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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知名品牌装修风格不可仿冒,莫打擦边球
发布时间:2023-07-25

品牌,意味着高品质和好口碑,依托品牌的知名度,店铺拥有稳定的客群和销量。但一个品牌的建设,往往需要数年或数十年的积累,其宣传、经营和维护,需要多年始终如一的坚持和付出,品牌溢价也正是消费者对经营者付出的肯定和回报。


  有些人为了坐享其成,不惜仿冒和抄袭,尤其是连锁店铺,一旦建立起口碑,“李鬼”就会出现,伪装成加盟店之一,误导顾客入店消费。误导方式之一,既有店铺名称或商标上的相同或相近,也有整体装修风格的雷同。那么,擅自使用或模仿别人特有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是否会侵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


  特有的装潢设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点,尤其是经过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的装潢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企业或品牌建立起了固定联系,擅自使用此种知名品牌的装潢,极易使顾客误认为知名品牌门店,损害品牌商誉及其经营者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惩罚。


  一  装潢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装潢[1],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此处的商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的产品,也包括服务[2],即服务业的销售对象是服务,承载其服务功能的店铺的装修装饰,也属于“装潢”。


  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将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同时,该行为还可能被相应品牌所有人起诉索赔。


  近年来,模仿他人装潢以误导顾客、吸引客流的情形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3]的形式将服务业“装潢”的外延进行了扩展,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


  即,不拘于固态物体上的装饰或修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店铺装潢,并非单指某一个细节的设计,或某一个组成要素,而是指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二  仿冒他人装潢,可能会被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是保护装潢专用权最基本的法律。


  经营者发现自家装潢被仿冒时,可以不正当竞争相关纠纷为案由起诉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会考虑多方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整体营业形象相同或近似程度,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


  2)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足以区别商品来源,或者误认具有特定联系;


  3)被仿冒的品牌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为知名品牌。


  1、整体营业形象的相同或近似度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餐饮,一般都有其独特风格,一种菜系的店铺,风格大致相同。比如说,川菜风格的店铺红色元素较多;日本料理的店铺色系偏暗,且店门口常挂有红灯笼;海南的菜系通常突出原生态的风格。消费者即使不看菜谱,单从整体营业形象也会猜到其菜系。如果门店单是体现这种一般菜系的装修风格、营业形象,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其整体营业形象与某个特定品牌高度一致或近似,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认定时,会就装潢的各个组成要素认真比对分析,即使其中个别或部分近似,但整体营业形象不会造成误认时,不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整体风格相同,部分要素相同,并不会构成违法,不必担心偶然不小心与某个品牌有相似之处而导致被诉及败诉。只有高度近似且达到足以使公众施于一般注意而不能辨认的程度,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知名品牌的店铺大都经过精心设计,若非刻意,不会产生相同或明显的近似。与该等店铺装潢相同或近似时,多为刻意为之,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主体可以证明装潢在先使用,则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会构成侵权[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椰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真对比了装潢中各个细节,才最终认定“椰小碗”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赔偿。本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仍然认定了侵权。


  原被告的装潢图对比[5]:

 


  

 


  上述图片中,原、被告经营的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均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最终法院认定二者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


  是否近似的一个标准就是从整体营业形象上而言是否足以导致误认,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6]。


  一般来说,证明该两者营业形象已经发生了误认的情形,较难证明,通常来说,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法院也会支持。


  2、装潢的显著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司法解释[7]规定,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但是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显著性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装潢本身就具有独特设计风格,明显区别于其他店铺;二是该装潢经过长期稳定使用,已成为公众默认的店铺特有的装潢,该装潢与特定的品牌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唯一联系。


  装潢体现店铺的风格和个性,有些店铺会经过多次精心设计和修改,形成设计效果图,并依样施工,有些设计还会获奖,其设计的特有性不言而喻。有些可能并未经过特别的设计,但经过长期使用后,某些本来并不显著的组成要素却成了其独特的标志,构成了整体营业形象并深入人心,在消费者心中也形成了特定的联系,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无论是因独特的设计,还是因长期使用,装潢在获得了显著性后,就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会获得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仿冒。


  3、商品的知名度


  品牌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否则不会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对于不知名品牌,如果确实涉及抄袭,可能涉及著作权法方面的侵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根据相关规定[8],人民法院认定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对于店铺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司法解释给出了判断方向,但是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经营者证明其为知名品牌,证明“影响力”,并不容易,需要提供多方面的数据,可以提供装潢的使用时间、市场占有率、销售额、推广宣传、荣誉奖项等证据以证明门店装潢具有“一定的影响”。


  司法解释对于“影响”的地域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在最北端的黑龙江省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在最南端的海南使用,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海南省高院认为,被抄袭的装潢须为知名品牌,但该范围不一定是全国知名,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而在其他地域被抄袭时,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海南省高院发布的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以下简称“小龙翻大江”案),在成都有一定影响的龙翻印装潢,在海南被抄袭使用,成都公司提起诉讼,海南公司以龙翻印装潢在海南没有影响力为由抗辩,对此,法院认定“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事实上等于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设置了全国驰名的门槛,等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我国境内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并非要求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该案例中,海南高院认为“有一定影响”并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只要以销量、宣传等方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即可。作为餐饮连锁品牌,如果不制止仿冒者的抄袭,就会阻碍品牌经营者进入该地区市场的难度,侵害了品牌经营者对潜在市场的扩张可能性,因此,即使影响力的地区不同,却仍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综合来说,被保护的装潢应与某个特定企业或品牌建立唯一的联系,该品牌至少在一个地区须为有影响力的品牌,这一点可以通过评奖情况、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宣传力度等情况来证明。


  三  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经历了2017年、2019年两次修订,现行法律为2019年版,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法律的修订倾向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创造,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反正当竞争法不仅增加了互联网相关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大幅提高了处罚的上限金额,加大了违法者的成本。另一方面,还降低了维权的门槛,例如,将被保护的对象从“知名商品”改为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扩大了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举证的难度。


  但举证其一定的影响力也不是件容易的事。维权虽不易,但在被仿冒抄袭时,我们还是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制止他人窃取自己的经营成果。


  作为经营者,应知法守法,应通过长期用心的经营,获得自己的品牌力,从而成为知名品牌;若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终究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