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近些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爆发劳动争议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会在离职证明存根等相关表单上设置类似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劳动争议”的条款。
那么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存根上添加的“无争议”类条款,是否能一定免责呢?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2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七[1]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复:
案情梗概
常某于2020年1月4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效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常某的月工资为16000元。在职期间,A公司采取大小周工作制度,安排常某大周上六天班,并以补贴形式向其发放了单倍加班工资。2021年1月25日,常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当日,A公司向常某出具离职证明,常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
该离职证明存根内容为:“本人确认,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如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已于2021年1月25日领取离职证明。”2021年3月15日,常某要求支付在职期间另一倍休息日加班费,A公司以常某已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表明双方在加班费等方面无争议为由予以拒绝。因A公司不同意就该加班费争议进行协商,常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常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可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其功能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情况,从而有利于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离职证明的内容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常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仅代表其签收了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存根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处分的协议,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功能,故常某仍有权主张其加班费差额并依法得到支持。
案件小结
依据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来看,用人单位仍应注意就劳动争议与劳动者进行妥善平等协商解决,而非试图通过此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来规避自身的责任,否则到头来,不仅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还可能会在声誉等方面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注释:
[1]http://rsj.beijing.gov.cn/bm/ztzl/dxal/202212/t20221222_2882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