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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被告人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2-19

一起死亡6人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5年6个月,经过律师成功辩护,法院最终判处2年3个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是一家箱包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将公司进行箱包配件电镀加工的第二车间租给林某负责生产经营,林某使用该公司的相关手续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电镀生产加工并接受何某管理。


  第二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硫酸铜、硫酸镍等危险物品,但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宿舍在车间楼上),没有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021年7月份该车间设备频繁出现线路打火短路现象,林某未进行整改,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曾对该车间进行检查并提出责令整改,何某、林某等人未及时有效整改。2021年7月某日车间起火,造成在该车间楼上宿舍休息的6人被烧死,一人被烧伤。


  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车间挂镀分区退镀工序生产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开启环保通风净化装置,产生的氢气不断在车间西南侧的集气罩内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开关箱里电器相间、相对地间绝缘击穿放电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继而发生火灾。


  2.事故的间接原因:(1)第二车间北部二层设有员工宿舍,有员工及家属长期生活居住,未设置防火分隔,属“三合一”场所,是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2)厂房设置及建筑材料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第二车间挂镀分区的集气罩、排风管及送风管使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挂镀分区的电气选择及安装不符合防腐要求,且电气选择、安装不规范,环境存在腐蚀性气体且潮湿,致使局部绝缘程度降低,成为击穿薄弱点;(3)第二车间挂镀分区的集气罩、排气管及送风管未采用阻燃性材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安全制度缺失;(6)安全教育培训缺失;(7)隐患排查治理缺失。


  3.事故的性质:因电气设备、构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员工违规操作、厂房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争议焦点及辩护思路


  本案基本事实争议不大,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何某在事故中的作用、是否构成自首、能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关于何某及其公司在事故中的作用


  控方认为何某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与林某均负主要责任。


  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何某的责任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隐患排查治理缺失主要是林某的责任;认定公司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不属实。


  何某在该起事故中责任很小,因为按照与林某的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由林某负责;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何某管理第二车间勉为其难;何某基本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义务。


  何某属于从犯。因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林某;涉及公司的间接原因也有林某的责任;何某在本起事故中不是直接责任人,而是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对事故后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发生有间接的联系,但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何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管理不到位,与本起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两高”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律师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2.关于何某是否构成自首问题


  由于事故发生后何某并没有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也没有电话投案,公安机关的《抓获说明》称何某是“口头传唤到案”。实践中,电话传唤到案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口头传唤到案一般不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庭审中公诉人的发言都否认何某属于自首。


  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案发后何某以及他人拨打了119,而且何某及时赶到现场,一边临场指挥一边等待消防部门,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何某带走。何某的行为属于案发后主动报案,也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配合抓捕的情形。到案细节通过发问让何某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没有拨打110的原因是认为拨打119也属于报案。


  最高法院2010年12月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到案后何海霞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未认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且,只要如实供述“客观事实”就可以,至于“主观心理”在所不论,因为这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同时辩护人提供了类似案例。


  最终,判决认定何某构成自首。


  3.能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造成死亡3人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即本案应当适用3-7年的刑期,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5年6个月。


  辩护人从何某责任较小、属于从犯、构成自首、情节较轻,以及考虑企业发展等方面论证可以判处3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提供了10则案例。最终,虽然判决没有认定何某属于从犯,但认定了责任较小,在其他几名被告人均构成自首的情况下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其他被告人为从轻处罚)。


  教训


  一起劳动安全事故,造成6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令人唏嘘!而且,本案的6名被告人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10多名行政机关的人员因监管不力被给予行政处分。此案再次说明,安全无小事,只有警钟长鸣,才能岁月静好,社会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