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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罗生门:谁在撒谎?
发布时间:2023-07-04

“这是我至今办过最复杂的交通肇事案。”检察官听完我们的意见后如是说着。


  一年多前,一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让两个家庭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是一个刚入秋的夜晚,被害人与老公A走在路边,此时一辆农用电动三轮车路过,被害人倒地,驾驶员Z下车与A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救治,被害人终于脱离生命危险,但各项治疗费用多达数十万元。事故责任的承担成了焦点问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复核,再认定,最终确定Z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存在酒后驾驶的情节。


  因为电动三轮车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被害人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以Z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但一直取保在外,随着案件的推进,很快就迎来了开庭。


  这场交通事故之所以成为检察官口中最复杂的案件,是因为案发后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就事故过程存在完全相反的描述。被害人一方称Z驾车撞人,Z则称自己是听见有人呼救才停车救人,现场没有摄像,也没有目击证人看到全部过程,两种截然相反的描述,让这场交通事故似乎成了“罗生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被害人一方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追究Z的刑事与民事责任,Z则委托了两名辩护人出庭为其展开辩护。由于对Z是否存在撞人的关键事实争议较大,整个庭审的过程异常激烈,经常为他人辩护的我们,这次站到了控告一方,也得以从另一角度审视我们过往的辩护工作。


  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罕见开了两天之久,Z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分别从案件程序角度,证据效力角度提出了诸多异议,甚至申请了三名辩方证人及两名鉴定人出庭。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鉴定人都很少出庭,但在本案中,却罕见地均出庭。


  随着法槌的敲响,一审庭审正式开始,Z某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坚持表示自己并未撞人,而是听到了有人呼救所以停下车辆救人。据我们推测,Z某起初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因此当交警第一次向其口头了解情况,并带其指认现场时都很配合,但第二天他的态度却发生了巨大变化,拒不承认撞人事实。在法庭发问环节,为了戳穿Z某的谎言,我们对他进行了部分如下发问(凭记忆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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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你是否持有驾照?”


  答


  “有的。”


  问


  “截止今年有20年的驾龄?”


  答


  “是的。”


  问


  “接受过交警处理吗?”


  答


  “(沉默)...没有,只是打过交道”


  问


  “去医院的时候,看到交警了吗?”


  答


  “看到了。”


  问


  “穿警服了吗?”


  答


  “穿了。”


  问


  “是不是问你开车了没有?”


  答


  “问了。”


  问


  “你怎么回答的?”


  答


  “是我开的车。”


  问


  “有没有问你喝酒?”


  答


  “问了。”


  问


  “有没有安排给你抽血?”


  答


  “抽了。”


  问


  “你提异议了吗?”


  答


  “没有。”


  问


  “有没有安排你上警车去现场?”


  答


  “安排了。”


  问


  “你提异议了吗?”


  答


  “没有。”


  问


  “后来带你去交警队没有?”


  答


  “去了。”


  问


  “待到什么时候?”


  答


  “第二天中午。”


  问


  “你提异议了吗?”


  答


  “没有。”


  问


  “你说你没有撞人,是因为救人才去的医院?”


  答


  “对。”


  问


  “是你打的120?”


  答


  “不是。”


  问


  “你垫付医药费没有?”


  答


  “没有。”


  问


  “你去医院究竟是因为肇事配合调查还是救人去了?”


  答


  “救人去了。”


  问


  “你觉得你表述的这一切合理吗?”


  答


  “(沉默)...我觉得合理。”


  激烈的发问环节结束,又开始了举证质证,在快要结束前,辩方申请的鉴定人终于出庭,之所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是因为案件中存在两份鉴定意见,第一份鉴定意见结论是虽然车辆有减层擦痕(尘土被擦掉),却没有发生物质交换(粘上血迹、布料等)无法确定车辆与被害人是否发生接触,但与人体碰撞可以形成该减层擦痕,第二份鉴定意见结论是车辆上的减层擦痕部位还存在布纹样擦痕(细微痕迹与被害人衣物一致)可以与被害人碰撞形成,辩护人认为第一份鉴定意见应当被采纳,证明被告人没有撞到被害人,第二份鉴定意见不准确。因此申请了鉴定人出庭说明第一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经我们研究,发现第一份第二份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方法的不同,所以结论不同,但两者并不矛盾,第二份因为借助仪器,方法更为科学,结论更为准确。为了证实我们的观点,所以进行了部分重点发问(凭记忆复述):


  问


  “布纹样擦痕与减层擦痕不一样是吗?”


  答


  “是的,布纹样擦痕是细微痕迹。”


  问


  “你们是通过肉眼对车辆进行的检查吗?”


  答


  “(沉默)...是的,只是用肉眼观察。”


  问


  “布纹样擦痕是细微痕迹,是否一定能用肉眼观察得到?”


  答


  “(沉默)...不一定。”


  虽然辩护人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代理人坚持认为,即使没有摄像头拍摄到事故全过程,现有证据仍能够证实肇事者就是Z,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首先,A作为现场证人目睹了全部过程,其次,Z自认案发前后现场仅有其一辆车经过,再次,Z在案发后自述听到车辆撞到东西的声音,所以停下观察,复次,Z自认涉案车辆在案发前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最后,经鉴定,涉案车辆上有被害人的衣物痕迹,及人体撞击造成的破损。


  经过两次开庭,一审庭审终于落下帷幕,看着被告人庭审结束走出法庭,嘴里还喃喃地说“这世道不能当好人”,我们不禁还是会去想,Z一直被取保,究竟最终能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呢?被害人主张的130余万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会不会真的因为没有摄像头拍到事故过程,被告人逍遥法外呢?


  好在没过多久,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实刑一年二个月,赔偿被害人110余万。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似乎也没有真正的赢家,被害人至今精神状态未能完全恢复,Z则要面临刑事处罚,两个家庭都遭受到了重创。


  我们认为,处在灰色地带的超标电动三轮车社会危害性确实较大,倘若不将这类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制,淘汰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三轮车,今天的悲剧仍然会继续上演,如果涉案三轮车能够得到规制,就不至于该车在没有后视镜,大灯破损的情况下继续上路,被告人也不会毫无畏惧地在酒后驾驶该车辆。也许今日的判决,将会成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材料,为大家营造一个交通更为安全的和谐社会。期望悲剧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