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之内,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既可以抢占较早申请日、又能争取到更充足时间修改申请文件的手段。笔者近期收到多个相关咨询,发现申请人普遍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尺度存在误解。为了澄清针对本国优先权的常见疑问,笔者结合多年的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工作经验,对本国优先权的价值、风险及使用进行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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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的由来
优先权制度源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申请人在巴黎公约的任一成员国内提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在先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就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可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又称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中国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是对巴黎公约优先权的一种衍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申请人的利益,让本国申请人可以和国外申请人一样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由于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均是中国申请,而且二者技术主题相同,容易造成重复授权。为了避免权利冲突和审查资源浪费,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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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的价值
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创新、完善专利布局策略、补救申请内容缺陷。
(1)转换申请类型:利用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之间进行转换。发明专利能保护产品和方法,对技术方案的创新性要求高,但能获得更加稳定的权利和20年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比发明更容易获得授权,但保护的权利不稳定、且只有10年保护期。申请人在初次申请之后,如果想要变更申请类型,不能直接修改在先申请,但是可以提交不同类型的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样就可以在不影响申请日的前提下修改申请类型。
(2)延长专利保护期限:本国优先权最大的一个优势是帮助抢占较早的申请日。因为中国专利适用的是先申请制度,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技术内容一般无法影响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对一项发明创造而言,申请日越早,授权的几率越高。同时,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实际申请日而不是优先权日起算,因此当在后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后,不仅能够排除优先权日以后的现有技术障碍,而且实际将待保护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期起算日从优先权日延长到了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3)完善专利布局策略:申请人在产品上市前,为了全方位保护产品,会对产品的核心技术、外围技术、应用技术进行多角度布局,申请多件专利。对其中一些市场前景无法预计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撤回,后续发现确有市场价值时再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恢复审查,以控制审查费用成本。同时,还可以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前提下,让在后申请要求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将多件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专利申请,从而能大幅降低专利的维持费用。
(4)补救申请缺陷:专利申请经常出现撰写不清楚、遗漏保护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等问题,其中部分缺陷是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的。但申请人在利用本国优先权的时候,常常忽视优先权成立的条件,误以为可以修改任意申请缺陷,导致在后申请无法享受优先权或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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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的风险
本国优先权和普通优先权相比,最大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且无法恢复。如果不当利用本国优先权,可能造成两件申请都丧失权利的风险。
以在后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为例,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初审和实审审查员均会对优先权请求进行审查,但审查重点并不相同。
①初步审查员只审查优先权请求的形式要件,核实在先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不核实二者是否有相同主题。如果初审不合格会发出优先权不成立通知,否则优先权请求通过。
②如果初审优先权审核通过,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视为撤回。
③在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员一般不会主动审核优先权问题,但当检索到公开日期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PX、PY文件等情况时需要核对本申请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审查员按照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核实两件申请是否具有相同主题,即审查在后申请的内容是否记载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或可以从在先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后申请中超范围的部分内容不享有优先权,审查员会发出优先权不成立的通知。
④如果在先申请未公开,虽然在先申请已经视为撤回无法恢复,但申请人还可以重新提交相同的申请对原技术方案进行保护。虽然推迟了申请日,增加了授权难度,但原技术方案仍然有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⑤如果在先申请已经公开,那么在先申请就成为影响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障碍,直接导致在后申请失去新颖性或创造性,无法获得授权,申请人就会同时丧失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权利,原技术方案再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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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的使用建议
为了避免本国优先权不成立带来的巨大风险,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规避风险的建议。
(1)尽量在在先申请公开之前要求优先权
相对于未公开的在先申请,审查员对已公开的在先申请更加敏感,会主动审核本国优先权是否成立。因此当在先申请已经公开时,申请人在要求本国优先权时需要更加谨慎。如果只是为了达到转换申请类型、合并申请、延长保护期限等目的没有问题,如果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笔者建议直接修改在先申请或另行提交新的独立申请。
(2)在后申请采用复制修改方式
为了避免在后申请的记载超过在先申请的范围导致无法享受优先权,笔者建议在后申请将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包括进来,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在后申请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方式:A、修改形式瑕疵,如错别字、术语不统一、语句不通顺等;B、修改或增加权利要求的特征、调整方法步骤顺序;C、对权利要求做更上位的概括、删除技术特征、增加新的技术方案等。笔者建议第一种修改方式可以直接在原申请内容上修改,第二和第三种建议在原申请复制的内容上修改,这样即使修改的内容优先权不成立,也不会影响原技术方案的优先权成立。
(3)合理利用优先权现有审核机制
按照优先权的审查标准而言,在后申请的修改尺度是非常有限的,可能无法满足申请人的修改需求,如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申请文件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等往往会超出在先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而导致优先权不成立。但是在专利代理实践中,有不少申请做类似修改也通过审查获得了授权,这是因为除了初审阶段,在授权、确权和维权阶段,对于优先权的核实并不是必须的。在实审、无效和诉讼阶段只有在请求人提出请求并提供PX、PY证据时才会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因此笔者建议在后申请采用复制修改的前提下,也可以从完善技术方案的角度进行修改,以获得有利的授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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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国优先权制度作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但申请人在使用时存在一些误解和盲区,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意料不到的风险。希望文本的探讨能帮助申请人深入了解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专利申请时合理利用本国优先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