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在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前提下,公司初始注册时,股东可将注册资本金实缴期限约定至数十年以后,在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无强制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而一旦公司存在到期债务无法履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将因此丧失,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该制度究其根本在于法益选择时,应当优先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抑或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
二、制度现状
首先,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法律规定中体现了该制度的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即《九民纪要》)第六条、《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等。
纵观现有法律规定,虽通过相关联的多部法律看似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因此,在现行司法实务审判层面,各级法院、同级法院、甚至同法院不同主审法官,对于相同案件事实,审判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
我们以《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条件搜索执行案件,可以检索得出15000余起案件,其检索结果可以看出:在执行阶段,以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下,法院同意追加基本在40%左右,而驳回申请的比例在50%左右,另外有少数其他的处理方式。
而以执行异议之诉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大概有4500余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比例将近60%,而驳回的比例仅30%左右,同样存在少数其他例外情况。
由此可见,有一部分案件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即取得了生效裁定,实现了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目的,而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需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甚至在该程序中依旧未实现债权人目的。
三、审理实务
(一)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通常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查询公司名下全部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且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随后,债权人向原执行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公司未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若执行异议申请被支持,则债权人可依据生效裁定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若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则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些地区对于此类案件另行明确了专属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债权人作为原告,分列公司股东及公司自身作为被告。执行异议之诉获胜后,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若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判决仍被法院判决败诉,则债权人可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债权人依据执行异议裁定书或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再次申请执行时,均直接列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此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被打破,需提前完成出资义务。
(二)
庭审核心审查要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是法官决定是否同意追加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故庭审也会围绕这一焦点展开,通常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核心审查要点:
1
在案件审理时,股东实际的出资情况?
2
公司是否仍在正常经营?是否还有主营业务收入或有其他的营业收入?公司是否已进入资不抵债状态?
3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正常取得联系?公司是否具备确定的经营地址?如已无法正常取得联系,状态持续时长?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是否正常参与庭审?
5
公司是否已经被相关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的原因是什么?状态持续时长?
6
除现有案件外,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已被列入被执行人甚至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有,案件的具体金额?
四、制度发展预期展望
首先,该制度在理论层面的讨论由来已久,而刘贵祥专委等专家学者的理论思想非常明确,《法律适用》在2023年第1期也刊发了《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讲话整理稿,在该文件关于有效治理“逃废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中明确指出: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
同时,2022年12月30日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首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是在执行异议程序、或是执行程序甚至审判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还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配套完善。
虽然新《公司法》至今尚未出台,但在相关理论研究及《公司法》修改稿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不断强化股东出资义务、强调公司资本充盈的背景下,想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会尽快推进落实到位,并直接成为切实有效严格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直接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