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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20期 |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宣布合作以进一步保护工人权利
发布时间:2022-07-29

目录


  国内动态


  1.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5.2022年7月18日-7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7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宣布合作以进一步保护工人权利
  2.英国:CMA对音乐流媒体运作方式进行解析并发布相关市场研究报告


  国内动态


  1.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本报讯(记者刘琦)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30条,从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举措。


  根据《意见》,要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为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


  《意见》还明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7/27/content_217800.html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试点期间),试点委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简易案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试点期间,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受委托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相关区域),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涉及相关区域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委托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审查:


  1.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2.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3.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4.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5.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二、委托审查流程


  (一)申报和商谈。符合委托条件的案件,申报人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需申报前商谈的,申报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商谈,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商谈。


  (二)材料审核和立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案件材料审核,于收到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立案,书面通知申报人,并于立案当日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立案信息。


  (三)案件审查和决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被委托案件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周在官方网站公示所负责的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四)终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


  1.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简易案件申报标准的;


  2.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4.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5.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五)文书送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审查决定书等审查文书送达申报人。审查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


  三、异议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受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期内第三方异议,受理邮箱为:jyzjz samr.gov.cn。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gs/qtgsgg/202207/t20220727_2780359.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2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切实增强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协同配合、积极担当作为,统筹立审执各领域、各环节精准发力,统筹市场主体、要素、规则、秩序统一保护,对标对表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五大主要目标,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质效,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效性,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支撑。


  二、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3.助力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依法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合同纠纷案件,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支持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推动行政机关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4.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违法查封财产,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支持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


  5.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推动建成域外送达统一平台。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6.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积极推动完善破产法制及配套机制建设,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有序衔接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和个人破产立法,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推进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协调机制。


  7.依法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考评,推动将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拓展升级系统功能,强化执行节点管理,提升执行流程监管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推进落实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探索建立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规避执行行为制度,依法惩戒拒执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制定或修订债权执行等司法解释,完善执行法律法规体系。


  三、助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8.支持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妥善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确定、上市交易等案件。依法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纠纷案件,保障建设用地规范高效利用。适应土地供给政策调整,统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9.支持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犯罪,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及票据纠纷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金融业创新发展。


  10.支持建设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加强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权利质押、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依法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11.支持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依法审理涉油气期货产品、天然气、电力、煤炭交易等纠纷案件,依法严惩油气、天然气、电力、煤炭非法开采开发、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妥善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涉碳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纠纷案件,助力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梳理碳排放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权属、新问题,健全涉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纠纷裁判规则。研究适用碳汇认购、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赔偿方式,引导企业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绿色升级。


  四、依法维护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12.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国际标准的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加大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在考评工作中的比重。出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规划,建立营商环境定期会商机制。依托司法大数据,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分析研判机制。加大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提振经营者投资信心。探索设立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


  13.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切实实施民法典,出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贯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交易行为,畅通商品服务流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配套机制,发挥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功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构建虚假诉讼预防、识别、惩治机制,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14.支持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健全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依法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用,健全巡回区法院资源共享、联席会议、法官交流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域司法协作新路径。健全跨域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推广司法服务保障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典型经验做法。


  15.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涉港澳台审判工作,探索建立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司法协助互助,落实内地与澳门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安排,落实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探索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和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拓展涉港澳案件诉讼文书跨境送达途径,拓宽内地与港澳相互委托查明法律渠道。推动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统一认证机制,完善港澳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陪审员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权利。完善与港澳台司法交流机制,推动建立粤港澳法官审判专业研讨常态化机制,支持海峡两岸法院开展实务交流。


  16.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衔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大力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探索多语言发布涉外民商事指导性案例,扩大中国司法裁判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探索完善航运业务开放、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捎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审理规则,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司法领域合作,加大对走私、洗钱、网络诈骗、跨境腐败等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网络空间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五、助力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1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18.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等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出台服务保障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司法政策,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积极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欠薪案件审执力度。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


