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闫淮南、李靖宇律师在办理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结合嫌疑人及案件情况,系统分析该类案件态势及刑事政策,科学研究策略,找准辩护重点,实施精准有效辩护,案件最终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方式了结,获得当事人刘某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相关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有追星的独特爱好,为跟拍艺人,刘某在北京某机场向其微信好友张某某联系并以包月购买的形式购买明星行程信息1000条左右。刘某于2022年3月份被机场公安机关立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7月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该案一起移送的还有另两名嫌疑人,亦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涉嫌情形与刘某基本一致。
结合嫌疑人及案件情况,确立无罪辩护的目标
刘某为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生,结合我国刑罚对公民个人影响的现实情况,若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判处最轻的刑罚,犯罪记录将伴随其终生,对其本人及将来子女就业都将产生影响。同时,该案基于追星等兴趣爱好而购买信息,动机单纯,且未造成有形损害后果,该案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均被取保候审,因此,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判刑罚亦相对较轻,且其父母对可能产生的犯罪记录十分担心。
综上,辩护人将无罪确立为该案的辩护目标。
系统分析该类案件态势及刑事政策,确立科学的辩护策略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为此国家从立法及司法层面加大了该类案件的惩治力度。立法层面,个人信息保护类法律相继出台,尤其是刑事领域,从《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到《刑法修正案(九)》将相关情形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升了法定刑配置规格,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司法实践层面也加大了刑罚力度,如2009年2月至2017年12月间,全国法院生效判决人数4942人,而解释施行后的当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生效判决人数为2920人1。
辩护人经搜索现有司法案例,对类似非法获取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几乎未有无罪处理情况(亦可能限于搜索手段或案件未公开的原因)。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及《解释》的规定,行程轨迹类信息属于敏感类个人信息,非法获取50条以上为情节严重,500条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起诉意见书及在案证据,刘某所获取的信息肯定在500条以上,如若将其获取的信息定性为行程轨迹,则刘某不仅要被定罪量刑,而且处于升格刑档次内。因此该案的辩护重点应确立在对刘某所获得的艺人信息的定性及条数上2,尤其是定性问题。
仅仅围绕辩护重点,精心准备辩护材料并实施有效辩护
在确立以上辩护目标及辩护重点的基础上,辩护人紧紧聚焦关键点准备辩护材料并根据情况的发展及时采取有效辩护和沟通手段。
一是突出刘某获取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不明,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对刘某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刘某从微信好友处购买艺人行程信息,但在案证据无法确定上述信息的第一手来源,亦即无法确定上述信息是否为非公开信息,且行程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同时,辩护人在第二次提交的补充意见中从侵害法益紧迫性角度,分析不宜将刘某所购买的艺人行程信息界定为行程轨迹这一敏感公民个人信息,从“定性”上予以根本否定,以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
二是结合在案证据,从扣减非法获取信息条数上下功夫。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的条数关乎非法获取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罪以及量刑幅度,因此对刘某所非法获取的信息“定量”亦至关重要。辩护人认真细致的分析在案证据,通过部分列举的方式指出其中无法判断艺人行程的信息以及刘某提出不再续费后被动接收的信息,应予扣除。同时,通过以上列举的方式进而对整个指控条数提出质疑,从“定量”上实现“退而求其次”的效果
三是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理及案件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法理性阐述。
刑法之所以对行程轨迹及住宿、通信、交易等敏感类信息设置较低的入罪门槛,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信息涉及人身、财产法益,非法获取该类信息,不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还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但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制。辩护人在进行上述法理性阐释基础上,从案件实际出发,认为刘某购买信息仅用于追星,动机单纯,违法性认识不强,因而主观恶性小,且时间短、次数少,未引起受害人的反应进而造成有形损害后果等社会危害性小的角度进行充分阐释,用尽可能缜密的分析建议司法机关给予从宽处理。
四是用足一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要素,实现最大程度的效果。
为实现最佳辩护效果,辩护人积极搜集刘某品格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的现实,本次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且已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从刑法的教育功能角度出发,建议检察机关给与其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因本案行程信息缺少特定识别信息,同时无法确定信息来源且无法确定为非公开信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一是辩护策略要科学精准。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确立无罪还是罪轻的辩护策略,把准方向才能实施有效辩护。
二是辩护要体现层次性、逻辑性。应聚焦重点,进行全方位的阐释,同时要体现层次性,进行系统多维的辩护。尤其在关键争议焦点上,要多从立法原理及背景上进行分析,增强说服力。
三是要坚持一切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围绕辩护目标,将一起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用全用尽,才可能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是勤于沟通。辩护人要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跟进,适时调整辩护策略。
注释:
1喻海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3、15
2根据《解释》规定,非法获取住宿、通信、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行程轨迹及上述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五万条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