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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10期 | 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2-05-20

目录


  国内动态


  1.头部平台更当知法守法
  2.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机制
  3.重点查处4大领域13类违法行为!青岛市启动2022年反不正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知识的载体不能被垄断
  5.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对时尚领域进行突击检查
  2.澳大利亚:服装零售商Tiger Mist因涉嫌误导消费者的退货权利而受到处罚


国内动态


  1.头部平台更当知法守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5月13日16时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这则短讯引发广泛关注。随后,知网方面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承担起中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社会责任。


  调查正在开展,知网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是否涉嫌行业垄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有待实事求是、依法规范调查得出结论。但这一事件本身,已传递多重鲜明信号。


  依规依法彻底调查,回应社会关切,彰显法治权威。从“高校学生集体吐槽收费过高的查重费用”,到“擅自收录百余篇论文被退休教授起诉,最终被判赔70多万元”,再到“中科院因不堪近千万续订费停用知网”,知网近年来深陷舆论风波。知网一面从作者处低价收取论文,一面又向个人和研究机构收取不合理费用,连续多年大幅提高数据库价格,傲慢对待知识产权争议等,备受诟病。一些网友甚至调侃“苦知网久矣”。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依法立案调查,十分及时必要,彻底查清其涉嫌实施垄断行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以作者和读者为主体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越是头部平台,越要依法规范经营,积极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知网在中文学术文献信息服务和知识服务市场不断开拓,成为我国最具市场影响力的学术文献数字化服务平台。但是店大莫欺客,利用自身地位施行“霸道”操作,在法律边缘试探,甚至逾越底线,最终只会失去信任、失去市场。知网被查,再次给所有平台都敲响了一记警钟,建构更合理的运营模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走得更远更稳健。此次知网及时回应“全面自查、彻底整改”,态度值得肯定。改到位、改彻底,方不负自身平台地位,不负广大读者和作者的信赖。


  规范与发展并重,依法加强对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平台经济的规范治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典型案件,着力解决了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竞争问题,以监管规范促进持续健康发展。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对于知网等平台企业来说,在提供便利服务、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若其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会损害公平正义、妨碍创新创造。一手抓引导发展,激励平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手抓规范监管,实施常态化的反垄断监管,持续净化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环境,才能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成长、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https://www.ccdi.gov.cn/pln/202205/t20220515_192612.html


  2.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指出,“突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平台垄断监管机制,应充分厘清日益频发的平台垄断行为、梳理平台垄断治理面临的障碍,并据此为平台经济领域构建多元协同有效、监管与发展并重的反垄断治理机制提供建议,以保障市场创新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平台经济运行体系。


  平台垄断产生的原因及具体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网络效应、数据要素的虚拟性及高水平技术与算法的应用等原因促使平台企业垄断地位形成。第一,网络效应使平台规模及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相较于传统企业,平台经济市场的多边性及交叉网络外部性实现资源和多元市场主体的进一步集聚,促使平台企业规模扩张。第二,要素虚拟性推动平台构建多维商业生态。平台企业在数据、用户迁移上的低成本和杠杆性使得平台具有拓展市场业务、构建商业生态的强烈动机和显著优势,多维商业生态的构建为平台企业市场势力的培育和增殖奠定了基础。第三,技术与算法的应用加速平台垄断行为的实施。处于头部的平台企业以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技术不断挤出处于竞争劣势的企业,从而构建了以激烈竞争形态的实质性进入壁垒,不断强化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此外,平台企业所处市场的网络效应、平台数据要素的非实体性与广泛应用的平台技术和算法促使数字平台规模不断扩大、商业生态不断拓展,使大型平台企业具备了垄断产生的基本条件,并不断强化进入壁垒、实施垄断行为。如基于海量用户数据及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对用户偏好进行“千人千面”的精准性刻画,从而实施歧视性定价、实现大数据“杀熟”;通过低价或零价格策略吸引并培养用户习惯,同时针对高忠诚度用户制定隐性高价,从而实现交叉价格补贴,达成平台企业的垄断利润;实施强制“二选一”、捆绑搭售、预防性兼并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维持平台企业用户数量、巩固自身垄断地位。


