股公司股权案 |
2022年5月7日 |
8 |
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收购清洁氢能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清洁氢能投资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7日 |
9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与三洋化成工业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三洋化成工业株式会社 |
2022年5月7日 |
10 |
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大华总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 |
斯堪的亚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总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7日 |
11 |
一石资本合伙第三有限合伙收购艾默生电气公司部分业务案 |
一石资本合伙第三有限合伙,艾默生热敏碟业务 |
2022年5月7日 |
12 |
株式会社德山与爱思开致新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
株式会社德山,爱思开致新株式会社 |
2022年5月7日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205/t20220509_344764.html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维旺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拉格代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深圳印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湖南盈富置业有限公司控制权案
(3)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第一三共制药(北京)有限公司股权案
(4)惠普公司收购缤特力公司股权案
(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收购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股权案
(6)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佰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7)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8)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天纳克公司股权案
(9)百得利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北京盈之宝北苑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10)JD Property Group Corporation收购北京北建通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国际动态
1.美国:FTC附条件批准Medtronic收购Intersect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FTC今天采取行动,保护那些依赖鼻窦手术中使用医疗器械的患者。FTC要求Medtronic出售Intersect的子公司,作为Medtronic拟议收购Intersect的一个条件。这家生产耳鼻喉导航系统和球囊鼻窦扩张产品的子公司Fiagon将被剥离给Hemostasis,以防止集中和最终对患者造成伤害。
Medtronic是一家全球医疗设备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是耳鼻喉科导航系统的主要供应商,该系统允许医生在鼻窦手术中查看和跟踪仪器的位置。Medtronic还开发和销售球囊鼻窦扩张产品,医生用它来清理堵塞的鼻窦。
起诉状称,Intersect是一家位于加州的医疗器械公司,专注于耳鼻喉科手术设备,其子公司Fiagon是耳鼻喉科导航系统和球囊鼻窦扩张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一个新兴竞争者。
根据拟议命令的条款,Medtronic和Intersect必须在Medtronic收购Intersect后10天内将Fiagon业务全部剥离给Hemostasis。此外,Medtronic和Intersect在购买耳鼻喉科导航系统和扩张球囊鼻窦资产之前,必须事先获得FTC为期十年的批准,以应对未来整合这些重要市场的任何尝试。
资产剥离的买方Hemostasis在将任何剥离资产转让任何买方之前必须获得三年的事先批准,在向生产和销售耳鼻喉科导航系统或球囊窦扩张产品的买方转让任何剥离资产之前,必须再获得七年的批准。
此外,FTC将任命Jeryl Hilleman女士为监督员,报告这些公司遵守命令要求的情况,以确保这些市场对美国医生和患者在未来保持竞争力。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2/05/ftc-acts-protect-patients-who-rely-medical-instruments-used-sinus-procedures
2.欧盟委员会通过新修订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纵向指南》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下称“E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在对2010年条例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后,委员会今天通过了新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豁免条例》”)和新的《纵向指南》(Vertical Guidelines)。修订后的条例为企业提供了更简单、更清晰和最新的规则和指导。新的条例将帮助企业评估其供应和分销协议与欧盟竞争规则在电子商务和在线销售增长重塑的商业环境中的兼容性。新修订的《豁免条例》和《纵向指南》将于2022年6月1日生效。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条对处于产业链不同位置的企业之间签订纵向协议做出了限制。作为例外,《豁免条例》设定了一个安全港制度,符合条件的某些协议可以据此获得豁免。对比之前的《豁免条例》,新的条例主要集中调整安全港的范围,以确保其既不太宽泛也不太狭窄。
根据新修改的《豁免条例》和《纵向指南》,在以下方面缩小安全港的适用范围:
(i)双重分销,即供应商通过独立分销商销售其商品或服务同时也直接向最终的客户销售其商品或服务;
(ii)对等义务,即要求卖方向其交易相对方与第三方销售渠道(如其他平台)和/或卖家的直销渠道(如其网站)上提供条件相同或提供更好的条件。这意味着根据新的《豁免条例》,双重分销中某些类型的对等义务将不再予以豁免,而必须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进行单独评估。
根据新修改的《豁免条例》和《纵向指南》,在以下方面扩大安全港的适用范围:
(i)对买方主动接触个人客户的能力的某些限制,即主动销售;
(ii)与在线销售的某些做法,即能够对线上和线下销售的产品向同一经销商收取不同的批发价格以及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对线上和线下销售施加不同标准的能力。如果满足豁免的所有其他条件,上述限制可以根据新的《豁免条例》获得豁免。
修订后的《豁免条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简化,以便于企业在日常业务中更容易地使用这些条例。尤其是《豁免条例》已在评估在线限制、平台经济中的纵向协议以及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协议等方面进行了更新。此外,该条例还就一些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例如选择性和独家分销以及代理协议。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