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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66期 | 欧盟或将对微软展开新一轮反垄断调查
发布时间:2023-07-07

目录


  国内动态


  1.四部门出手!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2.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
  3.“反垄断名家系列讲坛”第二讲活动在山东成功举办
  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旅游市场购物场所经营主体行政约谈会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6.一图读懂|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7.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苹果将出席Spotify欧盟反垄断案听证会
  2.英国监管机构将对Adob​​e以200亿美元收购Figma的交易进行深入审查
  3.欧盟或将对微软展开新一轮反垄断调查
  4.Meta败诉,欧盟最高法院支持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隐私泄露检查


国内动态


  1.四部门出手!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经国务院同意,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41a5e331afd54d9b8ec6d7a9271524f8.html


  2.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海南省发展改革委部署全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


  此次清理范围是海南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尤其是涉及对外地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内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将持续到11月,排查出的政策措施清废情况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将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动态清理等长效机制。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306/t20230630_3445062.html


  3.“反垄断名家系列讲坛”第二讲活动在山东成功举办


  6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和山东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反垄断名家系列讲坛”第二讲活动。本次讲坛由由双方共建的山东省反垄断法律研究和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承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担任主讲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孙玉芹、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等出席活动。山东省政府28个直属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同志,山东大学法学院、经济学院师生,以及律师代表,共70余人参加讲坛活动。


  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孙玉芹在致辞中表达对李青和参会嘉宾的欢迎,指出竞争政策在国家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总结了山东省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经验并提出工作展望。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于向明简要介绍了山东大学法科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并从国家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出发提出对基地团队反垄断科研发展的期许,以及山东大学法学院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双方合作的愿景。


  讲座分为“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发展和展望”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介绍”两部分。关于“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发展和展望”,李青从概念层面解读广义和狭义的竞争政策,指出我国设计竞争政策时应当着重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竞争问题;从法律发展和制度政策发展两条主线分别详细梳理了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认为竞争与市场化改革相互伴随。还结合十三五总结、十四五规划对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基础地位”进行分析和解读。李青还简要分析评价了《反垄断法》的修订,分享其对中国竞争政策的现状评估与前景展望。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介绍”,作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起草人,李青详细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并比较了欧盟的直接审查制、韩国的外部评估制、日本的内部评估制以及OECD的竞争评估工具书等。李青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问题,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竞争评估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李青还从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标准、保障措施四部分概括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发展过程尚存在审查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在与谈环节,李青副会长,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经济学院院长林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张文新,基地主任叶高芬研究员,以及基地副主任徐伟敏和秘书长田蒙蒙分别就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方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服务于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等方面作了与谈。在问答环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司法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就竞争政策的发展方向、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公平竞争的审查标准向与谈专家提问,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


  本次讲坛活动深刻启发了与会者对中国竞争政策发展的思考,加深了我省政策措施制定部门对“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新《反垄断法》的理解,对我省竞争文化培养、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3/7/5/art_76477_10303867.html


  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旅游市场购物场所经营主体行政约谈会


  为巩固我省近期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成果,严防旅游行业乱象出现反弹,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对我省近20家规模较大的旅游市场购物场所经营主体进行了行政约谈。


  会议指出,当前正值我省旅游旺季,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规范竞争秩序,维护旅游形象,保障游客利益。


  会议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整合市场主体、行政部门、消费者社会力量,通过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信用惩戒、舆论监督等手段,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越“红线”、不闯“红灯”,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各企业参会代表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全力维护我省旅游市场秩序,确保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会议要求,各经营主体要强化公平竞争意识,高度重视自身可能存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一要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章指南,深入检视问题,及时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争做市场公平竞争的示范者和引领者。二要积极抓好整改。针对排查梳理出的合规问题和风险,要做到及时有效处置,逐项彻底整改,抓紧堵塞漏洞、补齐短板,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三要加强合规管理。针对性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系统推进合规风险管控,不断完善合规保障措施,强化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意识,持续提升反垄断合规能力。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8F5BE4DD-47B6-4AA9-BFF2-38712DD15962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协同发展,鼓励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7月2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标准制定组织,是指以标准制定、发布为主要活动的组织。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


  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第三条】分析原则


  分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相同的规制原则,遵循《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的合规情况;


