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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2.法治筑基迈出新步伐亮剑垄断谱写新篇章
3.便捷申报智慧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正式上线
4.2022年7月25日-7月3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5.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5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欧盟: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D'Ieteren对PHE的收购请求
2.英国:CMA批准网络安全软件公司NortonLifeLock和Avast的经营者集中申请
国内动态
1.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发布《十堰市郧阳区白庙山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竞得人须承诺在郧阳区境内投资不低于30亿元打造一个产业园区”“竞买人在资质审查截止时间前提供十堰市境内任何银行的履约保函”等资格条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该采矿权拍卖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进行限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竞买人的所有制形式、产业投入、履约保函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为其他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公平竞争机会,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当事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落实落地,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三是加强对当事人有关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举一反三,防止发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对外发布《关于征集第三批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册名单的公告》,把征集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设定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按照该公告设定的条件与入选程序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7月建立了小规模工程承发包企业候选名库,入库企业全部为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建设行政管理职权时,没有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设定了“注册地在晋安区行政辖区的企业”小规模工程承发包候选企业报名资格,限制了同等条件下区外市场主体进入晋安区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的投标、建设经营,具有排除、限制小规模工程承发包领域市场竞争的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改正相关行为,立即废止以“注册地在晋安区境内”相关文件等政策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流程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三是举一反三,对照排查。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依法平等对待不同区域的相关市场主体,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发生。
三、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合川区农业农村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下发《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合川区有机肥推广示范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对施用有机肥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在选择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时规定“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原则上选择合川辖区内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或在合川注册并销售合川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的销售企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制定出台仅针对辖区内或在辖区内注册并生产销售企业的有机肥示范推广补贴政策,导致外地经营者无法具备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竞争条件,妨碍了商品自由流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
四、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3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联合秀山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秀山县2018年农产品收益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县开展生猪养殖收益保险和山羊养殖收益保险试点工作。文件中规定:“二、试点保险机构:2018年生猪养殖收益保险由某2家财险秀山支公司共同承担,山羊养殖收益保险承保机构为某1家财险秀山支公司”。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发布文件的方式,要求辖区内生猪养殖及山羊养殖投保农户(公司)在养殖收益保险上必须使用其指定承保机构提供养殖保险服务的行为,限制了投保农户(公司)自由选择承保机构的权利,排除了其他承保机构参与竞争,影响了当地养殖保险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下发通知将原文件予以废止,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要求今后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3月3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等条件,要求向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通知》,规定“将全市辖区内特别是鄯善县的车辆纳入吐鲁番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监控服务中”。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以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督办通知》,指定由2家公司完成4G视频主动安全智能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履行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吐鲁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制定限定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通知文件,强制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其指定第三方监控服务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剥夺了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权,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动废止或者修改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公示整改结果,消除相关影响,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认真评估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对当事人后续行为的监督与指导,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六、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向西山区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制定印发《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校园保安服务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由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指定西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接自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的区属公办学校校园保安服务,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西山区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修改或废除《昆明市西山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区属公办学校保安配置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二是责令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改正信息,当事人改正情况在规定时间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三是要求当事人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3月和2018年1月,当事人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将该市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所有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权(包括市政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工程)分别授予两家燃气公司。