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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2.武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的公告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美国:美国司法部对Visa借记卡业务展开调查
2.澳大利亚:ACCC因不实荐广告对活跃在社交媒体的“网红”展开调查
3.加拿大:Rogers与Shaw的合并截止日期延长至2月17日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春节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全力维护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合法权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违法违规行为不放松,从快立案、从严处理,查处一批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五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哄抬血氧仪价格案
2023年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带队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血氧仪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血氧仪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推高了鱼跃牌血氧仪市场销售价格。以该公司生产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型号:YX306)为例,2022年12月生产入库平均成本比11月上涨47%。向经销商的平均销售价格由100元/台上涨至231.78元/台,涨幅131.8%;最高价格上涨至254.15元/台,涨幅154.2%。1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0万元。
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4日,山西省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经查,该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用防护口罩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1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服务站处以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省金华市施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施某某库存的假冒香奈儿商标口罩5100个。经查,2022年11月以来,施某某购得假冒香奈儿商标的口罩,并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施某某销售的口罩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施某某的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2023年1月10日,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假冒口罩5100个,并处罚款1.4万元。
四、江西三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防护服案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西三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生产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截至案发,违法批量生产医用防护服4560件。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12月13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医用防护服4560件,并处罚款188.1万元。
五、广东省廉江市邦仁药业怡心店违法销售中药饮片案
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廉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邦仁药业怡心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1006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6元,罚款155030元。
六、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两家网络平台销售药品,以销售的布洛芬片为例,进货价格2.48元/瓶,12月7日前销售价格为3.67~4.87元/瓶,12月8日起销售价格上涨到11~60元/瓶。该公司在药品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七、四川省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抗原检测试剂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潞川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违法所得600元。该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贵州省铜仁市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案
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王某学在自营店面和朋友圈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经查,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活动,涉案货值金额13779.2元,违法所得2273.6元。王某学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1月13日,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学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273.6元、罚款13779.2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302/t20230201_353080.html
2.武汉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的公告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战略任务,需要综合谋划、系统部署、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为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现就2022年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开如下:
今年,市区两级召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18次,全市督促检查53次,下达督导函28份,开展第三方评估28次,宣传培训30次。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方面,全市出台政策措施160件,审查160件,修改5件。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方面,清理数345件,修改23件,废止失效33件。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受理3件,已处理3件。
一、组织领导情况
建立并完善了武汉市联席会议组织架构,成立了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24家成员单位组成的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出台了《武汉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2022年,根据人员变动实际情况,先后在征集25家成员单位名单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市人民政府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的召集人等人员进行调整。
二、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谁制定、谁审查”,即由文件制定单位对制发的文件进行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季度通报制度,督促各单位做到“应审尽审”。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暂行办法》,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审查政策难以把握的,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并由联席会议采取直接或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等方式进行会审。硚口区制定了《硚口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流程》,着眼提高政策文件制定水平,全年对58份新增政策措施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市财政局修订了《武汉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建立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公文办理系统,从制度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市教育局在制定出台的《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教育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专门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规定。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
2022年5-9月,市联席会议组织存量文件清理“回头看”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修改、废止22份政策措施。其中,洪山区清理政策措施8件,修订5件,废止1件。市水务局强化通报案例的指导作用,举一反三,对14份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修改3份。
