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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恒大地产再被强制执行,会牵连许家印的个人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1-10

近日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不断增加的被执行人信息被多家财经类杂志披露,并进一步登上了热搜头条。


  截至目前,该公司总计执行标的已超过500余亿元,存在数百条被执行人信息,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多种类目,执行法院也包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多条限制消费令、失信和终本案件。


  因恒大地产的执行案件与数百万家庭息息相关,所以近年来颇受关注。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谈谈具体执行的范围。


  一、可供执行的资产包括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凡恒大地产名下的财产(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都可以用于执行,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等动产、持股的股权、股票、存款、基金份额、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到期债权等等全部财产。


  当然除了上述一般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外,还有一些特殊财产,但是以恒大地产现状,公司自身可用于执行的财产已非常有限,所以才出现了公司存在失信及大量终本案件的情况。


  二、股东的财产可以执行么?


  根据天眼查显示,恒大地产现有股东21名,历史股东12名,全部股东均为企业法人主体,无自然人主体。


  恒大地产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93979.6387万元,2022年度年报显示,全部股东均已于2020年完成注册资本金实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见,于股东而言,其需要承担的义务为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而一旦注册资本金出资义务完成,除非股东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否则,即使公司对外负债,也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当然这种规定也存在着特殊例外的情形,比如股东的资产与公司出现混同、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但除非股东全资持股公司,否则相关情形都需要申请执行人加以证明,而获取此类证明文件的难度较大并且证明力要求很高。


  三、有可能直接执行许家印个人的财产么?


  因为数百万家庭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这个问题也是大家颇为关心的,而这个问题同样涉及许家印个人是否有可能和恒大地产产生了财产的混同。以现有股权结构分析,许家印本人并不直接持有恒大地产股权,也并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个人财产与恒大地产财产混同。这也是我们此前承办的其他案件与法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法官一针见血指出的问题,即:不论许家印本身所涉及的其他刑事、民事法律问题,即使不考虑许家印安排的家族信托等其他法律结构,仅就恒大地产负债而言,也很难直接与许家印个人财产挂钩。


  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权相对分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些基础原则都是现代公司法立法基石,不能轻易撼动,一旦随意突破,将导致公司法理论体系分崩离析。所以即使数以百万计的家庭遭受损失,但基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仅就恒大地产的债务而言,从执行角度,的确无法直接追加许家印个人作为被执行人,也很难直接执行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