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特许经营协议限定了建设开发单位只能与上述两家燃气公司签订协议,由燃气公司对管道燃气入户安装工程进行设计、安装,剥夺了建设开发单位自主选择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参与施工的权利,以及其他具有燃气工程安装资质企业的公平竞争权,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一是分别与两家燃气公司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调整协议》,修改原协议有关条款,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二是制发《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市场行为的通知》,明确凡具备燃气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参与七台河市燃气工程安装的施工,促进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三是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灵川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指示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发布《灵川县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和《灵川县运输管理所关于明确货运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厂家的通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客货营运车辆统一使用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否则将对未按要求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输企业采取暂停运力发展、审验不予通过等措施,同时,还要求货运运输企业按照车辆二级维护要求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开展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先后通过发布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辖区内客货运营车辆使用指定公司提供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要求货运运输企业到其指定的2家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限制了辖区内运输企业对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和车辆维修企业的自由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车辆动态信息监控和车辆维护服务市场竞争,损害了县内运输企业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一是立即成立整改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二是及时废止通知,纠正不当行为。2021年8月26日和27日,当事人分别发布撤销相关文件的通知,消除对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服务市场、车辆二级维护服务市场的影响。三是加强与运输企业沟通;全面梳理核查,清退不合理收费。四是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联合零陵区卫生健康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启全区中小学校学生视力建档的通知》,规定“明确要求全县各中小学校、职业中专学生到零陵某医院进行视力检查”。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废止了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祁阳市教育局等部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3月8日,当事人联合祁阳市卫生健康局下发《印发<关于全面开启祁阳县中小学校学生建立视力健康发育档案活动方案>的通知》,直接指定某眼科医院为本次视力检查建档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排除了其他医疗、体检机构(经营者)参与视力检查建档的机会,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宣布停止执行上述文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7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平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穿戴某品牌衣服、裤子、鞋子、袜子、帽子、护腕、头带的,吃某品牌方便面或喝某品牌果汁的,均享受优惠”。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撤销了上述文件,并对所有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的此类宣传信息全部予以下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jzxts/tzgg/qlpc/202207/t20220729_349015.html
2.法治筑基迈出新步伐亮剑垄断谱写新篇章
反垄断法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关键一环。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到2022年8月1日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施行,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单一到全方位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公平竞争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平竞争法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时代发展要求,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维护我国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立法先行,反垄断执法才能于法有据。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法主要制度日趋完备,重点领域配套立法日益健全,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1部行政法规、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10部部门规章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反垄断领域基本制度,反垄断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针对汽车业、知识产权、平台经济和原料药等垄断风险较高的重点行业领域,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重点领域反垄断指南和规章。
建立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的刚性制度规则,健全《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反垄断指南体系,构建起刚柔并济、权威性科学性不断增强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满足群众对公平竞争期盼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强化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丰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扩展垄断行为受害人救济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竞争的新期盼、新要求。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加重处罚规则和失信约束机制,增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在强化经营者罚款等行政责任之外,新反垄断法还增加对垄断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增设垄断经营者信用惩戒条款。
扩展垄断行为受害人救济渠道,建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严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民事责任,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回应高质量发展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和“动力源”。与此同时,平台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竞争失序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抑制创新活力。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积极回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新反垄断法增设了专门的数字经济条款,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为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亮明规则,设置好“红绿灯”,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为着力解决复杂多样的现实问题、积极回应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新反垄断法增加了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抗辩条款,引入了“安全港”制度,增加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帮助者的相关规定等,使得反垄断制度更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升反垄断法律制度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强化反垄断执法法治保障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我国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法治保障。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反垄断监管体系,强化执法机制和执法能力保障。在防止市场垄断上,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完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规则,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行为。