四、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2022年上半年,聘请第三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对全市25个市直部门以及15个区政府(办)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口径第三方评估,经评估机构分析、统计,2021年度评估对象单位共出台政策措施373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72份,经过多轮研判、反馈、沟通,最终确认5份政策措施存在问题,以《工作建议函》形式督促整改。2022年8-9月份,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线上检查方式对各区政府等单位2022年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检查,再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复查,经查,56份政策措施中,10份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予以通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季度、年度通报制度,按季度、年度对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根据上级要求和举报投诉热点,开展消费券发放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出台了《武汉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举报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问题,为办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提供了程序指引。
五、宣传培训情况
2022年6月底,举办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价竞工作培训班,将新《反垄断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聘请国内知名学者予以重点解读。8月4日,召开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反馈了市、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和审查流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集中学习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通报案件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21年8月18日通报的典型案例。2022年9-11月,按照自上而下的要求印发了“公平竞争宣传周”活动方案,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发布《正式启动!请你公平竞争》等文章,在官方抖音发布6条信息,在官方新浪微博发布5条信息,利用市、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子LED屏滚动播放省市场监管局制作的宣传周短片,在经济活动主体密集区域滚动播放宣传短片和宣传口号。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单位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培训,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加强提升对业务工作的指导。洪山区通过新媒体平台推送、会商研讨、悬挂宣传横幅、电子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发布信息76条,通过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等方式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宣传近千人次。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gsj.wuhan.gov.cn/zwgk_65/jggg/tzgg/202301/t20230130_2140804.s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市监处字〔2022〕30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63298X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412号附2-1#
法定代表人:李钢
经营范围: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营;城市燃气销售;销售燃气具、燃气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等。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2021年7月7日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报道,当事人“安装天然气强制搭售燃气灶,涉嫌垄断”,本机关立即派员对当事人安装天然气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
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全面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8年1月以来,当事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永川区部分乡镇、街道,具体包括来苏镇、吉安镇、五间镇、松溉镇、临江镇等5个镇的全部区域;宝峰镇、红炉镇、青峰镇、仙龙镇、何埂镇、朱沱镇等6个镇的部分区域;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卫星湖街道、陈食街道等4个街道的部分区域,为便于描述,以上供气区域简称“15个镇街”。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管道燃气是当地居民日常生活能源的重要来源,灌装液化气、电能、柴木炭火等在价格和便利性上都无法与管道燃气相比,其可替代性较弱。管道燃气供应缺乏其他有效替代,构成单独的商品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通过管网统一输送,其建设周期长,管网施工对公共设施及环境影响大,管道燃气资源及居民使用增量有限,重复建设管道燃气管网不存在经济合理性,当地没有其他经营者可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同时,《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天然气区域划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经信运行﹝2018﹞3号)规定:“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供气区域为:胜利路街道永清村......朱沱镇大河村、笋桥村、龙汇垭村、龙宝山村和大河场”,当事人负责向永川区15个镇街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其他经营者难以获取该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有关资质。因此,当事人为该供气区域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来源,当地居民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民用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可替代的其他地域市场。
四、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占有接近100%市场份额。根据调查,本案违法行为期间,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由当事人独家供应,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所占份额接近100%。
(二)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控制能力。管道燃气是乡镇居民日常生活所依赖的重要能源,当事人具有控制乡镇居民供气与否、如何供应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
(三)用户对当事人依赖性程度较高。永川区15个镇街居民日常生活能源高度依赖管道燃气,而灌装液化气、柴木炭火等在价格和便利性上都无法与管道燃气相比,其可替代性较弱。
(四)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难度较大。重庆市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实行特许经营,同时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成本回收周期长、管网建设审批严格,其他同类经营者难以进入本案相关市场。
以上事实见如下证据:(略)
五、当事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18年以来,当事人滥用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用户购买当事人推销的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针对新用户,采用包干价进行报价,将用户购买燃气灶、报警器、保险作为开通燃气的前置条件,如果不同意报价方案,则无法进行安装。当事人对外进行管道燃气安装报价时,采用包干报价,将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一并纳入报价方案,并且采用先缴费,后安装的方式,用户如不同意报价方案,则无法进行安装。此外,当事人在五间镇、仙龙镇召开燃气安全培训会,发放《天然气综合服务告知》推广其提供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方案,在告知书中提供的五种备选方案中,无论选择哪一种方案,至少包括报警器和保险,新用户只能在五种方案中选择。
(二)针对老用户,以安全检查不合格为由,强迫用户购买燃气灶。当事人针对老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向用户出具《民用气户内安全检查暨隐患排查整改告知书》,同时向用户推销燃气灶,用户购买燃气灶后才能为用户通气。执法人员在燃气站工作现场提取的多份工单显示:“1.先交费,后安装,入户和卖灶同时进行......4.散户记得推销灶具,不买灶具的暂缓安装”,该工单为永康燃气公司的固定模板,各燃气站均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调查案件情况,本机关随机抽取了本案涉及的不同镇街、不同安装时间的43户已安装燃气居民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中,明确表示被迫购买的有15户。
以上事实见如下证据:(略)
