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几年来,受疫情冲击和经济环境影响,不少借款人出现断供问题,进而涌现出了大批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虽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权责分配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部分问题仍会作出不同的裁判意见。本律师团队长期为银行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处理过多家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本律师多年行业从业经验,特在此对目前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借款合同约定不明、实际计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法规适用存在分歧而导致的常见争议进行分析,从理论及实践角度出发对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分三篇文章进行探讨和评析。
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
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存在的目的是满足银行的盈利模式。当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时,银行需要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息通常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所谓利息,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期内息,是指借款期间内产生的货币使用费,其计算方法为:借款本金×利率×贷款期限。
逾期利息,一般也称为罚息,是指在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计算得出的数额,前述逾期利率通常为借款利率上浮30%—50%。
部分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中会对复利的计算作出如下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不支持以期内利息作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外的其他复利。由于逾期利息已经属于因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补偿,如对逾期利息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对借款人实施双重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对借款人亦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支持针对所欠“利息”计收复利,即法院认可复利计算基数并不包含所欠本金及逾期利息。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换言之,上述利息利率、罚息利率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适用的LPR的四倍。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银行罚息利率超过了四倍LPR,超过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加速到期条款效力及起算时间的争议
银行借款合同通常包含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所谓贷款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借款方不能按约还款的,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民法典》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司法实践中,部分借款人会认为加速到期条款加重了借款人还款责任、限制了借款人借款期限的利益,从而主张加速到期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上海高院明确释明,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加速到期条款实际上属于违约条款,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不满足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借款合同加速到期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合同解除存在一定差异,虽然触发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条件的与借款合同的解除条件通常存在重叠,但是主张借款合同加速到期之诉请并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在于将未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提前,使之成为到期债权,并自加速到期日次日对前述加速到期债权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即可请求法院支持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诉请。
银行借款合同的加速到期时间往往会影响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在实践中,很多银行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如何向借款人宣告贷款加速到期。一些银行的借款合同因没有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方式以及送达条款,导致法院无法认同银行主张的合同加速到期日,从而导致不必要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损失。
建议
我们针对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提出如下建议: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抄写加速到期条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宣布加速到期日的方式为通过所留存的借款人的手机、送达地址等发布书面通知,并在合同中写明邮寄当日即视为加速到期日。
这种做法能够巩固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更加明确加速到期日计算时点,有利于银行尽早确认加速到期日,使银行享有更长的计息期间。对于已经诉讼的案件或者银行之前存量案件,虽然合同中存在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不明的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在起诉后,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者法院开庭之日来确认逾期利息起算日。
综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支持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非违法高利请求,但是由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中的疏漏,导致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需要代理律师就实际情况灵活把握,从有利于银行利益角度出发,结合法律法规予以计算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从而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