在打破行政性垄断上,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新反垄断法将公平竞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健全行政性垄断制度规则,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推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合力。
14年来,反垄断立法从早期重视实体,到如今实体与程序并重发展,逐步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垄断行为调查程序规则、建立调查中的约谈制度等,反垄断法律制度日益成熟、完善。
新反垄断法还强调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加强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强化了立法对执法的保障和支撑。
回望来路,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走深走实;展望未来,强化公平竞争法治保障步履铿锵。奋进新征程,迎接新挑战,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奋力书写反垄断法治建设新篇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提质立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扼杀创造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必须制止。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保民生促发展,着力加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监管执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执法权威进一步彰显。14年来,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91件,罚没金额约292.37亿元。
执法办案重拳出击
高擎反垄断法利剑,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和高质量发展为宗旨,持续加强平台经济、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2015年查办高通公司垄断案、罚款60.88亿元;2016年查办利乐公司垄断案、罚款6.67亿元;2020年查办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垄断案、罚款3.255亿元;2021年查办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罚款182.28亿元,查办美团垄断案、罚款34.42亿元……一件件重大典型垄断案件的查办,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效树立反垄断执法权威。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在查处相关案件的同时,发出行政指导书,督促平台企业全面彻底整改。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堵点,深入调查通信、半导体、化工等高科技领域限制竞争现象,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加强医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共查处医药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4件、罚没金额合计4.72亿元,查处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2件、罚没金额合计1.91亿元,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增效。
建章立制完善规则
夯实执法法治基础,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制度规则、完善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措施持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新反垄断法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强化了数字经济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法治基础。
反垄断法实施后,我国先后制定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指南,配套新反垄断法修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制度体系。
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细化优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有关法律程序规则。同时,持续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建立并完善举报线索分类处理、案件查办工作台账、重点领域工作督办、重大案件专项办理、地方办案报告备案等机制,稳步推进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优化完善体制机制
多方凝聚监管合力,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统一权威、专业高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坚持部门联动、央地配合、多方共治,不断提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重大复杂案件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大数据分析等工具,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支撑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风险研判和执法效果跟踪研究,强化宣传倡导、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内设反垄断司局成立专门处室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工作,明确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积极构建整体联动、运转高效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在查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注重加强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协作,强化风险研判识别,推动监管链条向事中事前延伸。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协作,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稳步提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执法效能。
寻求新突破,展现新作为。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抓好新反垄断法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推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持续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进反垄断监管常态化,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创新发展。2021年,我国主要上市平台企业营业收入总体保持增长态势,部分头部平台企业保持50%以上高速增长。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平台经济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筑牢法治基石
法治是反垄断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市场监管总局推动修订反垄断法,完善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基础性法律制度。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积极回应平台经济领域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等实施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问题,确立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大幅提高了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为开展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保障。
配套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抓紧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部门规章,重点增加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相关内容,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考量因素,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