六、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报警器、保险、燃气灶市场本应是开放竞争的市场,但当事人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用户申请用气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要求必须购买当事人推销的燃气灶、报警器、保险等商品,否则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用气申请,迫使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交易条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还导致其他燃气灶、报警器、保险经营者无法参与当地市场的公平竞争。当地多家燃气灶具经营者表示,其燃气灶具的销售受到当事人相关行为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见如下证据:(略)
七、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无正当理由
(一)当事人认为要求居民购买当事人推销的报警器和保险是出于对居民用气安全的考虑,是遵照永川区政府相关通知要求,且已告知村民自愿选择。经查,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并非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安全的必需条件,居民可以选择不安装或自行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灶、报警器,也可以自行购买保险或选择不购买,对管道燃气安全没有任何影响。永川区经信委《关于非居民天然气用户推广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通知》(﹝2014﹞12号)规定,非居民用户,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业企业、宾馆、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等特殊用气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但未规定居民用户必须安装,也未规定居民用户必须购买保险。大量证据显示,当事人要求居民用户在申请天然气用气时,必须购买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缴纳相应的款项之后,才能办理用气相关手续,否则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供气服务。
(二)当事人认为存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但属于个别现象。本机关全面核查当事人管辖的15个镇街,发现强制购买的情况较普遍,特别是在来苏镇、五间镇、仙龙镇比较严重,其他镇街也不同程度的涉及,结合调查获取的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公司行为。
(三)当事人认为自身未从上述行为中直接获利,违法行为后果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虽然未从上述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但仍实施了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2〕1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提出:一是其行为并非强制买卖,只是推广推荐;二是积极整改,且没有直接获利,纠正及时,申请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一是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强制要求购买的行为比较普遍,并非个案;二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两年,且是由于电视台曝光之后才停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九、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三个产品和服务,包括强制购买保险、报警器和燃气灶,相关行为被当地媒体曝光,舆论反应强烈。
(二)当事人在调查之前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本案立案调查前即停止强制用户购买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等行为,对已收取但尚未缴纳给保险公司的款项予以退还,对申请退换燃气灶的用户予以无条件退换。同时,当事人积极加强员工培训,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提高思想认识,通过认真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意识。
依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2020年度销售额48187963.37元的百分之五罚款,计2409398.17元(大写:贰佰肆拾万玖仟叁佰玖拾捌元壹角柒分)
十、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收款单位:(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202302/t20230201_353093.html
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3年1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2023年1月16日-1月2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37件。
2023年1月16日-1月27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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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审结时间 |
1 |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2023年1月16日 |
2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控股公司 |
2023年1月16日 |
3 |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格联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案 |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罗唯视储运有限公司,江苏格联物流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6日 |
4 |
宝尊电商有限公司收购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
宝尊电商有限公司,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台湾盖璞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6日 |
5 |
亚太日用品(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弘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业务案 |
亚太日用品(控股)有限公司,陈氏家族 |
2023年1月16日 |
6 |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 |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6日 |
7 |
岩谷产业株式会社收购日本氢能源株式会社股权案 |
岩谷产业株式会社,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 |
2023年1月16日 |
8 |
西布尔集团公众股份公司收购Kazakhstan Petrochemical Industries Inc. LLP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
西布尔控股公司,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 |
2023年1月16日 |
9 |
国药控股菱商医院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伟康卫生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
国药控股菱商医院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伟康卫生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0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1 |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收购日进材料株式会社股权案 |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日进材料株式会社 |
2023年1月17日 |
12 |
陈清水、陈延河、陈延富通过合同取得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案 |
陈清水,陈延河,陈延富,庄明圆,吴云嘉 |
2023年1月17日 |
13 |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4 |
广汽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广汽零部件有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5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6 |
绿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自如资产管理平台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绿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自如资产管理平台控股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7日 |
17 |
电化株式会社与SCG 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新设合营企业案 |
电化株式会社,SCG 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
2023年1月17日 |
18 |
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
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19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0 |
Ranges Mining Pty Ltd与宝钢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Ranges Mining Pty Ltd,宝钢资源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1 |
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威海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
