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如果证人正在监狱服刑,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其证人证言又将成为其他案件查明事实的关键,此时其证人证言如何获取?其证言效力法院将如何认定?
一、准备程序及手续
如果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在看守所羁押,此时律师的会见程序需要取得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而一旦刑事案件审理完毕,转至监狱开始服刑,此时除了家属可以正常会见以外,律师向监狱说明调查取证的实际需求,说明证人和案件的实际关系,按照监狱的制度和安排的流程,监狱原则上会同意律师的会见以及调查取证的要求。当然,不同的监狱具体操作流程并不完全一致,需与证人正在服刑的监狱狱管科具体确认。
而律师需要准备的手续情况也并不复杂,通常来说需准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证人所涉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而证人与案件的关系有的监狱会作为审查重点,而有的监狱会更多尊重律师的意见。
二、取证流程
首先,取证过程建议由两名律师共同进行,在保护律师的同时,也为了最大程度确保取证过程的真实完整全面。
其次,取证过程建议全程录音录像,尤其一些监狱会安排律师在家属会见室、证人在监区,双方通过视频会见系统进行取证,此时录音录像程序会更加顺畅便捷。而全程录音录像将会作为说服法院采纳证据的关键因素。
此外,开始取证时候的“破冰”过程至关重要。对于证人而言,律师的拜访非常突然,尤其是证人因刑事犯罪服刑而产生的心里防御较强,因此在取证最开始取得证人的信任尤为重要。只有证人在相信律师、愿意吐露其知晓的事实真相,才能够最终顺利完成取证过程。而证人的家书、证人亲属告诉律师的细节信息或可成为快速拉近双方关系、取得信任的关键因素。
同时,在取证前,律师需要准备尽量详实的问题清单,问题可以是开放式也可以是封闭式问题,并且尽量考虑周全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法喝措施,毕竟取证过程时间有限机会难得,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获取最全面的内容。
取证过程中律师以手写方式全程记录证人证言,并在取证结束后,经由狱警交递给证人,由证人签字捺印并最终完成取证过程。
三、法院采信
在证人服刑的情况下,证人很难出庭作证,所以该份证人证言能否最终获得法院的采信尤为关键。
说服法院采信证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01 取证的全程由两名律师完成
一方面突出律师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强调并非个人独立取证,推动法官认可证据形成的客观真实性。
02 取证的过程
说明取证在监狱进行,全程有狱警在场,并且全程录音录像、以最真实的状态记录取证全程,以及最终交递签署的过程,均充分体现了第三方在场监督以及监区的严肃性。
03 精诚所至
法官会综合判断律师描述取证全部过程、并结合案件全貌以及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的重要程度,最终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总之,虽然证人在服刑的情况下,取证工作相对复杂困难,并且其实际出庭作证的难度陡增,但作为律师,如果能尽最大的能力推动了取证程序、以最真诚的方式与证人沟通、以最有效的方法说服法官采信证据,该份证人证言或许可以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之一、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