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京都所金杰、杨文律师代理的刘某某母子涉嫌敲诈勒索案,经律师搜集新证据,申请侦控审辩四方勘查现场,法院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解除羁押走出看守所的刘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金杰律师,衷心地感谢两位律师作出的无罪辩护。
几年前,刘某某父亲承包了一处采矿地点,占用了自己使用的土地,也通过更换补偿的方式,占用了其他村民使用的土地。后因整合采矿资源,刘某某将承包的采矿点转让给了某矿业公司。转让合同约定了转让费用和采矿扩大占地的补偿问题。矿业公司支付转让费后,刘某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矿业公司扩大采矿面积占用了合同约定的土地。刘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因体弱多病急需用钱,依据合同多次找公司索要补偿,迟迟未能全部给付。周某某又多次跑到采矿作业点要求支付补偿,但均无人理睬,周某某一气之下,阻止铲车作业。矿业公司经过策划以周某某敲诈勒索报警。因刘某某曾同姐姐陪其母亲去矿业公司取过补偿款又开车送其母去采矿点索要补偿,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某刑事拘留,对周某某取保候审。
金杰和杨文律师在刘某某被拘留后即介入辩护工作,经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到,刘某某和其母周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某索要的是转让合同约定由矿业公司应当给付的补偿款,属于合法利益,尽管有阻止铲车作业的行为,但体弱多病的周某某对采矿作业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性阻碍。刘某某仅仅是同姐姐陪母亲去矿业公司取过补偿款,开车送母亲到过采矿点并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为此,金杰和杨文律师根据掌握的事实,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和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但侦查机关并没有采纳。案件很快提请逮捕,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进一步陈述刘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检察机关也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本案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侦查和批捕机关坚持认定犯罪呢?金杰和杨文律师感到案件不是那么简单。为此,金杰和杨文律师对发案的背景进行了一番调查和认真梳理。从调查的情况分析看,矿业公司之所以没有全部支付补偿费,是因为刘某某的父亲去世了,详细补偿依据家属都不太知道,具体情况也说不清楚,能赖就赖过去。矿业公司之所要策划控告刘某某母子敲诈勒索,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采矿也占用了其他村民的土地,始终有一部分村民也在找矿业公司索要占地补偿。为了对付村民,就以控告刘某某母子为突破口,企图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刘某某母子的刑事责任,达到杀鸡给猴看的目的,刘某某母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部分村民害怕被抓,一时间也不敢再去要补偿。
摸清了背景情况,金杰和杨文律师研究决定,一定要想办法搜集证据,争取用确凿的证据,强化无罪辩护的力度。同时也做好了辩护最困难的打算。因为在这种策划定罪的背景下,也存在定罪处罚的可能性,毕竟周某某有阻碍采矿作业的行为,气愤之下提出的补偿数额较高。金杰和杨文根据刘某某介绍其父亲有个办事记录的习惯来判断,其父可能留下一些当年的记载,但这么多年能否还在谁也说不清楚。于是,金杰和杨文找刘某某的亲属反复追问,其父亲去世时都留下了什么东西,刘某某的亲属带金杰和杨文到其母亲周某某的住处,认真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果然不出所料,在其父遗留的一个袋子里找到了当年承包、转让、占地、换地和补偿村民的签字收条及其他盖章的合同等书证。这个重大收获让金杰和杨文喜出望外,这些证据不仅能够证明刘某某父亲当年转包的过程,也能够证明刘某某的母亲索要占地补偿是有根据的。同时金杰和杨文还结合搜集到的书证,又找当年的知情人和当事人补充了证人证言。尽管有些当年的当事人害怕不敢出证,但目前搜集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母子不构成犯罪。结合新搜集的证据,金杰和杨文律师又起草了新的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了检察机关。然而,没曾想案件不久就提起公诉,辩护的关键和困难阶段还是来了,看来法庭上要进行一场唇枪舌剑。
金杰和杨文照例做好准备,在一审法庭上,针对控方的证据,提出实质性的质疑,又运用新搜集的证据,全面否定了控方指控的事实。对于辩方的新证据,控方除认为没有核对,对真实性有异议外,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否定意见。鉴于辩方提出的新证据,否定了控方起诉的事实和定性,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并没有复核,法庭只好休庭,建议检察机关复核后再开庭。第一场辩护,辩护人占据了主动,也明显影响了法庭。第二次开庭,辩方的新证据虽然经过侦查机关复核,但并没有提出否定的证据。庭审中,辩方的辩护意见完全影响了法庭的审理。法庭最后针对辩方提交的采矿占地位置图进行核对,但因为没有现场视觉感,法庭核对比较模糊。金杰律师考虑到,确定采矿及资料占地位置,对于周某某索要补偿依据至关重要,法官没有去过现场,在法庭上核对位置图,很难有感性认识,缺少立体感觉。金杰及时建议法庭可否休庭,控辩审三方到现场核对位置,再回来开庭辩论,只要位置图与现场核对一致,案件的结果就更清楚了。法官征求公诉人的意见,采纳了金杰的建议。随即,控辩审三方驱车,由侦查人员陪同,四方到现场勘查,经核对,现场与辩方绘制的位置图一致。在勘查现场,控辩审三方就案件的事实等问题,又进行了良性的沟通。至此,采矿及资料占地事实清楚,周某某要求补偿合法,至于数额多少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再次开庭的辩论,就更顺理成章印证了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最终,法院和检察机关经研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刘某某和周某某因发现新证据,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京都律师的专业、敬业和庭审中的驾驭,给法庭和公诉人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也在当地看守所、法院和检察院留下一段故事流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