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总有不测风云,有时生活的轨迹不会按照你规划的方向前进。本案当事人甲系某省校服协会副会长,深耕校服领域20多年。甲与我国某著名女排教练系中学校友,多年来秉持“女排精神”,致力于打造一流校服品牌。谁料,在经营过程中突遭刑事风险,多年基业一朝倾覆。在最初被判十三年的情况下,通过彭吉岳、封旺律师辩护,量刑最终大幅减轻。
一、宣称证据链已经“锁死”的案件,当事人女儿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千里来到北京委托律师
甲和其妻子乙多年从事校服的生产经营。2014年左右,二人回到故乡投资办厂,由于不懂建筑工程且忙于其他公司上市,便与亲属丙、丁合作,四人共同作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厂房建设均交给丙、丁打理,甲、乙仍然忙于外地其他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在厂房建设过程中,因政府政策调整,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收储,并结合公司已投资和建设的情况给予了补偿款3000余万元,年底,四位股东根据投资比例各自分配了200万元左右。
事后公安机关指控,部分桩基工程存在以填埋残旧管桩代替真实桩基工程的现象,涉嫌以假工程量骗取政府补偿款900余万元。故,四股东被共同指控诈骗罪。
二、蹊跷的罗生门:到底谁在说谎?本案中当事人陷进了“好人死在证人手里”的可怕局面
股东丙、丁并不否认自己打了假桩,但一致声称造假的想法是甲在2015年5月一次股东会上提出来的,其他人都同意,自己只是负责执行。甲、乙却大呼冤枉,称施工和收储事宜完全由丙、丁负责,工程造假自己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召开过什么股东会。更何况自己对建筑行业一窍不通,如何能想得到用“打假桩”这么“专业”的办法来行骗?
但是,丙、丁的笔录言之凿凿,对于提议的时间、过程说的“有鼻子有眼”,似乎不容质疑。甲、乙的辩解言辞恳切,仿佛也符合逻辑,但是却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自证清白……
无奈之下,甲、乙的家人辗转之下找到了京都律所,分别委托彭吉岳、封旺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三、细致阅卷锁定关键证据,发现财务报表和言辞证据之间的矛盾,四两拨千斤撬动全案
一个刑事疑难案件的办理,如同一个医学疑难杂症的诊治,不同的人,总有不同的看法。有时会被认为“回天乏术”,有时又会“枯木逢春”。
接案之初,辩护人听家属反映,办案人员称本案证据已是“铁板一块”,当地代理该案件的辩护人迫于压力也倾向于选择认罪认罚,法院也准备用一天就开完庭,快速判决结案。对此,尚未阅卷的辩护人心里也不免打鼓。不过,辩护律师相对于当事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辩护人可以全面、详细地阅卷,竭尽所能审查证据体系、寻找有利证据,这就避免了当事人“有理说不出”的困境。
辩护人从办案机关复制案卷后展开了紧锣密鼓的工作。本案当事人被控诈骗犯罪,从虚构事实,到损失界定,诈骗犯罪的指控逻辑完完整整,表面上看起来这张被控诈骗犯罪的网织得密密麻麻、完美无缺,无论从哪个角度突破,无异于一只被困网中央的小鸟,一切的努力都只能是徒劳。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的关键点是甲在股东提议造假,阅卷的重点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阅卷,不仅仅是“阅读”证据,也是梳理和分析证据。阅卷不是将案卷里每个角落的信息不加区别地予以审视,因为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往往不会“遍体鳞伤”,关键的漏洞可能只有一两处。因此,以双拳击打往往不如单拳直击,打中要害。有经验的律师,往往会在复杂的案卷中如抽丝如剥茧一样,扯出那一根或几根关键的“细丝”。阅卷的方法有很多,因案而异。对于核心问题的审查阅卷方法,可以以待证问题为核心,从不同维度放射性地向外延伸出其他具体问题,并核实有无证据证明。以本案为例,待验证的命题是:甲在2015年5月的股东会上提议桩基造假。对此,可以将其拆解为更多的小问题:
甲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造假方式如何,甲是否有能力或经验提出相应的方式?股东会都有谁参加?其余人是什么态度?为什么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行为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足以支撑共同犯罪?造假工作是怎么分工的?何时开始实施的?是否雇佣他人进行施工?他们笔录如何陈述?股东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再次进行沟通?犯罪所得的分配如何约定?造假行为进展如何,中间有无再次沟通协调?最终利益如何分配?除了言辞证据,是否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果然,通过仔细的“网格化”梳理,辩护人发现了一处关键矛盾:丙、丁的笔录一致表述,甲是在2015年5月初的股东会上提议桩基造假。但是繁杂的银行流水中一处细节显示,在2015年3月,丙、丁就支付了第一笔购买“残旧管桩”的款项,说明当时二人就已经开始准备打假桩。案件瞬间豁然开朗:结果不可能发生在原因之前,不可能丙、丁先准备造假的材料,而后甲才提出造假的动议!辩护人一段时间的工作总算没有白费,曾经被大家认为已经锁死案件的那根“链条”,仿佛一下子被斩断了。