市场监管总局丰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体系,研究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了开展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具体思路和有效方式,探索构建符合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反垄断执法规则,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强化监管执法
围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市场监管总局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重点治理“二选一”行为,统筹运用梯次性监管方式,加强竞争问题研究,有力有序推进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
聚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重点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垄断行为,依法查处阿里巴巴集团、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好转。
坚持以公平公正的常态化反垄断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市场竞争问题,今年5月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化常态化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
不断拓展监管执法的深度广度,市场监管总局统筹运用规则引导、行政指导、约谈警示、跟进执法等梯次性监管政策工具,注重“点”上执法和“面”上规范相结合,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强化行业监管、竞争执法统筹,运用大数据工具分析研判垄断案件,有步骤、有节奏打出监管执法组合拳。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复杂性、隐蔽性强特点,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对平台经济行业发展研究,组织开展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规制等专题研究,加强对域外平台经济领域立法执法追踪,强化事前跟进式监管。
优环境促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充分释放我国促进和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的明确政策信号,有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秩序,为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2021年,我国9家主要上市平台企业中,3家企业营收增速超过2020年,6家增速在16%以上。
随着持续强有力的监管执法,促使平台企业更加注重技术革新、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竞争更加公平公正,公平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平台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得到持续优化,不断提升我国平台经济的竞争层次和水平。根据核查,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垄断案后,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促进平台企业对照反垄断法开展自查整改,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合规、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平台内商家表示,平台在保障商户经营自主权、公平交易权、降低服务费用、解决商户反映问题主动性等方面有明显改善,为平台内商家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我国平台企业加速布局全球市场,海外活跃消费者数量、业务量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
把握新机遇,激发新活力。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把握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原则,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垄断协议执法亮剑解民忧促发展
作为经济领域最普遍、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表现形式最隐蔽的一种垄断行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一直是监管重中之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垄断协议制度体系、强化垄断协议监管执法、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维护。14年来,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218件,罚没金额约62.66亿元。
健全垄断协议规制体系
良法善治推动依法行政。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优化法律顶层设计,初步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相关规章和指南构成的较为科学完备的垄断协议规制体系。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章节修改2条,增加2条,完善垄断协议定义、纵向垄断协议竞争效果抗辩、“安全港”制度、经营者组织帮助行为等规则,为优化垄断协议监管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在推动修改反垄断法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制定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推进《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工作,制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多部指南,统一执法程序、尺度和标准,为市场主体设置好“红绿灯”,为市场提供清晰指引。
强化垄断协议监管执法
利剑高悬彰显执法权威。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群众急难愁盼,持续强化医药、建材、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垄断协议执法。14年来,共查办医药领域垄断协议案件11件、罚没金额约10亿元,查办建材领域案件25件、罚没金额近14亿元,查办公用事业领域案件14件、罚没金额约2亿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聚焦稳定经济大盘,反垄断执法机构立足“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依法查处保险、海运港口、大宗商品等领域垄断协议案件,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14年来,共查办保险等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案件14件、罚没金额逾3000万元,查办海运港口领域案件4件、罚没金额约6000万元,查办大宗商品等领域案件12件、罚没金额近10亿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聚焦典型案件示范引领,反垄断执法机构紧盯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转售价格维持等典型垄断协议行为重拳出击,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12.35亿元,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处以罚款7.64亿元,力求“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个领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
深化改革凝聚广泛共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反垄断监管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倡导竞争文化,着力增强竞争治理的预防性、整体性、系统性。
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整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原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能,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2018年12月,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负责的反垄断执法体制。2021年11月,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立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组建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进一步充实反垄断监管执法力量。
围绕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总局编写出版《垄断协议经典案例选编》《中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等教材,举办反垄断集中培训,开展交叉执法、联合调查,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借助专家智库力量破解执法难题,夯实垄断协议执法的理论支撑。
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宣传普法,加大垄断协议行为曝光力度,对重点行业开展提醒告诫,推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
