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未婚生育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有产假及生育津贴?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地区的观点还是有一个转变过程的。
在2016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依据上述规定,旧的司法口径多认为,由于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赋予女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应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剥夺,即使女职工未婚生育的,其也依法享有产假,但不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但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一规定来看,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由此,实务中也经常因此而产生争议。
但是此前的司法口径目前已发生变化,首先,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经将原先的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删除,也即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是否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从政策上已经发生了松动。
此后,在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1],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进一步指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讲话的精神,笔者理解,生育保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保障女职工在生育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并不必然与计划生育挂钩,因此,即使未婚生育,女职工也同样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据笔者了解北京市的最新政策,北京市从2021年5月31日之后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已经可以申领生育津贴了[2],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给予的奖励性待遇并不可以享有。最后,由于劳动法领域具有强地域性的特点,各地政策未必与北京市完全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政策进行处理。
注释:
[1]具体参见http://www.nhc.gov.cn/xcs/s3574/202208/ba716cdb23264a3bb3d83a271d4a320d.shtml
[2]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NTQyMDE4Mw==&mid=2247519344&idx=1&sn=b72447af43993b8a24700b46cfb57311&chksm=eb07c908dc70401e403478389a56a3c0318f854763d0676986bfd03f68e942d054a479f56259&mpshare=1&scene=1&srcid=0719EqNRNJIhq6u3AzOpmLUl&sharer_sharetime=1689762656446&sharer_shareid=c7d1ebd3019bc1425f3f03ec6d9b7c03#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