簋街的小龙虾
花鸟市场的巴西龟
体型庞大的非洲大蜗牛
湖面上密密麻麻的水葫芦
偷渡而来的加拿大一支黄花
它们是外来物种?它们与犯罪有何联系?
外来入侵物种的“罪行”
小龙虾学名克氏原螯虾,2010年已被我国列为外来入侵物种,由于小龙虾适应性强,因其取食根系而直接导致对作物和天然植被有灾害性的破坏。2013年5月7日,小龙虾入侵云南昆明滇池,从而对当地生态造成巨大了的损失。
加拿大一枝黄花原产北美,是菊科家族中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它的繁殖力强,且植株根部会分泌出抑制其它植物萌发和生长的物质,侵害周边植物的生存空间,把周边“邻居”赶尽杀绝,从而破坏生态系统,对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进入我国后已在华东地区已造成几十种物种灭绝。
红火蚁绰号杀人蚁,性情凶猛,对人和动物攻击性强,被其叮蛰后不仅产生剧痛感,还可能导致发烧、呕吐、暂时性失明、休克、死亡等现象。截至2021年3月,红火蚁已经入侵我国12个省,435个县、市、区,不仅伤害人类,还会屠杀其他动物。
当然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还不仅仅如此......
何为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物种是相对于本地物种而言的,是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生物物种由原产地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它有两层意思,第一,物种必须是外来、非本土的;第二,该外来物种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工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
外来入侵物种有哪些?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是中国政府发布的确定入侵物种的一份公开名单。分别在2003年、2010年、2014年、2016年分4批发布,共71个物种,具体如下:
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国家规定”有哪些?
(一)《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此项规定是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维护生物资源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三)《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五)《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六)《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引进海洋动植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此外,《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分散条文规定,也为本罪的认定提供了规范指引。
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
依据《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依据《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人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司法实务中,最直接、简便的方法是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名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
在外来入侵物种认定中,不仅仅关注“外来入侵物种”的活体,还包括植物物种的种子、苗木,以及动物物种的卵、蛋以及胚胎等其他繁殖材料。植物物种种子、苗木、动物物种的卵、蛋、胚胎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具有入侵本地生态环境的危害性,植物种子、寄生的虫卵一旦扩散至本地环境中,其生长、繁殖迅速,竞争能力强,将对其他相邻种群形成明显抑制效应,从而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同时植物种子、昆虫以及水生动物的卵是外来物种扩散、入侵的常见载体,基于此,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包括处于存活状态的“物”,还包括具有繁殖潜力、扩散风险的“种”。
外来入侵物种“犯罪行为”的理解
(一)“引进”行为的理解。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行为人从境外进口或者通过携带、邮寄和运输等方式向境内输入该物种。对与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引进的单位或个人、繁殖养育的单位或者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避免逃到野外,更不能随意放至野外,避免造成生态系统的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释放”行为的理解。释放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行为人主动解除对某一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封闭状态,使其不被阻挡地逃逸到开放的生态环境中。
(三)“丢弃”行为的理解。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是指行为人随意抛弃外来入侵物种,放任其进入外部环境的行为。
(四)释放与丢弃的行为区分。二者主要从行为对象、行为动机两个方面进行区分。释放行为对象一般针对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动物物种,丢弃行为对象一般针对植物物种的种子、苗木,或者是动物死体、幼崽、雏鸟、卵、蛋等缺乏自主行动能力的物种载体。释放的行为动机一般是为了物种“自生自灭”对被释放物种进入的环境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而丢弃的行为动机具有随意性,对物种未来生存状态没有明显的预期对与被丢弃物种可能进入的环境一般不具有选择性。
外来物种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相较非法引进、处置少量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数量较大的,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危害更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应当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情节严重”的经济损失标准。从实践,给林业、渔业等领域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一直是外来入侵物种的突出危害。将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罪的入罪标准之一。符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实践需要,且具有可操作性。
(三)“情节严重”的传染病传播后果。考虑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将“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有助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四)“情节严重”的破坏程度标准。如果实施非法处置外来物种行为的地点处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或者行为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结语
外来物种入侵是环境资源保护中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特有的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构成威胁,而且会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形成损害,并进而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伴随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一些物种由原生存地借助于人或其他途径移居到另一个新的生存环境并在新的栖息地繁殖并建立稳定种群,已是常态。有针对性地引进优良动植物品种,既可丰富引进国的生物多样性,又能带来诸多效益;但若引种不当或缺乏管理则会引发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这既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人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