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网络直播行业提出诸多管理要求,预计将对网络直播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为此,我们对《意见》内容进行解读,以供直播平台进行参考:
一、平台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参照《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意见》增加了网络直播平台主动报送的义务,即每半年需将信息同步税务部门等。由于网络直播业务日常运营、资金的收支等均依托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后台管理和技术支持,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网络直播发布者的收入(如收款账户信息及收入状况)并界定收入属性(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所得或偶然所得),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检查网络直播发布者等是否存在纳税瑕疵。
二、平台应配合执法
《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在此之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规范性文件的指引,要求第三方配合提供信息是此前税务机关执法工作的难点,尤其是在第三方和被调查主体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下。
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第三方应当提供必要信息,并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调查执法工作。由此可见,在当前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税务问题全面严格监管的态势下,税务机关的大数据监管范围将不断外延,增加执法信息渠道。
三、平台应规范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
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
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
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上述规定系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的直播带货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未来品牌方或将更多发挥网络直播发布者在营销宣传方面的作用,保留定价权与销售渠道,将企业间的竞争力逐步回归至产品力层面。
结语
随着《意见》的出台,对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以及营销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直播平台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具备红线意识。此外,《意见》针对直播行业内密切关注的税务问题,亦进一步作出规定,限于篇幅,平台税务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下篇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