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韩联社报道,韩国SM Entertainment(以下称“SM”)遭到反垄断指控,称这家跨国娱乐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报道称,韩流男团EXO三名成员边伯贤、金珉锡和金钟大向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以下称“KFTC”)提出了申诉。三位称,SM与其签订的艺人的专属经纪合同(以下称“经纪合同”)中包含多条导致无限延长合同期限的内容,认为这些条款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签订的不公平条款。
不过,最终本次风波止于双方互相协商让步,SM也向三位申诉成员提供了相应材料,修改了一些合同约定,三位成员在6月23日撤回申诉,KFTC也根据申诉人的撤诉意愿终结了本案。
但,SM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被所属艺人诉至KFTC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07年和2011年因相同原因被KFTC调查且分别收到了改正决定书。这次,虽以和解撤诉收尾,但这次风波不仅使歌迷们担心因这种原因再次经历其喜欢的男团被迫解散的情况而提心吊胆,还促使KFTC全面审视韩国大众艺术领域的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不公平合同的契机。
KFTC表示,接下来将对韩国相关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目前使用的标准合同进行修改,对签订不公平合同进行监管。
那么,为什么韩国演艺界多次的以向KFTC提出申诉的方式试图解决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呢?通过了解实例,我们可以借鉴什么呢?本文通过介绍韩国演艺界的实例,给出一个答案。
一·通过诉讼确认经纪合同无效确属不易
中国民法典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与之不同,韩国民法典104条规定,因当事人窘迫、轻率或者无经验而明显丧失公正的法律行为应当无效。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在中国是可撤销合同,在韩国是无效合同。
韩国曾有多数知名艺人称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候的强势地位,使艺人们签订包含不公平内容的经纪合同,但是简单的说,经纪公司占据强势地位、合同期限过长等理由无法达到明显丧失公平的程度,诉求无法得到支持。韩国女艺人具惠善、前EXO中国成员黄子韬均在合同无效之诉中败诉。
前EXO中国成员黄子韬在2015年8月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起诉SM要求确认双方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黄子韬称,SM利用其绝对的合同强势地位签订了不公平合同,该合同的10年期限过长,过度制约起诉人的职业选择自由和经济活动的自由。但是一审、二审法官认为考虑到原告黄子韬的海外活动等因素,经纪公司的10年期限尚不能认为侵犯其基本权的不当的期限。而且,合同版本沿用了KFTC的标准合同,因此无法认定该合同的不当性。2018年3月,在韩国大法院的再审申请中,大法院驳回了黄子韬对SM的合同无效确认诉讼的再审申请。因此,通过诉讼,黄子韬并未达到解除经纪合同的目的,黄子韬与SM的经纪合同延续到了2022年4月7日止。
更早,前EXO中国成员鹿晗和吴亦凡也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与黄子韬不同,鹿晗和吴亦凡接受法院的和解提议与SM解除了经纪合同,并非通过判决。
二·向行政机关举报经纪合同显失公平
韩国《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允许关联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者实施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与对方进行交易。根据此规定,艺人向KFTC举报经纪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签订不利于艺人的显失公平的合同。通过这种方式并不能达到直接解除经纪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但是通过改正命令或缩短了合同期限或减少了赔偿金标准,实质性地改变了曾经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过度约束的内容。2007年和2011年KFTC对SM发出的两份改正决定书具有代表性的意义,第一次促使SM制定出适用于韩国大众艺术领域的“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经纪合同”,第二次推动了该标准合同全面适用,韩国大部分经纪公司与艺人签订经纪合同时使用该标准合同。
一)第一次改正决定书
2007年,SM所属艺人金智勋(音译)向KFTC举报,称SM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约定不公平的损害赔偿以及合同期限的条款。当时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艺人出演连续剧或者电影主角或配角之日起5年,或第一张唱片发行后5年。关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合同约定艺人违约需要赔偿公司总投资额的5倍、剩余合同期限预测收入的3倍以及另外再加1亿韩元。
关于上述举报,KFTC在改正决定书中做出了充分的分析。首先,KFTC对行业现状以及对被审人(SM)在同行中占据的地位进行了叙述,用于判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其次,分析交易上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成立与否;最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SM在调查过程中辩解到,当时的金智勋主要发展方向为演员,而当时的SM在演员市场并非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在培养艺人过程中公司会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但演艺界的成功机率较低及更换经纪公司的风险极高。SM称,判断合同是否不公平应考虑到上述现状和情形。