  19.助力提升商品质量。坚决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危害种质资源等危害种业安全犯罪,促进国家种业资源统一保护。依法审理因商品质量引发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运用民事手段助推商品质量提升。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行政纠纷案件,支持行政机关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制定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20.支持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完善扩大内需司法政策支撑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促进消费的法治环境。严惩预付消费诈骗犯罪,妥善处理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完善网络消费、服务消费等消费案件审理规则,服务保障消费升级和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优化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六、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21.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司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攀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及时制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打击自媒体运营者借助舆论影响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恶意诋毁商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适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22.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公平公正执法。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通过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共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进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判规则与执法标准。


  23.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研究制定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格规范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研究制定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渎职犯罪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24.助力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严惩利用疫情诈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秩序。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合同违约、企业债务等纠纷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民商事纠纷,持续完善司法惠民惠企政策,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七、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机制


  25.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按照改革部署要求,系统集成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举措,切实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强化诉权保护理念,坚决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稳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民商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立案标准,健全案件移送管辖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用足用好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出台民事速裁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26.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解释管理,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全国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平台,构建类案裁判规则数据库,推行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责,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加大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整合力度。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审判权力责任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27.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突出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成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体系,强化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加大在线视频调解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化调解机制。


  28.加强互联网司法和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牵引,推动智能协同应用,拓展数据知识服务,构建一体云网设施,提升质效运维水平。推进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线司法程序规范,优化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司法模式成熟定型。深化互联网法院建设,推动完善互联网法院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网络治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29.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水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推动党建与审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加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法治、破产、金融、反垄断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树牢市场化思维、精通相关领域业务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教育培训、案例指导、交流研讨等形式,加强相关领域审判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相关领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用好人民法院各类研究平台和资源,加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3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推出新招硬招实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地见效。要认真总结司法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好经验好做法,全媒体、多角度、立体化做好宣传、总结、推广,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67241.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垄罚〔2022〕060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61289303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2号2层201-210


  法定代表人:王杰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教育咨询;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线索,2021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部分交易相对人开展了外围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和相关企业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听取陈述意见。


  2022年1月20日、3月25日,当事人先后向本机关申请中止调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022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4年至2021年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含福建省和台湾地区,下同)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是美国芝麻街英语的被许可人,拥有该品牌在中国的专有使用权和分许可权。当事人于2013年1月22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校外儿童英语培训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向加盟商收取许可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授权加盟商转售其课程资源开展培训活动,为加盟商提供管理咨询、教学材料、人员培训等支持服务。自2014年开始运营至今,当事人累计签约455家加盟商。


  当事人的课程资源除小部分直营销售外,大部分通过加盟商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当事人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经营者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为其加盟商。


  2014年至2021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布规章制度、下发区域定价及优惠方案、统一客服答复等方式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行为如下:


  1.合作协议明文规定禁止加盟商价格调整


  当事人与其所有加盟商签署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均有“禁止乙方的价格调整行为”条款,规定“乙方不得调整甲方规定的由乙方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价格。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各类收费有任何形式的涨价、打折、优惠等行为。”


  部分协议还注明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每发生一起,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停止对乙方的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违约金,并且不予退还乙方之前所支付任何费用。”


  2.制定并发布多项规章制度保障价格管控


  当事人制定《芝麻街英语合作中心课程定(调)价管理制度》《芝麻街英语合作中心违规处理制度》《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加盟商定价、调价均须报总部(即当事人,下同)审批;未经总部批准,加盟商不得私自调整该阶段课程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私自调整课程价格被列为严重违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停业整顿5—7周、取消授权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当事人通过邮件将上述规定告知加盟商,并在芝麻街英语(中国)合作中心信息管理平台“规章制度”模块公示。


  3.通过邮件向加盟商传达各地区定价变化及优惠活动信息


  当事人通过邮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课程定价(包括原价即对外报价、优惠价即实收价格)发给加盟商。当事人制定统一的优惠方案,要求全国各加盟商优惠政策须严格按照优惠方案执行,不得私自更改优惠方式及幅度,要求加盟商严格按照其在总部备案的《定价确认书》进行课程收费。