滨州宏展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威海海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威海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2 |
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3 |
沙基农业营养公司收购 ETG投入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
沙基农业营养公司,ETC集团,ETG投入品控股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4 |
丰益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科莱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
丰益国际有限公司,科莱恩国际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8日 |
25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19日 |
26 |
飞鱼码头控股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国际交通有限公司股权案 |
飞鱼码头控股有限合伙企业,株式会社商船三井 |
2023年1月20日 |
27 |
深圳市世达领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和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资产案 |
深圳市世达领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张宇 |
2023年1月20日 |
28 |
中玻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秦皇岛弘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股权案 |
中玻投资有限公司,秦皇岛弘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29 |
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Ever Rising Limited新设合营企业案 |
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Ever Rising Limited |
2023年1月20日 |
30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1 |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风海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2 |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七星关晟茂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晟茂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3 |
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新疆新丝路乌尉交通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案 |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4 |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收购Rubicone Solar Koriátolt Felelősségű Társaság股权案 |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Rubicone Solar Koriátolt Felelősségű Társaság |
2023年1月20日 |
35 |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6 |
全球基础设施合作伙伴核心C2中级有限合伙和KKR公司收购万塔奇铁塔公司股权案 |
全球基础设施合作伙伴核心C2中级有限合伙,KKR橡树投资有限公司,沃达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0日 |
37 |
帝人株式会社与日挥控股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
帝人株式会社,日挥控股株式会社 |
2023年1月20日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301/t20230131_353076.html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雷科达电气公司收购奥创动力传动公司股权案
(2)盛峰资本管理第七普通合伙有限公司与安大略省教师退休基金会委员会收购Redhalo Jersey Topco Ltd.股权案
(3)瑞科白银私人有限公司与万国数据资本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瑞科钢铁私人有限公司收购Zillion Alpha Holding Pte.Ltd.股权案
(5)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厦门海沧保税港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案
(6)索尔维集团与美希氟化学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7)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与奥瑞金发展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8)法国电力集团与法国邮政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9)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上海万纬湘长供应链有限公司股权案
(10)德国邮政敦豪集团收购菜鸟波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5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包钢钢管有限公司股权案
(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巴哈多比镍冶炼印尼有限公司股权案
(3)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湖北长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长江存储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5)重庆弗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科星城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国际动态
1.美国:美国司法部对Visa借记卡业务展开调查
当地时间2023年1月27日,Visa公司发表声明称,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本月早些时候发布了一份调查令,要求Visa提供若干有关借记卡操作及与其他对手竞争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根据公告,此项调查启动于2021年,此前有媒体报道称,美国政府执法部门正在调查这家信用卡公司是否在借记卡市场中采取反竞争做法。
美国司法部此前曾调查过信用卡支付行业,但于2010年与Visa和Mastercard两家公司达成和解,当时司法部曾允许商家为使用低成本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奖励。
Visa于周五提交的监管文件还称,欧盟委员会已于12月通知该公司,委员会已对其与客户签订的激励协议展开初步调查。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finance/doj-probing-visa-us-debit-card-practices-competition-2023-01-27/
2.澳大利亚:ACCC因不实荐广告对活跃在社交媒体的“网红”展开调查
当地时间2023年1月27日,路透社发布新闻称,澳大利亚竞争管理局(下称“ACCC”)于周五宣布其将对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网红”展开调查,以检查他们是否未能向公众披露其与推广品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ACCC表示,在接到数名消费者的相关举报后,监管人员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认为对自己造成误导的“产品推荐”检视了超过100位网络红人的社交账号动态。
ACCC主席吉娜·卡斯-戈特利布在一份声明中说:"大量的举报数量反映出社会公众对社交媒体上与日俱增的操纵性营销手段的关注,这些营销手段利用甚至迫使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
目前,ACCC已经开始审查Meta旗下的Facebook和Instagram、TikTok;Snap旗下的Snapchat;Alphabet旗下的YouTube以及Amazon.com的流媒体服务及Twitch等社交媒体软件。
此项调查将针对时尚、化妆品、食品和饮料、旅游、健身、育儿、游戏和技术领域的网络红人,此外,监管人员还将对广告商、营销人员、品牌和社交媒体平台是否为任何不当行为提供便利展开调查。
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的个人可能被处以最高250万澳元(178万美元)的罚款。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world/asia-pacific/australia-regulator-probe-social-media-influencers-false-endorsements-2023-01-27/
3.加拿大:Rogers与Shaw的合并截止日期延长至2月17日
当地时间2023年1月30日,路透社发布新闻称,罗杰斯通信公司(下称“Rogers”)和萧氏通信公司(下称“Shaw”)周一表示,因等待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他们已将价值200亿加元(约150.1亿美元)收购交易的截止日期从1月底延长至2月17日。两公司合并后,将成为加拿大第二大电信运营商。
该交易需要加拿大创新、科学及工业部长商鹏飞(Francois-Philippe Champagne)最终批准,才能将Shaw旗下的Freedom Mobile部门转让给蒙特利尔电讯公司(Quebecor Inc),以28.5亿加元出售Freedom Mobile是解决本次并购引发的反垄断担忧的关键,此次出售预计也将于2月17日结束。
加拿大反垄断法庭于12月批准了Rogers对竞争对手Shaw的收购,结束了与监管机构的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以及该交易数月来的不确定性。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deals/rogers-shaw-extend-closing-date-merger-feb-17-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