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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姜旸、马钊律师在涉外案件中扭转乾坤,确定委托人大额房产继承
发布时间:2022-12-23

近日,姜旸、马钊两位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委托人在美国存在收养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即排除对亲生父母继承权的不利条件下,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根据其母亲与收养人结婚在先,收养在后的事实,即明确委托人与其收养人首先是继父子关系,然后才是根据美国当地的法律为了维护委托人(当时是一个12岁少年)最高利益更名换姓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之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了郡、州到美国国务院的三级认证。同时,成功说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确认委托人与其收养人首先是继父子关系的事实,致使委托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不被其在美国的收养关系排斥,最终成功获得继承房产满意份额。


  1、案情简介


  当事人袁某出生于北京,因其父早逝,其母于1994年在美国与徐某再婚。袁某于1996年随母赴美国佐治亚州共同生活。为完成移民手续并确保未来生活便利,袁某需冠继父徐某姓氏,并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袁某与徐某签署了收养手续相关法律文件并由此形成生效判决,确认袁某与其母亲再婚丈夫徐某形成了养子与养父的关系。


  袁某的爷爷奶奶曾于2000年购入部委公有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东二环与东三环中间、长安街沿线,现有市值已近千万,现二人均已去世,该套房屋属于遗产。


  袁某爷爷奶奶共育有3名子女,除袁某父亲外,还有袁某的大伯和姑姑。其中袁某的姑姑已书面放弃继承,袁某大伯婚后育有一儿,即袁某的堂哥,袁某的大伯现也已去世。即袁某对于涉案房产属于代位继承人,袁某堂哥属于转继承人。


  2021年,袁某的伯母以袁某堂哥要办理房产继承为由与袁某取得联系,并声称将保留给袁某房产一半的继承份额,涉案房产将由袁某及其哥哥两人共同继承,并由此取得袁某大量身份文件,其中包含了袁某与其继父形成的养父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随后,袁某哥哥马上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并以袁某已被收养,根据我国收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袁某已丧失与其亲生父亲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诉请排除袁某法定继承资格,涉案房产由袁某哥哥一人继承。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晰,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因袁某母亲与徐某再婚,袁某与徐某形成的是继子与继父的关系,并且袁某也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基于继父子关系,袁某对于涉案房产的代位继承人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根据美国佐治亚州的法律,袁某与徐某所形成的却是养子与养父的关系,而我国《收养法》及《民法典》均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并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这意味着一旦袁某的收养关系适用了美国当地法律,其很大可能会丧失继承人的身份,与爷爷奶奶留下的大额财产失之交臂。


  3、抓住重点,多举齐下,突破难题


  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适用问题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两名律师最终选择了几个关键的突破方向:


  首先,强化袁某母亲与徐某再婚的事实。


  为此,一方面,律师向法院充分阐明理由,最大限度的延长了举证期限,另一方面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在中美疫情屡次交错反复、美国本地工作效率极为低下的不利情况下,经过半年的时间,艰难的取得了佐治亚州下辖郡、州自身以及美国国务院各级对于双方结婚证书的全部公证认证文件。以此向法官充分阐明,袁某的母亲与徐某再婚在先,而由此袁某与徐某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继父子关系。


  其次,强调袁某并不符合国内被收养人的身份条件。


  在庭审过程及代理意见中,律师反复向法官说明,袁某并非孤儿,其根本不符合国内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被收养人的身份条件,即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其根本不具备被收养人的条件。


  再次,向法庭充分论理说明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双方属继子及继父关系,确定袁某享有继承人身份,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庭后,律师一方面以涉外案件不受审限限制为由再次向法官申请延期举证,力图为当事人补充证据争取更多的时间。


  另一方面再次指导当事人寻找美国当地法律及相关司法审判案例,目的在于证明在美国的“收养关系”不同于国内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依旧保留对于亲身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利。并进一步与当事人共同寻找美国本地律师及专家学者,希望能根据事实、判例和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分析文件。


  4、审判结果


  最终,本案经两次开庭,近一年的审理过程,于近日收到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袁某与徐某在国内法范畴形成继子继父关系,根据美国当地法形成养子与养父关系,但无法证明国外的“收养”与国内的“收养”是否为同一含义,并无法查明当地所称“收养”是否影响其对于生父遗产的继承,属于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故确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认袁某的继承人身份并继承相应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