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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观察 | 污染环境罪的“中悲”、“大悲”、“超大悲”
发布时间:2023-01-03作者:李波、麻晓宇

导读


  脱口秀演员鸟鸟用一句“我平时的生活状态只有三种:中悲、大悲、超大悲”炸翻全场,实时冲上微博热搜排行榜,被网友们笑称“傻悲”鸟鸟。生活中的我们可以无所顾忌随意自嘲,但若涉及到污染环境罪的三大悲便不是简单的说说而已,而是要付出“铁窗泪”的代价。本文将围绕影响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因素,分别探讨污染环境罪量刑3年以下的“中悲”、3-7年的“大悲”、7年以上的“超大悲”以及加重处罚时的“无限续悲”。


  依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通常需要考量的量刑因素有:何种情形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何种情形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何能让“悲剧”最小化,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


  污染环境罪之中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旦涉嫌污染环境罪,我们可能最先考虑的便是会被判几年?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哪一种?在几档刑上?法院将会如何定罪量刑便随之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焦点。依据规定,当实施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时,便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何种情形属于“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便对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之大悲——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规定,当实施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时,便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修改为“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相应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现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之超大悲——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上调本罪法定最高刑期,将两档刑变为三档刑,并列举了四项重罪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污染环境罪之无限续悲——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具体包括: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如何让污染环境罪的“悲剧”最小化


  前文我们详细介绍了涉嫌污染环境罪时,可能被判处各档位刑期的具体情形,那如何让“悲剧”最小化,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从宽处罚呢?依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结语


  污染环境罪通过量刑档次的增加,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每个人都应该在日常生活经营中注意保护环境,以防产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对公众而言,把握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修订调整的实质精神,不仅是对自我行为的明确指引,更可以通过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行为避免“悲剧”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