四、庭审斗智:辩护律师通过发问、质证、辩论,逐步缩小“包围圈”
找到关键证据的矛盾只是成功了一半,重要的是要将其在法庭上呈现出来。如何呈现矛盾,而不给他人狡辩的机会,需要讲究时机和策略。
有律师总结:质证好比把螺丝拧松,辩论就像彻底把螺丝拧下来。在发问环节,辩护人先不动声色地向丙、丁发问:庭前笔录是否属实、是否确认甲是在2015年5月的股东会上提议桩基造假的等问题,以固化丙、丁之前笔录中反复陈述的内容。丙、丁在不知晓辩护人目的的情况下,不会就此问题有目的地进行解释和狡辩。
在举证质证环节,辩护人特意强调案卷中的银行流水,某笔购买残旧管桩的费用支付时间是2015年3月的某日。此时,即便丙、丁发现了自己言辞上的矛盾,也来不及再否认。
在辩论环节,辩护人将发问和质证环节固化的信息一相对比,问题便十分明了:丙、丁指控甲在2015年5月份提议造假,但其二人却在3月份就购买了用于造假、骗取收储款项的残旧管桩。客观证据不会说谎,谁在说谎一目了然。
五、原本准备“速判速决”一天审完的案件,一波三折审理“三年”,二审检察官直言“你们的意见很认真、很专业,有道理,我们已经建议法院发回重审”
本案第一次开庭前,法官本来只计划一天开完,但随着案件中越来越多的问题被揭露出来,开庭一天变两天,两天变四天……从元旦陆陆续续开到了春节前夕。然而,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并没有取得良好结果,两位被告人仍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审中,辩护人为了凸显案件问题,将法律意见拆解,撰写了一封封“专项辅助办案索引”,法律意见采取如下“观点+证据+简要说明”的方式,使繁复的事实一目了然,力求降低办案人员理解成本。
有一次,辩护律师前往与二审检察官沟通案情,报上姓名后,检察官热情地打招呼说“我知道你们,你们的意见我看了,我工作那么多年,二审案件也办了不少,你们的意见是我见过的最有说服力的意见之一!”检察官还表示,会建议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此情此景,对于辩护人而言,就像乌云当中射出的一道光!
正义且负责任的检察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在指控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她们(他们)会“咬定青山不放松”,牢牢锁定证据,尽职尽责进行指控,替国家、替人民守护社会的安宁。但是如果发现案件存疑,他们(她们)会主动收回准备出鞘的利剑,不会习惯性地在已经运转的程序中“随波逐流”,不会顾忌个人得失,如同正义的女神,闭着眼睛,看不见、也想不看法律和证据之外的纷纷扰扰,两手端着的只有公平正义。
六、经过三年艰难辩护,被告人刑期最终大幅减轻,本案也给广大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当甩手掌柜也可能“祸从天降”
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和二审四次审理程序,在两名被告人最初均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最终量刑为六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由于种种原因,本案没有实现无罪的终极目标,虽然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和赞赏,但从辩护律师对自身要求而言,仍不免为一个遗憾!
重要的是,本案也为致力于与他人联手打拼一番事业的“中国合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何避免其他股东责任牵连自身,笔者建议如下:
1
确立重大事项召开股东会讨论机制,并且书面会议纪要,载明讨论内容、参会人、时间,最好对会议纪要编号,防止他人声称召开了股东会但没有形成会议纪要的说法。
2
股东不能当甩手掌柜,对公司重大事项需进行必要了解和审查。
3
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对于公司一些重要账目还是要心中有数,对股东每笔分红款项均清楚说明来源。
4
发现其他股东有犯罪嫌疑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身遭牵连,如向股东发函、报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