尽管如此,最终KFTC向SM发出改正命令,其内容为:
SM与歌手或演员签订经纪合同时不得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造成不利:
1)以明显超过正常交易而产生的预期利益约定合同违约时的损害赔偿金;
2)合同期限约定“第一张唱片发行后5年或出演配角以上角色之日起5年”等导致合同期限过长。
并且,命令SM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之内修改经纪合同,且修改的内容应事先与KFTC协商确认。
如此,SM的第一次不当竞争案件以命令SM修改不公平合同内容为结果落幕。
韩国S.M是韩国一间大型艺人企划和经纪公司,由歌手出身的李秀满于1989年创办。可以说韩国的K-POP的礎石是由韩国SM Entertainment奠基,在韩国K-POP飞跃发展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么一家在韩国娱乐行业占据重要地位的SM收到KFTC的改正命令在当时韩国的大众文化艺术界引起了不小波澜。以此为契机,KFTC也对经纪合同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并与2009年联合文化体育观光部首次制定出了“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经纪合同”(以下称“标准合同”),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经纪公司与其艺人包括练习生签订的经纪合同的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年。但是该标准合同仅为行业内的建议事项并非强制,因此开始的时候并未被大部分的经纪公司所接受。
二)第二次改正决定书
KFTC制定标准合同没过多长时间,SM又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其所属艺人告发到了KFTC。当时SM的头牌男团东方神起的部分成员向KFTC举报其东家SM与其签订的经纪合同堪比“奴隶合同”。当即,KFTC对SM所属艺人相关经纪合同进行了大规模的审查,并且要求260多家中小型娱乐企业自查。在审查过程中,SM主动对经纪合同进行了修改,启用了标准合同,将合同期限缩小至出道之日起7年,违约金以解除合同时为准的前两年月平均销售额乘以剩余月份数。鉴于SM自查且积极启用标准合同,最终仅对SM做出警告处分,仅指出不考虑每个艺人或练习生的个人情况以海外活动为由统一签订3年的附属延长合同的不当性,要求其改正。
在此次决定中,KFTC更详细地分析了SM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分析中,首先确定经纪公司的的规模,叙述艺人以及韩国艺人活动的市场规模,分析将大型经纪公司的总规模在整个市场占据的份额以及分领域大型经纪公司的近几年的销售额,且还具体分析了经纪公司于艺人的交易模式、合同模式、现状,以及韩国经纪公司的特点、与海外其他国家经纪公司的区别点等。其次,考虑当事人所处的市场情况、当事人之间事业能力差异、交易对象产品的特点等因素。然后,产生不公平行为时该行为的目的、交易向对方的可预测性、该行业中通常的交易惯例,相关法令,交易对象产品及劳务的特征,不公平内容与程度等因素。不仅如此,还特意分析了韩国大型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制度,以及该制度的内容以及模式。最终,判断SM作为歌手为主要艺人经纪公司中占全韩国第二位的大型经纪公司,在与艺人或练习生签订经纪合同中推断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本次决定中,明确指出了韩国演艺界经纪公司的强势地位,练习生特别是歌手需要成为艺人除个人的潜力之外,经纪公司的企划以及宣传等推广能力也至关重要。因此练习生签订经纪合同的时候,即使存在或发现有对其不利的条款内容,但处于无法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变更该内容。因此,练习生与SM签订合同时,SM处于交易地位上峰的一方。关于此,SM辩称,韩国全国经纪公司200多家,且合同签订时SM会通过数次面谈将合同目的、内容以及演艺活动计划说明给练习生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到同意后才签订,因此不存在相对交易强势地位,但这种辩解在KFTC通过市场分析、不公平行为分析、行业现状分析得出的结论,略显苍白。
三·借鉴之意义
比较中韩两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韩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独占规制法》,并在1980年制定了《独占规制及公正交易法》。相比而言,因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正式进入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的立法也比较滞后,2007年才制定《反垄断法》。韩国的反垄断相关法规在市场发展中的适用的范围、领域也比较广泛,且通过反垄断相关规定解决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实例也比较普遍。
在娱乐演艺方面,在国家版权局2015年出台的“最严版权令”之背景下,2021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可以说是在娱乐方面适用反垄断法规的首次案例,这也意味着中国反垄断规制也将在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文化娱乐市场不断扩大且发展模式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形下,邻国在该领域适用反垄断法规的情形以及分析适用方法具有借鉴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