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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日本设立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30作者:王众、李洋

文前说明


  1、主要内容:


  日本法律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规定(主要介绍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日本设立公司的手续、章程、组织机构等)。


  2、专有名词:


  为便于阅读和理解,正文中出现的日本法律专有名词都以其对应的中文翻译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不适合翻译为中文的词语仍然以日文形式出现,但大部分都在其后附随了中文翻译。

 


目录


  一、概要


  二、设立


  2.1公司的出资实缴制


  2.2章程


  2.3公司设立的流程


  2.4公司的登记


  2.5公司治理结构


  2.6其他


  附件:日本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一、概要


  日本的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其优缺点可见下表。

 


  其中,公司的类型在日本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持分公司,其中持分公司又有三个种类,分别是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和合同公司。


  日本法律对股份公司的要求详尽、规范,使得股份公司公信力强、各种责任划分清晰,特别适合长远发展和大规模投资的情况下选择。


  有限公司在日本有相当数量的存在,但法律已不允许新设,法律也已将其类型名称变更为“特例有限会社”。(见下表)


  持分公司这一名称中的日语词“持分”的含义相当于中文的“投资份额”。该类型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法律对其设立和组织机构等的规制程度远不如股份公司。其中的合名、合资公司两个种类,大致相当于中国的合伙企业;其中的合名公司的投资份额持有人全员承担无限责任,相当于中国的普通合伙企业;而合资公司的份额持有人中至少1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相当于中国的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公司相当于被赋予了法人资格的中国合伙企业。

 


  二、设立


  2.1公司的出资实缴制


  日本法律要求出资人在取得投资份额(股份或其他形式投资份额)之后,应当足额缴纳资本金。作为例外,在发起人全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实缴义务,但该种减少或者免除仅对公司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限制,为免除实缴责任所进行的各种用以对抗第三人的行为,不得干扰成立后公司的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为实缴制,但是注册资本可以设定为1日元。不过,这样设置可能会导致银行拒绝开户,所以,通常建议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在500万日元以上。


  2.2章程


  日本法律对公司章程的要求较为严格,其中又以对股份公司的要求最为严格。


  2.2.1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章程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的事项(日文为“絶対的必要記載事項”)、不记载则无效的事项(“相対的必要記載事項”)、特殊事项(“変態設立事項”)、其他事项,各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必须记载事项】

(5个)

①经营范围;

②商号;

③总部的住所地;

④设立时候的出资额或者最低出资额;

⑤发起人的住所、以及姓名或名称。

【不记载则无效事项】

(4个)

①实物出资人的住所、姓名或名称,用来出资的财产的价格以及在设立时对这个出资人发行股份的数量(如果公司发行有不同种类的股份的话,要记录下对其发行了哪种股份以及每种发行多少);

②在公司成立后转让财产给公司这种情况下,这个财产的名称、价格以及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③发起人因承担公司设立事务而得到各种报酬是多少,这个领取报酬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公司基于设立活动而需要负担的其他费用。

【特殊事项】

如果有人以实物出资等可能虚构投资价值的情况出现,且该事项需要写入章程的话,则需要向法院申请派一个检查人(日文为“検査役”)审查。

 

如果审查结果发现该出资不合适的话:

①发起设立——法院直接变更章程

②募集设立——创立大会变更章程

【其他事项】

只要不违法,可以随意加入章程。

 


  2.2.2持分公司


  对持分公司章程的要求则相对简单很多。

 

【必须记载事项】

(6个)

①经营范围;

②商号;

③总部住所地;

④出资人的住所、姓名或名称;

⑤出资人中哪些承担无限责任,哪些承担有限责任;

⑥出资人以什么资产出资,该出资的价格,如果无法确定价格的话,定价标准是什么。

【其他事项】

只要不违法,可以随意加入章程。


  2.2.3合伙(无要求)


  2.2.4駐在員事務所(无要求)


  2.2.5分公司(无要求)