  平台反垄断规制面临的障碍。平台垄断行为的多发及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势在必行。但平台企业市场主体数量巨大、商业模式快速迭代、技术更新十分迅速,使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规制面临障碍。首先,平台性质的多元性和结构的复杂性使得对平台垄断行为的识别较为困难。集技术支撑、需求匹配、内容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互联网平台扮演着企业、市场和基础设施等多种角色,而大型垄断平台的多维层级结构使其在技术创新、内容研发、服务提供等新兴业务领域中,与中小平台实现复杂嵌套,实现新业务领域的激烈竞争并进一步保持平台整体垄断地位,成为反垄断认定与识别的“障眼法”。其次,数据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多主体性动摇了传统反垄断规制体系。数据要素作为平台企业的关键战略性新型生产要素,由于生产、加工、应用过程中参与主体十分广泛且难以辨别,数据要素产权界定困难。区别于实体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递减效应,数据要素的可加工、易复制和零边际成本特性及其对于平台企业的战略资源地位等,传统垄断界定标准、衡量工具及反垄断规制手段受到挑战。再次,平台技术应用的先进性为反垄断规制带来技术障碍。快速迭代的技术和持续更新的“自动学习”算法等优势,使获得垄断地位的平台以其算法与技术优势充当数据等资源关键分发渠道的“守门人”,并通过智能定价算法快速达成隐性价格合谋,并贯穿平台企业从要素获取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


  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面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及监管困境,应以发展与规范并重为原则,加强反垄断规制、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第一,优化监管框架、推动平台自治。由于平台垄断行为多发且隐蔽、关联企业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仅依靠外部力量难以实现对平台垄断的高效监管。因此,应充分利用平台自身所具备的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与高能性算法,通过建立自我监管体系约束平台行为,而政府通过有效监管该体系的运行,实现监管框架的优化,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垄断行为。第二,推动数据产权确权、促进数据交易机制完善。数据要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与数据产品利润被平台攫取是平台垄断利润产生的根源。因此,应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要素产权进行分割与确定,保障各供给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标准、构建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等手段,实现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以打破数据垄断。第三,革新反垄断判定标准、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多重属性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市场份额不足以界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策略性低价不能成为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托词。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数据、商品和广告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嵌套,利用多种隐蔽手法实施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因此,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判定标准应将用户基数、数据、算法等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虑在内,科学有效地界定垄断行为。第四,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完善反垄断监管制度。为应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反垄断监管机构应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监管工具,促使监管机构突破技术束缚,形成与平台企业协同联动的实时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从而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来源:学习时报)
  http://paper.cntheory.com/html/2022-05/18/nw.D110000xxsb_20220518_3-A2.htm


  3.重点查处4大领域13类违法行为!青岛市启动2022年反不正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记者5月16日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印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从5月份开始,聚焦以下4大领域热点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13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重点查处老年消费市场、青少年儿童消费市场、“她经济”消费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聚焦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中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仿冒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混淆行为,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聚焦商业营销中的焦点问题,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中介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着力构建良好竞争生态。


  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重点查处网络“二选一”违法行为,流量劫持、数据爬取违法行为,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违法行为,为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重点行业、重点时段,聚焦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021年,针对线上线下7大领域2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89起,罚没款890.81万元;组织开展的2021年民生攻坚行动,对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共立案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案件313件,罚没款660余万元。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市场监管局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道,广大市民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现市场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拨打热线电话12345或12315反映问题和线索,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


  (来源:半岛网)
  http://news.bandao.cn/a/624211.html


  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知识的载体不能被垄断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8日讯(驻京记者柯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之后,知网如何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彻底整改,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5月17日下午,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指导,互联网实验室、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主办的第231期数字论坛上,1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的主题进行了研讨。以下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的观点摘录:


  知网的官网说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得到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大力支持。但目前能够证明的事实,感觉知网背离了初心,引发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极大忧虑。


  知网是典型的平台企业,对其立案调查释放出对平台经济依法实施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信号,根本目的在于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多措并举推动学术文献数据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主要解决的是竞争问题,不能够解决知网所有的问题。其实我们可以从更大的视角来讨论,从科技强国、创新中国的角度来讨论,涉及知识开放获取等公共利益。


  知网作为知识数据库,同样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我们还需要追问: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知识基础设施?到底由谁来建?


