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缘于李女士的母亲张某于2019年1月去世后,一家人对张某的遗产继承均没有异议,李女士持母亲银行卡欲将卡内余额取出,却由于一时输错了密码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银行告知李女士必须出具李女士具有继承权的证明才能取出卡内余额。
欲证明李女士(即李某甲)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取得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二是取得法院判决或调解由李某甲继承卡内余额的生效文书。
一、亲属关系梳理
张某与前夫李某生育了李某甲和李某乙,后双方于2002年7月离婚。张某于2012年5月与谭某结婚,结婚时谭某与前妻的子女已成年。张某与谭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的父母张某江、刘某红均先于其去世。亲属关系图如下:
二、确定办理路径
据李某甲陈述银行卡应是母亲再婚后所办,那银行卡余额应是张某和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应当予以继承,继承人分别是李某甲、李某乙和谭某。考虑到诉讼时间长,优先考虑公证,但是公证处需要查询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人事或者学籍档案,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且继承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也没有人事档案也难以找到学籍档案,因此公证处的要求无法满足。李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
三、诉前调查取证
当事人已有证据:张某的离婚证、张某再婚时的结婚证、张某死亡证明及户口簿。
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就张某江、刘某红的死亡时间、李某甲与李某乙分别与张某的亲属关系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张某江、刘某红的死亡证明:向张某江、刘某红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查时发现没有登记张某江、刘某红的死亡情况,据李某甲陈述因当时家庭条件一般,姥姥姥爷均是在家里去世并安葬,并非在医院去世并火化,因此派出所、医院、殡葬场均无法出具死亡证明。由于时间太久,墓碑也不清楚,无法证明去世时间,故只能请求村委会配合出具死亡时间的证明。
李某甲与李某乙分别与张某的亲属关系证明:据李某甲陈述张某与李某、李某甲、李某乙一家户籍曾在一起均在河南某地,后因李某甲上学迁出户籍,张某因再婚户籍迁到北京海淀区。李某甲委托亲属在原户籍派出所仅调取到李某乙与张某的母子关系证明,派出所称未查到李某甲的相关信息,无法出具证明。我们转而请求村委会出具李某甲与张某存在母女关系的证明。
四、诉中同行协助继续调查取证
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后,本案以继承纠纷成功立案,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卡的开户时间,成功调查出取得银行卡开户时间是2017年6月,也即确定是再婚期间的存款属于张某和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派出所为何无法出具李某甲与张某存在母女关系的证明,律师又向法院申请去户籍地派出所调取张某的子女情况,鉴于疫情不便出差的情况,在河南律师同行的协助下才取得派出所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取得民事调解书、成功取现
时隔立案一年后法院通知开庭,本案达成调解,确认李女士继承该银行卡余额,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一拿到《民事调解书》,律师当即陪同李某甲及家人赶在银行下班前将卡里余额全部取出。
六、写在最后
在等待法院开庭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再问,我们家没有争议,为什么法院总要这个证据那个证明呢?殊不知,亲属关系不适用自认,当事人主张的关系都需要证据证明,受时空影响证据取证环节往往最耗时耗力。
本案办理中就存在如下障碍幸而解决:
一是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及去世时间证明均需在外地调查,需要协调亲属或者律师同行去办理;
二是受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当初想要查找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以证明子女情况,但在民政局却没有存档,据委托人说当地那时离婚无需离婚协议,只需要双方同意离婚就能取得离婚证,故只能向派出所要求调取关系证明。
想起去年委托时愁容满面的李女士,再看到现在满心欢喜李女士,这就是我们工作的意义,追求卓越,不负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