  2.3公司设立的流程


  本节仅介绍公司的设立流程。


  需要聘请日本的行政书士和司法书士来办理(如果中国投资人赴日投资设立公司,建议聘请中国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由中国律师联络日本的行政书士和司法书士来办理)。


  其中涉及的各种申请材料的样式如果没有后附范例,则范例可详见后文的“2.4工商登记”一节。


  2.3.1【决定章程中的各种事项】


  章程内容可参考前文“2.2章程”一节。此外,登记时需要填写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中有公司章程的模板,很多日本公司制作章程时,都会直接使用该模板。而且,该模板为法务省制定,公信力也较强一些。


  2.3.2【确认是否与其他企业重名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合适】


  可以使用法务省的官方软件确定是否重名。


  2.3.3【制作法人印章】


  至少制作4种印章——实印、银行印、住所印、公司印,此处详细介绍这4种印章。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再制作其他印章,比如很多公司会制作一个专门用于日常签收快递的印章。

 


  2.3.4【提交个人的印章证明(《印鑑証明書》)】


  发起人和设立时的全体董事需要提交其个人的印章证明。


  2.3.5【章程公证】


  章程制作好之后,需要到法务局的公证处公证,目前公证费上限为50000日元。


  2.3.6【出资汇入指定账户】


  出资汇入指定账户(通常是发起人的账户,因为法人账户要公司设立后才能开户。外国人在没取得签证和没有日本住所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找一个日本人作为共同的发起人或法定代表人,借助其银行账户接收从日本国外汇入的资本金)。


  汇入之后制作成汇款证明(《払込証明書》)。


  2.3.7【登记】


  登记程序等详见“2.4公司的登记”一节。


  2.4公司的登记


  2.4.1提交的材料(可以使用官方的软件)


  ①《設立登記申請書》。


  该材料有固定格式。上面需要填写公司名称、住所地、缴纳的注册登记稅等事项,此外还需要后附本章节后述的一些文件。样式如下:

 


  ②《公司章程》。


  ③《登録免許税納付用台紙》。


  即一张用来粘贴登记费用缴费证明(即下图中的“領収証書”)的、尺寸与登记申请书相同的纸张。样式如下:

 


  ④《発起人の同意書》。


  载明认购的股份数、认购金额(下1),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等事项(下2),其样式如下:

 


  ⑤选任设立时董事、监事以及决定办公地点的决议。


  内容包含决议日期、出席人数、选任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和住址等。样式如下:

 


  ⑥选任设立时代表董事的决议。


  内容包含决议日期、出席人数、代表董事的姓名和住址等。样式如下:

 


  ⑦注册资本实缴的证明文件。


  记载设立时发行股份数量、实缴总金额等。样式如下:

 


  ⑧《代表取締役等の就任承諾書》。


  内容为承诺自己将就任公司的代表董事职务。样式如下:

 


  ⑨《取締役の印鑑証明書》。


  即董事的个人印章证明。个人印章证明通常由住所地区役所办理,上面印有个人印章的样式,以及印章所有者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以证明某一印章属于某个人。样式如下:

 


  ⑩《印鑑届書》。


  即公司印章登记呈报书。上面需要加盖公司的印章,并写明公司名称、法人番号、提出申请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要填写该呈报书上的委任状。其样式如下:

 


  2.4.2地点及耗时


  在新设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务局办理登记。


  ①常规程序:可能需要3天以上。


  ②快速程序:24小时;“役員”的总人数在5人以下,所有材料都提交电子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快速程序。


  2.4.3设立时的注册许可稅


  日文名称为“登録免許税”。以下为日本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2年12月数据,数据由该局基于2022年4月1日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而成。

 


  2.5公司治理结构


  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设置董事会的,公司选择此种形式则必须在以下三种结构形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另一类是不设置董事会的,仅设置若干董事即可,监事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但不得采用以上三种结构形式。


  2.6其他


  在日本相当于营业执照的文件是由法务局出具的《現在事項証明書》,经营饮食类、旅馆、烟草零售等行业的企业还要向相应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申请《営業許可書》。以上两者的样式详见附件。


  附件:日本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