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梁雅丽律师有效辩护:涉黑案件二审全案“摘黑”,多个罪名获得改判
发布时间:2022-06-16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办理的湖北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Y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一案,经一审、二审两次开庭审理后,全案依法“摘黑”。


  本案中,部分指控事实在一审阶段依《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定性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等轻罪,一审认定的多个罪名及多起事实在二审阶段获得改判。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骗取贷款罪均以罪名不成立处理,二审宣告刑下调,辩护效果显著。


  Y某涉黑一案涉案12名被告,起诉指控7个罪名、数十起事实,其中Y某作为本案第一被告,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提起公诉。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等基础工作,认为本案在无一起暴力伤人事件的情况下,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围绕民间债务纠纷,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问题,不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辩护律师根据在案大量收条、借条、资金明细表等证据,结合各方言词证据以及会见情况,梳理出本案错综复杂的债务关系,提出案件本质上并未超出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被告人员关系为资金拆借的平行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与本案被害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非法侵夺财产,且本案并无一起暴力伤人事件。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四项特征。二审法院采纳上述辩护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对本案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个罪认定方面,本案在审理前适逢《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生效,其中,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及修改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在本案中得以适用。


  首先,辩护律师在一审、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均强调了本案多起寻衅滋事的指控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以轻罪论处。该辩护观点为一审法院采纳,将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均依法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期刑罚。其次,针对起诉指控的多起骗取贷款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多笔贷款已按期清偿,部分贷款尚未到期且有真实、足额抵押担保,不具备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二审判决采纳上述辩护观点,认为本案骗取贷款罪罪名不成立。再次,针对本案量刑较重的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通过组织在案证据材料,提出多起勒索事实不能成立,且多起强迫交易、催收非法债务的指控与敲诈勒索罪实属重复评价,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将其中三起事实改为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仅一起事实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最后,针对虚假诉讼罪的指控,辩护律师通过梳理在案证据及庭前向审判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多起诉讼系基于真实债务且经多次民事审判程序,已有生效裁判文书,不属于虚假诉讼。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其中两起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互相举报引发的刑事案件,资金拆借证据和事实错综复杂,梁雅丽律师通过其专业细致的辩护,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较轻量刑,维护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及家属均对梁雅丽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同时,本案审判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辩护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关注,并部分采纳辩护观点,更体现了司法工作人员对守护公平正义的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