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辩护重心前移,重视审前辩护,已成为刑事辩护工作的必然趋势。随着审查逮捕听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院审判阶段辩护的空间逐渐缩小,相对于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审前辩护”对于案件取得“有效辩护”结果发挥着更为关键和直接的作用。下面将对案件审判前的四个关键救援期进行梳理,以期与大家共同分享、探讨。
导览
一、钻石救援期:陷入刑事风险之前
二、铂金救援期:陷入刑事风险后至被刑事拘留
三、黄金救援期:被刑事拘留后至审查逮捕结束
四、白银救援期:被批准逮捕后至检察院移送起诉前
一、钻石救援期:陷入刑事风险之前
“钻石救援期”
“钻石救援期”是指当事人即将实施的行为可能陷入刑事风险到具体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的期间。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无论是公司高管还是政府官员,受到刑事立案调查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等,已成为公职人员常被认定的罪名。非法经营、非法集资、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非公行受贿等等,也成为公司高管极易触犯的罪名。刑事风险确实处处可见。
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准备实施某一行为,但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虽认识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却依然想铤而走险。此时,律师可以做的就是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有效控制刑事风险,将刑事风险扼杀在摇篮中,这不仅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莫大的帮助,对于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即便在刑事指控不可避免时,律师也可以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损失。
关于刑事风险的防控,对于个人而言,律师通过释法劝说犯罪嫌疑人放弃违法行为,避免陷入到刑事风险之中;对于企业来说,律师可以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刑事合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事前合规”。刑事合规属于一种“防范于未然”、“治未病”的法律服务,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前置性。通过刑事合规,在面临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合规调查,分析查找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存在的刑事风险,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化解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方案,堵住制度机制中的漏洞,以此来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最终实现企业的合规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禁止律师帮助当事人翻供、串供或者伪造证据,如果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帮助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编造不实陈述、转移涉案财物等,可能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因此,律师在帮助当事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律师一般不应提出应对未来刑事调查的具体操作方式,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涉案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和风险所在,将相关的司法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使得当事人知晓未来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走向。(2)律师不要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而是根据法律和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有效鉴别哪些是非法讯问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
毋庸置疑,在钻石救援期,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去帮助个人或企业有效控制刑事风险,意义重大。
二、铂金救援期:陷入刑事风险后至被刑事拘留
“铂金救援期”
“铂金救援期”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到被采取拘留措施前的期间。
一些当事人在被侦查机关立案后,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了刑事犯罪,面临着可能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但其仍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请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并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消极地等待,导致其被刑事拘留乃至批捕、起诉和审判。
事实上,立案是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在被采取拘留措施前的这段关键时期,律师可介入和提供专业法律帮助的有:(1)向当事人解释刑法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2)指导当事人调解或和解;(3)对公安机关立案提出异议(4)阐述自首的规定和有利后果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一定不能有以下行为:(1)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2)不能唆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作伪证;(3)不能协助当事人制定应对、对抗侦查机关的方案。
三、黄金救援期:被刑事拘留后至审查逮捕结束
“黄金救援期”
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到检察机关作出是否决定批捕的期间。由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日,加上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7日,我们通常称之为“37天黄金救援期”。
“黄金救援期”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到检察机关作出是否决定批捕的期间。由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日,加上审查批捕的最长期限7日,我们通常称之为“37天黄金救援期”。
在“黄金救援期”之内,律师需积极进行辩护工作,与侦查机关展开有效对话,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后,必须要仔细阅读讯问笔录,看看记录的内容与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侦查人员对讯问内容有遗漏、错记,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更正的权利。事实上,辩护律师的尽早介入,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向侦查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辩护律师对涉案情况有了初步了解。此时,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侦查机关进一步沟通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认定思路,进而确定案件的基本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3.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根据了解到的涉案罪名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及时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尽早递交给侦查机关,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力争与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日内,依据事实与法律,从专业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尽早、及时地将《申请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递到检察机关,同时尽力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通过递交书面材料与当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竭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结果。
四、白银救援期:被批准逮捕后至检察院移送起诉前
“白银救援期”
“白银救援期”是指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到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前的期间。当中包含两个具体阶段,一个是从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另一个是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至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到法院之前,前者仍处于侦查阶段,后者则属于审查起诉阶段。
(一)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
此期间,公安机关仍继续侦查,辩护律师仍需要继续竭尽全力开展辩护工作。此时的工作重点大致如下:
1.会见当事人
进⼀步了解案情,和当事⼈沟通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同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与当事⼈沟通,核对事实。特别是出现可能影响当事⼈定罪或者量刑的事实,律师应与当事人及时、充分沟通,不断完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2.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此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相对之前难度较大,但仍然有机会申请成功。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完善整理辩护意见,并继续与侦查机关沟通变更强制措施事宜。
(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至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前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而且还要查明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已经逮捕的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等等。因此,案件在移送法院起诉之前,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起诉需要达到的严格标准而提出不予起诉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的辩护工作如下:
1.阅卷
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看到全案卷宗,因此,案件一到检察院,律师需尽早及时申请阅卷,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分析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定其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然后根据在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
2.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
与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不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看到案件卷宗,可以详细了解到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嫌疑人,主要是针对阅卷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向当事人进行核实。
3.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不予认可,讲述了真实的事情经过,并提供了证据线索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申请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申请取保候审,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了解到的案件调查、审查材料的变化,围绕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羁押的条件或情形,通过辩护强调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或通过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也能为下一步的辩护带来便利。
5.申请不予起诉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区分“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情况,听取被告人意见,让被告人陈述理由,被告人的相关合理意见可以补充到律师提交的申请不予起诉的律师意见中,一并提交给办案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称为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律师可以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分析、详细的罗列对比,找出合理怀疑,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说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辩护律师可以就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与检察官深入的交流,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做好充分准备
如果被告人认罪,案件确实无罪辩护空间小,律师可以与被告人沟通认罪认罚的相关事宜。辅导其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听取被告人的诉求后,积极与检察院协商量刑减让问题。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充分抓住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的机会,从事实证据到罪名、量刑,向检察官阐明是否够罪、此罪彼罪的观点,案件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瑕疵等等,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换取检察机关更轻的量刑建议。
7.撰写并及时递交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嫌疑人,阅卷,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已经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辩护思路已经形成,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撰写辩护意见,详细阐述辩护观点。律师可以通过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不予起诉等相关的法律意见,竭力实现“三不一退”,即不羁(变更强制措施)、不重(少罪、轻刑)、不诉(不提起公诉)以及退补(退回补充侦查)。
通常,律师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尽力说服办案人员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在“白银救援期”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