  不是说私人企业或市场主体不可以建,但仅仅通过市场的手段,即使解决竞争问题,不一定能够满足公众对文献数据库这一知识载体的需求。要同时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力量,搭建一个创新国家所需要的知识基础设施。


  针对知网的垄断问题,有一些期刊已经在行动,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现在有6个期刊,明确不和知网签订独家协议,并通过自己的渠道(网站或自媒体),公开自己每一期的作品,逐步投入,把历史上的那些文献也通过自己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之,知识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载体也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设施也不能被垄断。因为知识被垄断之后所带来的代价,伤害的不仅仅是作者、读者,而是整个国家的创新基础和创新能力。


  (来源:大武汉客户端)
  http://www.app.dawuhanapp.com/p/8027476.html


  5.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在天津、吉林、上海等九省(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指数四项试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提升审查质量效能,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试点涵盖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的全链条全环节。一是以提升审查效能为重点,在江苏省、重庆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试点,通过信息自动归集和大数据分析,提升审查智能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二是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为重点,在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严格把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健全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三是以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为重点,在安徽省、广东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构建渠道畅通、规则完备、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提升制度权威。四是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重点,在浙江省、广东省试点编制公平竞争指数,探索完善公平竞争政策宏观评估和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试点实施工作,着力把工作创新转化为制度创新,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大力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5/t20220519_347089.html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与东邦燃气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收购海洋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安宏国际资本公司收购Walnut Project Company Limited股权案
  (3)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4)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5)Ares Management Corporation收购SB Energy Global,LLC股权案
  (6)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国际动态


  1.欧盟委员会对时尚领域进行突击检查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下称“E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委员会已经开始对几个成员国活跃于时尚领域的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与此同时,委员会已向活跃在时尚领域的几家公司发出正式的信息请求。


  委员会怀疑,有关公司可能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3条:禁止卡特尔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行为。委员会官员由相关国家竞争局的人员同行陪同。


  突击检查是对涉嫌违反竞争行为的初步调查步骤。委员会进行此类检查并发出正式的信息请求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具有反竞争行为,也不预先判断调查结果本身。


  检查是按照冠状病毒健康和安全协议进行的,以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


  完成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查没有法定期限。它们的持续时间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每个案件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与委员会合作的程度以及尊重当事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根据委员会的宽恕政策,参与秘密实施卡特尔的公司可获准免于罚款或大幅减少罚款,作为回报,他们必须报告有关行为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与委员会合作。个人可以通过委员会的举报工具匿名举报卡特尔或其他反竞争行为。有关委员会宽恕政策和举报工具的更多信息,请访问DG Competition的网站。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3134


  2.澳大利亚:服装零售商Tiger Mist因涉嫌误导消费者的退货权利而受到处罚


  当地时间2022年5月13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下称“ACC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在线服装标签和零售商A&S Labels Pty Ltd(交易名为Tiger Mist)在ACCC向其发出两份侵权通知后,支付了26,640澳元的罚款,因为该公司涉嫌在有问题的商品退货的权利上误导消费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Tiger Mist在其网站上发表公告,称消费者只能在收到订单后30天内联系Tiger Mist,才能退回有问题的商品,而且产品必须以原包装退回。ACCC发出的两份侵权通知是针对2022年2月21日Tiger Mist网站的退货页面上的公告发出的。


  ACCC表示,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消费者对有问题产品的补救权利不受特定时间的限制,消费者无需用原包装退回有问题产品来获得退款、更换或维修。


  在Tiger Mist网站的退货页面上,第一条公告是:“如果您认为您从我们这里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或者缺少一件商品,请通过customercare@tigermist.com.au联系我们,并附上图片。所有索赔需要在收到您的退货订单后30天内作出回应。”


  第二个公告是:“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接受退货:物品处于其原始状态;物品在其原始包装中;标签仍附在服装上;衣服未穿、未洗和未染色。”


  ACCC还表示,消费者无论在网上还是在店内购买,都有同样的权利。所有企业必须确保他们的退款和退货政策不会歪曲《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者保障权利,他们将继续关注服装零售商的做法,包括在线零售商,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


  消费者还可以在ACCC网站上了解更多关于他们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保障权利。


  Tiger Mist现已经修改了其网站并删除了这些声明。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clothing-retailer-tiger-mist-pays-penalties-for-allegedly-misleading-consumers-about-return-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