站在新起点,迈向新目标。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线,坚持支持发展和依法规范并重、治“果”和治“因”并重、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切实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垄断协议执法再上新台阶。
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为民增福祉
医药问题涉及国计民生。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医药领域垄断问题治理打出组合拳,用务实举措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4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办结医药领域垄断案件25件,罚款金额合计14.49亿元。
严执法强监管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查医药领域垄断行为,强化执法办案、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制度规则,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2018年查处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罚款金额1283.38万元,查处扑尔敏原料药企业垄断案、罚款金额1243.14万元,2020年查处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企业垄断案、罚款金额3.255亿元,2021年对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开出7.64亿元罚单……一个个重大案件的查办,显示反垄断执法机构重拳治理医药领域垄断“顽疾”的决心。
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发挥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等的作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共同推动反垄断执法效果向终端传递,保障药品稳定供应,促使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先后研究制定《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有针对性地细化垄断行为分析思路和认定因素,提高反垄断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齐联动深治理
医药领域部分产品具有特殊的市场结构,垄断风险较高,行为隐蔽性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立足职能、勇迎挑战,开展集中执法,实现全链条监管,加强合规倡导,多管齐下深入治理医药领域垄断问题。
自2011年查处盐酸异丙嗪原料药垄断案以来,我国持续开展反垄断集中执法,先后查办了美敦力、盐酸川芎嗪原料药等垄断案。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坚持全国一盘棋,浙江、天津、江苏、河南、上海、北京等地查办盐酸溴已新、醋酸氟轻松、樟脑、苯酚、氯解磷定等原料药和医用耗材企业垄断案,医药领域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医药经营涉及生产、经销等多环节,产业链条较长。对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事前加强合规引导,将反垄断执法与经营者集中审查有效衔接;事中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事后注重持续性监管,确保被处罚对象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得到恢复。
为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发生,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组织召开提醒告诫会、合规培训会、行政指导会、发布合规指引等形式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用宣传倡导、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行业新气象逐步形成。
见实效增福祉
随着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件件案件得到查办、一项项措施得以落实,行业竞争秩序逐步规范向好,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执法成效持续显现。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全面服务保供稳价,持续查办原料药企业垄断涨价、包销断供、附加不合理交易等行为,纠正限制药品、医疗器械转售价格行为。通过常态化执法和政策联动,原料药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及时化解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高企、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推动医药价格逐步回落竞争水平,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反垄断重拳频出,推动医药企业不断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引导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促进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回应新期待,增加新福祉。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新反垄断法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更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为守护人民健康、增进群众健康福祉作出新贡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8/01/content_217975.html
3.便捷申报智慧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正式上线
2022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提升申报和审查效能。
申报企业从一个入口在线提交申报材料,能够实时查询案件办理进展和主办人员联系信息。案件审查过程中生成的法律文书将通过系统自动反馈到企业申报端,同时系统将通过短信和邮箱发送送达提醒,确保申报企业在第一时间收到法律文书,提高申报便捷性和行政执法透明度。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企业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申报,也可以通过jyzjz samr.gov.cn邮箱申报。2022年9月1日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不再受理邮箱申报。系统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一级页面服务栏目设置登录入口,申报企业也可以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系统网址为:jyzjz.samr.gov.cn。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07/t20220729_349028.html
4.2022年7月25日-7月3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8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7月25日-7月3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9件。
2022年7月25日-7月3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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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审结时间 |
1 |
欣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欣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2 |
苏州亨通源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苏州亨通源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3 |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与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宜宾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4 |
KKR公司收购日立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案 |
KKR公司,日立物流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5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台州市)案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元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6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元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义乌市)案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元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7 |
森钜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玲珑国际轮胎(泰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森钜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玲珑国际轮胎(泰国)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8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五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保定五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9 |
