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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简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常见争议事项(二)
发布时间:2023-03-23作者:周富毅、金渐扬、邹沁雨

前言


  银行通常会在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表,并在还款计划表中变更实际执行利率甚至本息计算方式等金融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这种变更会直接导致贷款利息的变化,使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发生变化。


  由于普通借款人所理解的利率一般是金融借款合同中直接载明的利率,而部分银行的还款计划表在变更利率后却并未能明确向借款人说明变更后的实际执行利率。考虑到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利率和本息计算方式的变化又会增加利息计算的复杂程度,缺乏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借款人通常难以具备推算还款计划表中实际执行利率的能力,从而无法准确做出是否继续贷款的决策。因此,还款计划表进行相应要素的变更后,若没有明确说明,可能会影响还款计划表的效力。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当还款计划表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本息计算方式等核心要素变更时,银行应如何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同时保障还款计划表效力显得尤为关键。


  借款合同与还款计划表的差异


  银行与借款人订立金融借款合同后通常会向借款人提供还款计划表,在表中确认贷款实际执行的还款期数、本息计算方式等,以帮助借款人明确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


  但在实践中,银行还款计划表中的还款期数、本息计算方式往往与金融借款合同条款不一致,两者差异主要如下:


  银行的实际放款日通常晚于合同约定的借期起始日,因此银行会在还款计划表中将贷款的起息时间调整为实际放款日,由此导致计息截止日也相应顺延。


  随着这种改变,实际放款日到第一个合同约定还款日的时间会小于一个自然月,此时银行常常会将首个还款日调整至次月,从而导致还款计划表中的还款期数小于合同约定期数。


  此外,部分银行还会在还款计划表中对利率、每期还款日和本息计算方式作出调整。


  还款计划表的优先适用问题


  对于还款计划表与金融借款合同条款冲突的问题,银行通常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本息计算方式、还款日、付息日、还款总期数与还款计划表不一致的,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在讨论还款计划表的效力是否优于金融借款合同前,首先应当确认还款计划表是否对银行与借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部分银行的还款计划表往往没有经过银行和借款人的签字盖章,法院通常以此为由认为该还款计划表对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银行此时若主张借款人实际对还款计划表知情,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主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银行在每期还款日前已经通过手机银行App向借款人发送过还款计划表或提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


  因此,在还款计划表对借款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且银行没有主动提供证据时,法院通常认为还款计划表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银行应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息和划扣款项。


  还款计划表的效力


  部分银行在还款计划表中变更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后出具的还款计划表只记载还款期数和每期还款金额,而不会直接写明该贷款贴息利率、执行利率、罚息利率及相关本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银行有义务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因此即使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在还款计划表中签字盖章,还款计划表仍然存在无法适用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字词,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对还款计划表的解释应当采用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兼顾的原则和通常理解的原则,无论是外在表示还是通常理解,均应适用一般人的理性认识标准。


  在实践中,部分银行会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只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展示较低的期内利息利率,而不披露贴息利率,以此掩盖较高的罚息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基数为期内利息利率和贴息利率之和),从而给借款人带来低罚息利率的错觉。由于一般借款人通常无法自行通过还款计划表倒推计算或验算相关利率,因此难以通过阅看还款计划表而自行发现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差别。在银行未能在还款计划表中明确说明贴息利率、罚息利率计算方式等需披露的重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为银行没有尽到明确披露利率的义务,所以还款计划表反映的利率不应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计息利率,银行按照还款计划表计收相关利息的主张因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由于银行提供的还款计划表的表格制式通常为格式条款,故银行还应当对还款计划表中执行的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如因银行对利率格式条款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则会致使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法院也会认为双方未就还款计划表中的实际执行利率达成合意,银行无权据此划扣本息。


  建议


  我们针对银行出具的还款计划表提出如下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如需在还款计划表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银行应在还款计划表中写明贷款实际执行的利率、总期数、本息计算方式等,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告知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执行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如银行以格式条款方式在还款计划表中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当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在还款计划表中签字盖章后,银行应妥善保存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还款计划表,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考虑到利率、计息方式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只有实际执行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因此银行应在还款计划表中主动、明确地披露实际利率及计息方式,以此确保金融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从而保证还款计划表的效力的同时也保证了银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