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坤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当事人李某进行辩护,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本案不起诉,李某终于摆脱“有罪及案底危机”。
介入案件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构成犯罪的理由为“李某为同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具体的帮助行为是“提供了储存和运输上的帮助”。辩护人经查阅案件材料,发现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李某存在上述帮助行为。
辩护人结合案件材料,详细分析了李某在案件中的行为,从定罪、量刑、案件核心证据是否有效三个方面,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几天后,承办检察官通知李某及辩护人,表示准备为李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第一次认罪认罚程序过程中,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李某经多番考虑,表示同意,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便如此,辩护人还是坚持认为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上述观点,并希望检察官可以再次考虑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四天后,李某和辩护人再次收到承办检察官的通知,要求次日下午前往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虽然没有说明具体事由,但是辩护人分析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结合之前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不排除检察院对李某调整量刑建议的可能性。在第二次认罪认罚程序中,承办检察官表示在综合考虑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以及李某具备的犯罪未遂、从犯、初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及自愿认罪认罚等罪轻情节,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决定调整对李某的量刑建议,最终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并向李某当面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在辩护人不轻易放弃的情况下,李某不仅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更是保住了没有案底的记录,避免了李某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既保住了“个人”,也保住了“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