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帮信罪 二审改判 量刑平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共同犯罪一审量刑不平衡的,二审可以改判
裁判规则:一审法院虽然依照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数额量刑,但未充分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综合量刑,导致与其他同案犯量刑不平衡,二审法院可以改判。
1、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刘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制作国际网站,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诱骗他人充值投注。
被告人黄挺明知刘某开设诈骗网站,仍提供其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账户供刘某使用,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接收诈骗资金共计6066150余元,黄挺从中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陈体忠明知刘某开设违法犯罪网站,仍提供技术服务,帮助维护网站正常运行,并从中获利8000元。
金华婺城区检察院指控黄挺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体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金华婺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黄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陈体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黄挺、陈体忠不服,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金华中院二审不开庭审理,改判黄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减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减18万);陈体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规则分析
二审法院改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高于其他具体规定。因此,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了许多对黄挺有利的情节,这其中包括从犯地位,但二审法院仍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综合量刑”,因此认为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量刑不平衡”,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改判。
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是个案的质量标准,早在2010年10月1日我国就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实现量刑均衡的效果,达到个案正义的目的。
而现行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对量刑幅度也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因此,二审法院虽然可以依据《刑法》直接改判,但改判的幅度与程序的仍然有一定限制。
3、二审改判辩护攻略
笔者通过遍历所有帮信罪二审改判案例,共同犯罪案例中,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有利事实及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改判的案例仅有此一例。但本案例仍然有参考的价值所在。通过本案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被告人从犯地位、坦白等有利情节,但辩护人仍然可以对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地位作进一步研究,并将此作为量刑不平衡的事实依据完善二审辩护意见,以期达到二审改判的效果。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法院判决
以下为金华中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被告人黄挺、刘凯、叶华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黄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凯、叶华惠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体忠、刘小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挺、刘凯、叶华惠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华惠、刘凯、陈体忠、刘小华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判在法条中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依照参与共同犯罪的数额而未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综合量刑,导致对被告人黄挺、陈体忠、刘小华的量刑过重及与其他同案犯量刑不平衡,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挺、陈体忠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6、案件来源
《黄挺、刘凯、叶华惠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浙0702刑初1082号】
《黄挺、陈体忠、刘凯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7刑终754号】
7、类似案例
在检索类案过程中,笔者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根据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社会危害大小、是否初犯,二审可以改判
案例:《谢斌帮助信息网络犯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13刑终172号】
法院认为,原判根据谢斌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社会危害大小,对其判处的刑罚过重,二审考虑到其系初犯,本着惩戒、警示为主,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打击,故对原判量刑予以调整。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考虑到系初犯且并非专门从事“两卡”犯罪,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二审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刘少春、毕胜喜帮助信息网络犯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刑终30号】
法院认为,考虑到:1.刘少春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其并非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罪犯,对其还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2.刘少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到案后认罪、悔罪,虽然无经济能力退缴赃款,但积极缴纳了全部罚金。...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述的并非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同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不可将本文观点直接援引,本文的提出旨在为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并不意味着笔者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对该裁判规则必然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