  4.当事人答复消费者价格由总部制定


  当事人工作人员在电话答复各地家长对学费价格疑问时,表示“不同地区价格会有所不同,均由总部相关部门管控”“校区价格都是由总部制定”“校区无法私自更改价格”“校区的价格调整都是经过总部审核的”,总部“要求校区调回14880元的最低卖价”。上述电话答复情况通过邮件报送当事人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及各层级负责人。


  (二)当事人实施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1.加盟商定价或调价,须经当事人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各地加盟商开业对课程定价或开业后调整价格,均须向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定价及实收价均须当事人通过邮件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2.对违反价格条款的加盟商实施处罚


  2016年至2019年,因“线下收费与当地其他加盟商不一致”“未经总部批准打折优惠”“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未经审批的降价收费”“擅自调整学费价格”“不正当价格竞争”“对外售价与《原协议》约定价格不符”等原因,当事人分别对“南昌红谷滩世纪中央城中心”“北京大兴西红门鸿坤广场中心”“太原小店君威国际金融中心”“北京房山良乡国泰良辰中心”“北京大兴天宫苑凯德mall中心”“秦皇岛海港金桥商厦中心”“无锡滨湖溪南公馆中心”作出限期停业整顿、罚款、全国通报批评等不同形式的处罚。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与加盟商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存在彼此隶属、控股或者其他合法控制的关联关系。加盟商皆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施英语培训的核心要素教师是各加盟商自行聘用的,与当事人无雇佣或隶属关系。


  当事人与加盟商构成纵向上下游关系。当事人作为上游供应商,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及严格的加盟管理措施,对加盟商形成强大约束力。当事人对加盟商作出统一的分地区价格管控,固定加盟商收取学费的价格调整范围,对不执行其价格管控的加盟商采取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罚款、全国通报批评等惩罚措施,促使当事人设定的转售价格得以实施,属于典型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该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1.排除、限制品牌内加盟商间的竞争


  调查中发现,部分加盟商一旦出现降价行为,其附近加盟商就会向当事人举报,当事人即出面制止,禁止加盟商进行价格竞争。当事人的价格管控体系剥夺了加盟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实施目的及实际效果均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


  2.限制加盟商与其他品牌同业经营者竞争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此之前,我国校外儿童英语培训机构较多,在热门商圈常出现不止一家培训机构。除教学品质之外,学费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使加盟商无法根据经营环境和竞争对手情况及时调整竞争策略,无法通过价格调整这一重要手段与同行业其他品牌经营者开展充分竞争,难以发挥竞争优势,弱化了其竞争力,限制了加盟商与其他品牌经营者间的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通过协议条款禁止加盟商私自调整价格,对自行优惠、打折、降价的加盟商作出限期停业整顿、罚款等严厉处罚,并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加盟商通报批评,以儆效尤。其直接后果是阻止加盟商让利于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了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相对低价且优质服务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若相关市场经营者均采用固定转售价格的手段,人为使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将加重消费者家庭经济负担,削弱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加社会支出成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从当事人处提取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章制度、调价申请单、罚款缴纳凭证及律师函复印件、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财务数据、询问笔录以及从加盟商处提取的邮件截屏、规章制度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提出:作为英语教育行业商业特许经营者,其价格控制条款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豁免情形;其未对校区进行价格干预,证明材料为北京亦庄生活广场中心、北京东城东方银座中心、天津津南新华城市广场中心某时间段部分学员的缴费单。


  经多次专家研讨会论证及与相关部委、企业座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当事人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豁免情形。现行有效的涉及特许经营管理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规定固定转售价格条款是特许经营统一商业模式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引用的在线解答、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不属于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未能证明固定转售价格条款是维护其统一经营模式以及品牌一致性的必要因素,也未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在2021年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前,英语校外培训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当事人各加盟商主要经营成本是房租和人员工资,二者受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处商圈地段、个人资历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成本导致不同城市加盟商、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加盟商的运营成本千差万别。市场供求由同一区域同行业竞品数量、所在区域消费者需求结构等因素决定,即便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情况也可能截然不同。市场价格本应是经营者充分竞争的结果,而当事人价格管控体系剥夺了加盟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实施目的及实际效果不仅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自愿、公平的立法宗旨相悖,损害了加盟商利益,还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干扰。