  (四)保障标准必要专利创新合理回报,更好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


  【第四条】相关市场


  通常情况下,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性、创新性和全球性等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在具体个案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可以从不同标准必要专利之间、同一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之间以及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之间等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可以同时从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供给等方面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二)相关地域市场


  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地域市场同样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地域市场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时,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


  在调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以及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但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应结合个案情况有所侧重。


  【第五条】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的专利,并可以披露其知悉的其他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可以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在具体个案中,专利权人未按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在标准颁布后向标准实施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具体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六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


  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国际、国外和国内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明确作出专利实施许可承诺,即同意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经营者等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其专利。


  对于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作出许可承诺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约束,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承诺对受让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体个案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其受让人是否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是认定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实行差别待遇等具体垄断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七条】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


  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具体表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应当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费率、数量、时限等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以达成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善意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对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包括提供标准必要专利清单、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及合理的反馈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标准实施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获得许可表达善意意愿,即不存在恶意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谈判等情形;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条件,主要包括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及合理性理由、标准必要专利保护时效及转让情况等与许可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和实际情况;


  (四)标准实施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许可条件,如不接受,应在合理期限内就许可费率、回授等许可条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方案。


  在具体个案中,须对谈判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全面评估,非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将提高相关市场中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均需对其上述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进行证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


  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和因素:


  (一)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


  (二)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方案;


  (三)是否没有正当理由,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标准实施方基于标准进行测试、获得认证等实施标准的活动。


  标准制定组织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九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


  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和标准实施稳定性,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但是,不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


  (二)是否固定或变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第十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上述协议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可能滥用其专利权实施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生产、销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价格、数量或质量;


  (二)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等;


  (三)与认定垄断协议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三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依据《反垄断法》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分析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同时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还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100%的市场份额,不存在市场竞争;


  (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


  (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


  (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


  (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具有较高的价值,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研发成本;


  (三)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许可费是否超出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商品范围;


  (五)是否就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


  (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和质量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用;


  (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进行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通过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是否能够弥补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


  (三)标准实施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能力等;


  (四)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


  (五)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六)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标准实施方进行创新的影响及程度;


  (七)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或者搭售相关必要产品,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是否符合所在行业或领域交易惯例或者消费习惯;


  (三)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有利于标准实施或者发挥产品功能等;


  (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并且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


  (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


  (六)是否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七)是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十五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充分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是否将免费反向授权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将其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排他性回授或者独占性回授等非互惠性回授;


  (四)是否以贬低或者否定标准实施方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等为由,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


  (五)是否对期限届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继续主张权利;


  (六)是否禁止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七)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


  (八)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第十六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等在许可费用、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


  (二)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相同;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是否相同;


  (四)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


  (五)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禁止使用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要求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南第七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四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通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应根据《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经营者未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反垄断法》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3/art_6422b2fb728f486b9814349213ea07c6.html


  6.一图读懂|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https://mp.weixin.qq.com/s/dj8F677focuxN5lEfw99wQ?scene=25#wechat_redirect


  7.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合肥海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麦格理澳大利亚基础设施管理第一有限公司收购Edwards A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案
  (3)上海高瓴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州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Solutions LLC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4)瑞科风信子私人有限公司收购JL1V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案
  (5)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6)LSF12 Badger Bidco有限责任公司收购BRWS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7)JINGDONG Property,Inc.与HRA Investment GP,Ltd.新设合营企业案
  (8)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4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本特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3)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收购台州瑜璟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案
  (4)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行芝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国际动态


  1.苹果将出席Spotify欧盟反垄断案听证会


  当地时间2023年6月30日,路透社发布新闻称,苹果公司将于当日对欧盟提出的一起反垄断指控进行辩护,但其仍面临巨额罚款的风险。该指控称,苹果公司阻止Spotify等音乐流媒体公司告知用户除App Store以外的其他订阅方式。


  今年早些时候,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苹果的反转向条款(anti-steering rules)提出指控,但撤销了此前针对苹果公司要求开发者使用其应用内支付系统的指控。欧盟委员会表示,反转向条款违反了欧盟关于公平交易条件的规定。


  苹果公司表示,2019年由Spotify投诉引起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这家瑞典音乐流媒体服务在欧洲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而苹果音乐在大多数欧盟国家排名第三或第四。


