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4日上午,西北政法大学校庆85周年系列活动之“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陕西宾馆开幕。论坛共分四个单元,分别就“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范围及认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证明”以及“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等问题研讨。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司法实务界及西北政法大学师生参加本次论坛,线上观看人数突破2.5万人。
本文为朱勇辉律师在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的现场发言。
涉案财物的证明问题
朱勇辉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非常荣幸来参加西北政法大学的刑辩论坛,我也非常荣幸担任了西北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的副院长。今天论坛的选题我觉得确实抓住了我们司法中的痛点问题。作为律师,我的感受是我们有三个非常典型的不正常现象,第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第二是重个人轻单位,第三是重人身轻财产。我们今天论坛是把程序、单位、财产三个方面内容一网打尽,按照田老师上午发言的说法,实际上我们是“小题大做”,做了一个大文章。
具体到今天我们这个环节“涉案财物的证明”话题来讲,我们辩护律师可以说是深有体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人情案、权力干预案、地方保护案,甚至是有些办案机关自身利益驱动产生的案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涉案财物的侦查和处置非常的混乱。刚才我听了五位嘉宾的发言,收获良多,我也没有水平去点评各位嘉宾老师的发言,鉴于时间关系,我想就他们的发言和我上午听到的相关内容结合我自己的一些办案体会和思考,从以下六个方面简单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合法财产也应纳入涉案财物的研究对象
我觉得如果我们从被告人的视角来看,在司法程序中无非是对他的合法财产和不合法财产进行的一个处置。大家更多的是关注不合法财产,我觉得合法财产也应关注,因为合法财产会涉及到罚金和没收的刑罚,从这个角度讲,合法财物也“涉案”了,所以说这部分我认为也应该纳入我们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范围,这是我的一个视角。
二、应确立财产的“合法推定”基本原则
我认为首先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最基本的理念,那就是我们要对公民的财产做无罪推定,也即确立“公民财产的合法推定原则”,如果没有这个基础的话,我觉得其他的研究都不好展开。我国刑法对人(包括单位)的无罪推定,可以说基本已经确定下来了,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那么,对人(单位)的财产,我认为同样也应该树立这一基本理念,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财产不得被认定非法”。我想,如果能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一原则,我们对于涉案财物的研究,才有了一个最基本的、最坚实的基础。
三、对非法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只能在控方
涉案财物非法,我的观点是只能唯一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把举证责任转嫁或者倒置给财产的持有人,让财产持有人去证明财产合法。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它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私人持有财产的一种处分,显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让财产持有人来自证清白,我认为是完全颠覆基本常识的。
四、对非法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应与犯罪的证明标准一致
今天上午我认真听了姚剑教授介绍的美国法律制度中对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美国司法体系对于财产的处置区分了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但他们对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似乎没有那么严格,值得进一步研究。我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切为民理念下,对涉案财产系非法的证明标准应该坚守与犯罪一样的证明标准,也即认定涉案财物非法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财产合法的合理怀疑。
五、认定非法涉案财物的权力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我认为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涉案财物的处分中,既有公检法,也有监察机关,还有行政机关等等,权利主体比较多,相互之间又缺乏细致的分工规定,导致似乎谁都可以作为,其中难免出现不当作为,而被处分一方投诉时,各部门之间又往往相互踢皮球,有时候扣押财产在哪儿都无法知道。我认为将来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改变这一状况,把确认公民(单位)的财产非法这一权利在刑事程序中统一归于人民法院来行使,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进行执行,否则,令出多头,就不可能杜绝有权机关对公民及相关单位财产的侵害。
六、人民法院应强化对涉案财物是否非法的实质化审理
对涉案财物的审理,我认为应该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对涉案财物的实质化审理。其中对于刑事审判中的某些专门性民事权益问题,我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程序由刑庭外包给民庭去审理。现在实践中在刑事程序中把民事问题全解决了,很多时候是刑事办了民事的事儿,我认为无论是从主体到程序都是不适合的,这些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民事问题如果能够交给民事法庭按照民事程序去审理的话,民事法庭显然更专业,解决了这些民事争议问题,再回到刑事法庭继续审理犯罪问题。
最后,对于判决书对涉案财产的表述问题,我还有两点呼吁:一是希望判决书对财产的认定进行充分的说理,合法或非法,把事实和理由摆出来,既让当事人信服,也让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进行上诉、申诉时依法行使权利;二是希望我们的刑事判决书对于涉案财物的判决结果表述一定要非常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比如表述为“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一类的,其余哪些是赃款,数额是多少,谁去追缴?我认为判决书必须一是一二是二具体写清楚,一定要给执行给出非常清楚的依据,而执行也必须严格依照生效判决的具体指向执行。
好,我的发言就到这儿,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