  二是个别收费差异不影响对当事人垄断行为的判定。当事人提供三个校区不同日期的收费单用以证明未实施价格管控。其所列举的北京两个校区均为直营店,并非加盟商,不属于本案论述的上下游转售关系。虽然天津校区为加盟商,但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便出现加盟商个别收费差异,亦不影响本案定性。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所得主要涉及对违反协议中价格条款的加盟商收取的罚款。因实际收取的罚款往往不只是针对违反价格条款这一项,还涉及未经验收私自开业、未录入系统等与价格条款无关的其他违约情形。而当事人在处罚通知及内部财务操作中均未明确每项违约情形对应的罚款数额,因此无法将针对价格管控作出的罚款准确剥离,无法精确计算罚款数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161号),当事人2020年销售额为人民币31,412,882.24元。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但在案件调查后期积极配合、承诺整改消除影响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42,386.47元(大写:玖拾肆万贰仟叁佰捌拾陆元肆角柒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
  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202207/t20220727_348944.html


  5.2022年7月18日-7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7月18日-7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5件。

 

2022718-7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达能亚太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股权案

达能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2022718

2

清湖资本集团有限合伙与TA联合管理有限合伙收购Ephesoft Inc.股权案

清湖资本集团有限合伙,TA联合管理有限合伙,Ephesoft Inc

2022718

3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瑞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2718

4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收购宏井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Alco控股有限公司

2022718

5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与SK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SK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022718

6

康美包股份公司收购唯绿包装(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康美包股份公司,唯绿包装(上海)有限公司,唯绿包装(台湾)有限公司,唯绿包装(韩国)有限公司

2022718

7

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铁投(济南)股权投资基金,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718

8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收购法国捷富凯公司股权案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法国捷富凯公司

2022719

9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益而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案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2022720

10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720

11

瑞科赤杨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宁波万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瑞科赤杨私人有限公司,宁波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2022720

12

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广核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中广核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2022721

1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案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721

14

G Antler工业有限公司与殷拓埃克塞特卡里布成员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G Antler工业有限公司,殷拓埃克塞特卡里布成员有限公司

 

2022721

15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股权案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中物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27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207/t20220726_348935.html


  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7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挪威海德鲁公司与Altor基金管理公司收购Vianode公司股权案
  (2)坦克智行(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达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北欧资本十一号有限公司与熙维资本合伙企业收购加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4)河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新易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5)H&F Corporate Investors X有限公司与璞米咨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赞德斯克有限公司股权案
  (6)克莱顿·杜比利尔及莱斯第十一基金有限合伙与德太第八有限合伙收购Covetrus公司股权案
  (7)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Russell Square Holding B.V.新设合营企业案
  (8)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新设合营企业案
  (9)凯雷集团公司收购HCP Global Limited股权案
  (10)The Rise Fund III SF Pte.Ltd.与丰隆公司(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收购IMU Health Sdn.Bhd.股权案
  (11)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唐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12)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兰生人力资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上海远茂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北磷氟锂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14)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丽水罗芬润众医药有限公司股权案
  (15)克莱顿·杜比利尔及莱斯第十一基金有限合伙收购Roper工业产品投资公司股权案
  (16)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嵩山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17)马自达株式会社与株式会社今仙电机制作所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index.html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与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宣布合作以进一步保护工人权利


  当地时间2022年7月26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下称“NLRB”)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MOU),以加强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从而更好地保护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并确保工人能够根据劳动法来自由地行使他们的权利。通过加强伙伴关系,两家机构也借此响应了总统提出的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命令。


