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环境问题。我国环境风险问题呈多发、高发态势,环境风险源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例如,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福建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件等,均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进行概括梳理。
一、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当前,自然资源部先后组建了六个区域环保督察局,分别是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华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还成立了一些在核与辐射安全、河流海域等专业领域的环保督察局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二、哪些企业尤其需要关注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以下企业将受该规章的指导与管理,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即应重点关注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企业包括: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企业应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履行哪些合规义务?
(一)制定应急预案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办理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风险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二)提前作出预防措施
1.关于水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可能发生水资源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管控风险的发生:
(1)面临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应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
(4)应急池容积应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应急池做好相应的扩容;
(5)合理设置厂区应急池,是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
(6)确保厂区内部管线或相关委托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关于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1]的企业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防护措施;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关于土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2)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企业事业单位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采取应急措施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迅速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避免对环境造成持续性的伤害;
3.立即向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向可能受危害的单位或居民进行通报,防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四、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2.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3.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5.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结语
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的趋势,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的状态不会改变,环保执法也将不断打击环境违法违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是突发公共事件中事故灾难的一个分支,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不及时处理会引发社会恐慌,演化成社会安全事件。但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始于某些看似微小的隐患,造成的严重后果又多是企业应急能力不足所导致。因此,企业应当以污染预防为管理原则,排查环境事件隐患,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信息公开能力的提升。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严重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必须达到合规要求,并应逐步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注释:
[1]http://www.gov.cn/xinwen/2019-02/05/content_53640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