黑石公司与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收购Advarra控股公司股权案 |
黑石公司,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Advarra控股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10 |
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临沭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11 |
AEA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宝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AEA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宝克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 |
12 |
株式会社科姆康与株式会社LG化学新设合营企业案 |
株式会社科姆康,株式会社LG化学 |
2022年7月26日 |
13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8日 |
14 |
万机仪器有限公司收购安美特公司股权案 |
万机仪器有限公司,安美特公司 |
2022年7月28日 |
15 |
盛时钟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盛时钟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8日 |
16 |
Lumentum控股公司收购新飞通光电公司股权案 |
Lumentum控股公司,新飞通光电公司 |
2022年7月29日 |
17 |
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化工集团收购柏斯托控股公司股权案 |
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化工集团,柏斯托控股公司 |
2022年7月29日 |
18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9日 |
19 |
重庆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重庆中建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9日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208/t20220802_349077.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5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斯纳姆公司收购埃尼公司部分业务案
(2)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水发上善集团有限公司等收购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股权案
(3)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股权案
(4)太盟亚洲第三有限合伙收购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5)中央精机株式会社收购广州丰中铝合金有限公司股权案
(6)株式会社LS收购LS-日矿铜制炼株式会社股权案
(7)国健(武汉)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DNE(Cayman)Investment I Holdings Limited新设合营企业案
(8)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9)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0)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1)岳阳观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2)安宏国际资本公司收购朗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13)安宏国际资本公司收购皇家帝斯曼公众公司部分业务案
(1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案
(15)堡泉(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ys/ajgs/jyaj/index.html
国际动态
1.欧盟: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D'Ieteren对PHE的收购请求
当地时间2022年8月2日,欧盟委员会(下称“E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委员会依照《欧盟合并规则》附条件批准了D'Ieteren对PHE的收购请求,所附条件与D'Ieteren公司做出的承诺完全一致。
竞争政策执行副主席Margrethe Vestager表示:“在法国,有90%以上驾驶者购买了玻璃损毁保险,每年需要维修的挡风玻璃约有300万个。因此,如果该市场缺乏竞争,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昂的保险费用。”
鉴于Carglass在法国市场上提供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的领先地位,委员会担心该收购会减少法国境内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的竞争。
由于法国大多数车主都投保了汽车玻璃损毁险,因此80-90%的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需求都来自于保险公司。通常,保险公司还需承担几乎全部的维修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会与各家专业汽车玻璃维修商建立商业关系网,与其签订框架协议,以便为法国境内的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选择并协商维修价格。
委员会的调查表明,该交易将导致市场领导者Carglass——这个许多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贸易伙伴与其竞争对手Mondial Pare-Brise和Glass Auto Service结合在一起。Carglass的汽车玻璃维修工作量已经是其第二大竞争对手的三倍。它还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拥有强大的品牌形象,并且得到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认可。由于这些原因,在收购完成后,保险公司将无法把其大部分的业务转移至不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商业关系网中。并且,由于时间和投入成本的关系,该市场很难形成全国性的商业关系网,具有很高的市场进入壁垒。
为解决委员会提出的竞争担忧,D'Ieteren提出在本次收购时剥离Mondial Pare-Brise和Glass Auto Service两大品牌。这样一来,则完全消除了D'Ieteren和PHE在法国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活动之间的业务重合。在经过市场测试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经承诺修改的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该决定的前提是D'Ieteren完全遵守承诺。
背景介绍
D'Ieteren总部位于比利时,通过其共同控制的子公司Belron在多个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提供Carglass、Safelite和Autoglass等多个品牌的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
PHE总部位于法国,通过Mondial Pare-Brise品牌的汽车维修厂在法国提供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这些车间由PHE全资拥有或特许经营。PHE还拥有Glass Auto Service,这是一个提供汽车玻璃维修和更换服务的独立汽车修配厂。PHE也在多个欧盟成员国的汽车零部件零售业务上十分活跃。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4825
2.英国:CMA批准网络安全软件公司NortonLifeLock和Avast的经营者集中申请
当日时间2022年8月3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下称“CMA”)发布公告称,CMA经过深入调查后,暂时批准了此前NortonLifeLock提出的收购Avast的请求
NortonLifeLock和Avast两家公司都通过旗下各种不同品牌向消费者提供网络安全软件产品。这些产品包括防毒软件(也称为端点安全软件)、隐私软件(如VPN)和身份保护软件。2021年8月,两家公司宣布计划以60亿英镑的价格进行合并。
CMA在最初的第一阶段调查中发现了竞争问题后,于2022年3月开启了第二阶段的深入调查。调查后CMA暂时得出结论,认为该交易不会在英国引发竞争问题。
CMA调查发现,网络安全软件产品正在迅速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付费还是免费服务的提供商都在不断地开发和改进他们的产品,以满足不同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
虽然CMA第一阶段的决定引发了对合并后企业将面临的竞争程度的担忧,但经过对交易的详细分析,CMA发现合并后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这来自它们的主要竞争对手McAfee,以及目前在英国市场地位较小的一系列其他供应商。
CMA还发现,由Microsoft提供的安全软件正逐渐成为消费者的另一项重要选择。由于拥有大量Windows系统用户,微软在市场上占据了独特地位。而近年来,Microsoft改进了其免费的内置安全应用程序,该程序与其他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样好。此外,Microsoft最近为其客户推出的应用程序使其网络安全产品更接近拟合并业务的产品,可能进一步加强微软作为未来竞争对手的实力。在此基础上,CMA认为拟合并的业务在交易完成后仍将面临充分的竞争,并初步认定合并不会引发竞争问题。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provisionally-clears-nortonlifelock-avast-mer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