  苹果公司的另一个论据是,该公司已经修改付款规则,允许Spotify和Netflix等App在注册和用户付费界面提供其自有网站的链接,从而许应用开发者绕过备受争议的“苹果税”。


  据悉,Spotify也将出席听证会,但该公司拒绝接受苹果最新的反转向条款,称其没有任何改变。该公司敦促欧盟委员会迅速作出决定。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apple-seeks-fend-off-eu-antitrust-charge-triggered-by-spotify-hearing-2023-06-29/


  2.英国监管机构将对Adob​​e以200亿美元收购Figma的交易进行深入审查


  当地时间2023年7月1日,路透社报道称,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周五(6月30日)表示,Adobe公司以200亿美元收购云设计平台Figma的交易可能会受到更深入的调查,因为这可能导致“创新减少”。


  CMA表示,除非双方在Figma处于领先地位的屏幕设计软件领域作出相关承诺,否则该交易将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目前,各个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大型科技公司收购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尤其是那些能够获得大量用户数据的交易持谨慎态度,并显露出附条件批准的倾向。


  CMA称其发现该交易可能导致数字应用程序、网站和其他产品设计师的选择减少,“我们担心这笔交易可能会扼杀创新,并导致依赖Figma和Adobe数字工具的公司成本上升。”


  CMA最近阻止了美国软件巨头微软(Microsoft)收购视频游戏制造商动视暴雪(Activision Blizzard)的交易,称这可能会损害新兴云游戏市场的竞争,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Figma的一位发言人表示:“我们坚信,我们与Adobe的拟议合并不会导致我们各自市场上的竞争减少。”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deals/uk-regulator-says-adobes-20-bln-deal-figma-could-reduce-innovation-2023-06-30/


  3.欧盟或将对微软展开新一轮反垄断调查


  当地时间2023年7月3日,路透社发布新闻称,微软公司可能会在未来数月面临欧盟的反垄断调查,该公司此前与欧盟监管部门的商讨似乎并未起效。


  在过去10年里,微软已经因为违反竞争制度而被欧盟罚款22亿欧元(约174亿人民币)。2017年,微软将Microsoft Teams添加到Office 365软件包中,其竞争对手Slack指控该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Microsoft Teams是微软发布的全新Office系列应用之一,是一款基于聊天的智能团队协作工具,可以同步进行文档共享,并为成员提供包括语音、视频会议在内的即时通讯工具。Slack和微软Microsoft Teams都是以协同协作为核心,囊括了视频会议、即时通信、群组协同、文档共享、跨平台工具、智能应用等功能的产品服务,是针对ToB市场,为企业用户提供专业服务。


  Slack高管希望欧盟对微软进行调查,迫使其将Microsoft Teams从Office 365软件包中移除,成为一个独立的产品,同时对其收取“公平的价格”。就此,微软去年开始与欧盟委员会进行谈判并提出补救措施,以避免进一步调查。


  如果最终被发现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微软将面临高达其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但在监管机构启动调查之前,该公司仍可能改进其补救措施。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eu-investigation-into-microsoft-likely-after-remedies-fall-short-sources-say-2023-07-03/


  4.Meta败诉,欧盟最高法院支持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隐私泄露检查


  当地时间2023年7月4日,Meta Platforms在欧盟法院(CJEU)败诉,在这起针对德国数据限制令的斗争中失败。法院支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的数据隐私调查,该裁决可能会给欧洲反垄断当局在大型科技公司调查中提供更多执法空间。


  2019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命令这家社交媒体巨头停止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收集用户信息,称这种做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Meta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投放数字广告,这是大型科技公司常见的商业模式。本案争议在于,数据保护问题属于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的职权范围,德国反垄断机构利用其反垄断权力来解决数据保护问题是否越权。对此,CJEU法官表示“有关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构可能还需要审查该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竞争法以外的规则。”Meta对这一调查结果提出质疑。


  目前,Meta在多个方面都面临欧盟的审查,包括要接受各国和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的反垄断调查,以及数据保护调查。今年5月,Meta被欧盟处以创纪录的12亿欧元(约94亿人民币)隐私罚款,并限期停止向美国传输用户数据。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german-antitrust-watchdog-can-add-privacy-breaches-meta-probe-eu-court-says-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