  “保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对于工人获得与所附劳动相符的合理收入、实现美国梦和养家糊口的能力至关重要,”美国助理总检察长Jonathan Kanter说。“通过与NLRB的同事更密切地合作,我们可以分享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的信息,合作制定新政策,并确保工人免受共谋或非法雇主行为的影响。保护工人获得公平工资的权利是我们两个机构的工作重点,反垄断局将继续保持高度警惕。”


  “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工人有权成立联合组织,以改善他们的工资和工作条件,”NLRB总法律顾问Jennifer Abruzzo说。“当企业通过建立旨在规避劳动法的结构或通过反竞争做法干扰工人联合组织时,则阻碍了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该谅解备忘录将加强联邦政府有效制止此类非法活动的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工人的结社自由,以改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并保障其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美国司法部和NLRB在促进开放及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方面有着共同利益,这两家机构保护美国工人免受共谋或反竞争的非法雇主行为或非法干涉工人结社行为的困扰。通过在信息共享、执法活动和人员培训方面加强协调,这两个机构将最大限度地执行联邦法律,包括NLRB辖下的劳动法及司法部反垄断局执行的反垄断法。值得一提的是,该谅解备忘录将允许两个机构酌情相互参考,并在政策、战略和人员培训方面进行相互协调。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and-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announce-partnership-protect-workers


  2.英国:CMA对音乐流媒体运作方式进行解析并发布相关市场研究报告


  当地时间2022年7月26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下称“CMA”)发布了关于音乐流媒体内部运作方式的分析报告,在这份市场研究的更新文件中,CMA初步发现了该市场的下列特征:


  流媒体已经改变了音乐产业。2021年,录制音乐的收入达到11亿英镑,如今,80%的录制音乐都可以通过流媒体服务平台来收听。去年,英国有超过1380亿的音乐流(Music Streams)。


  听众可以通过每月支付固定订阅费的方式获得海量歌曲的收听权限。这些订阅费用实际上已经下降。


  听众拥有海量曲库的收听权限,其中包含老歌和新歌。这意味着老歌可以更轻松地“获得新生”并找到新听众。2021年,86%的音乐流播放的都是发布了一年以上的歌曲。


  音乐数字化使更多的艺术家录制和分享音乐的途径更加方便,并更容易找到听众。2014年至2020年,流媒体音乐的艺术家数量翻了一番——从大约20万人增加到40万人。


  虽然越来越多的艺术家正在发布音乐,并且在发布作品方式上拥有比以往更多的选择,但市场对许多创作者来说仍然充满挑战。该行业的收入大致稳定,但艺术家和原创音乐的数量越来越多。与往常一样,虽然少数知名艺术家享有巨大的经济成功,但大多数人并没有获得可观的收入。


  在2021年1380亿总音乐流的背景下,CMA分析发现,每月100万流的播放量可以为作者每年赚取约12,000英镑。


  三大唱片公司(索尼音乐娱乐、环球音乐集团、华纳音乐集团)在唱片音乐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CMA获得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这个较为集中的市场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或催生了创作者的担忧,因为唱片公司和流媒体服务平台似乎都没有持续获得超额利润。


  总之,CMA的初步分析表明现有的音乐流媒体市场正在为消费者带来良好的结果。但如果市场发生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变化(例如:该行业的创新减少,权力平衡发生变化,或者唱片公司和流媒体服务开始获得持续和大量的超额利润),则会引起CMA的进一步关注。


  CMA还将继续支持知识产权局(IPO)与行业的合作,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CMA临时首席执行官Sarah Cardell说:


  “流媒体改变了音乐。科技为许多新锐艺术家打开了寻找听众的大门,音乐爱好者们可以一个实际上正在下降的价格获取海量的音乐。但对于许多艺术家来说,这和以往一样艰难,许多人觉得交易并不公平。但我们的初步分析表明,艺术家面临的情况与市场竞争问题没有太大关联。”


  CMA也将与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知识产权局(IPO)和数据伦理与创新中心(CDEI)分享其分析,以了解是否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音乐流媒体艺术家的权利保护.


  (来源:英国竞争与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shines-a-light-on-music-stre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