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罪犯花钱看病,为什么感觉不对?
2002年,美国一个两度被判有罪的31岁盗贼,由于病毒感染而导致心脏瓣膜受损。因病情危急被排在心脏移植手术名单的前列。心脏移植的器官供体十分紧缺并且昂贵,该罪犯大约100多万美元的手术费用都由纳税人承担。这件事在美国引起很大反响及质疑,有记者表示,这对像他父亲那样的守法公民一点也不公平,他父亲靠劳动生活,也患有心脏病,连医疗保险也被取消了,他甚至说父母应该想办法弄一个面具,去银行抢劫。[1]
上述案例之所以引起伦理争议,一个疑问来自病人“罪犯”的身份,而“罪犯”本身意味着法律和道德上的否定评价。既然如此,难道不是应该让他接受惩罚,为什么还要悉心照料他的健康?另外一个疑问,是他享受的医疗待遇,似乎比守法公民还好!这显然超出一般人朴素的公平观念。
二、基本理念:保障人权,“罪刑法定”
对于第一个疑问,现代法治原则“罪刑法定”是一个回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2]国家作为一种保障自由的必要之恶,民众让渡出一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公意代表;国家主权“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3]刑法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刑法的处罚是对一个公民自由、生命、财产、名誉等重大权益的合法剥夺;为了限制公权力滥用,防止“利维坦”吞噬一切,保障公民权利,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形式上遵守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上要求明确性和内容适当均衡。[4]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犯已经被施加刑罚,刑罚之外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减损,应和普通公民一致。而健康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有学者总结了我国宪法上健康权的规范内涵:第一,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二,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三,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5]同时,如果故意漠视罪犯的痛苦可能被认为不寻常的惩罚【Estelle v.Gamble,429 U.S.97(1976)】。
三、基本理念:预防犯罪,改过自新
对于第一个疑问,第二个回应的角度是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
纵观人类古代社会,野蛮、残酷是其刑罚制度的鲜明特色,中外各国概莫能外。[6]究其原因,是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的刑事政策。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重新发现了人的价值。刑事政策的变革也随之发生,被称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创者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7]“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8]为了反对报应主义,德国学者冯·李斯特刑罚目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一句名言中:“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不使其为害。”,通过教育改造,让其消除危险性,重新回归社会。社会防卫运动领军人物——法国学者安塞尔,将其自己学说概称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安塞尔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积极主张刑法应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提高人类价值。他认为,犯罪人具有再社会化的权利,刑事政策的目标不是要把犯罪人排斥在社会之外,而是应当尽一切努力将犯罪人重新纳入社会,同时,对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只能通过增加刑法的人道化来实现,刑法必须在确保犯罪人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权利基础上,积极唤起犯罪人的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恢复犯罪人的自信和个人责任感。”[9]社会防卫理念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思想,也体现了刑罚效益的考量。
上述两个理念被贯彻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中。《联合国罪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1:对待所有罪犯,均应尊重其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任何罪犯均不应遭受——且所有罪犯均应得到保护以免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规则24:1.为罪犯提供医疗保健是国家的责任。罪犯应享有的医疗保健标准应与在社区中能够享有的相同,并应能够免费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不因其法律地位而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第1款: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保障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
通过以上分析,一个容易得出的结论是:罪犯在健康权利方面应该和一般公民别无二致。(以下称为“等同原则”)目前中国的制度安排也大体遵循这一原则。每个监狱都设有罪犯医院或卫生所,各省(区、市)监狱局都设有至少一所中心医院,所有监狱医疗机构都按照标准设置相应医疗科室,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并设有住院病床,为罪犯提供医疗救治服务。[10]并且目前社会医疗资源也逐步纳入罪犯医疗体系。[11]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发通〔2014〕114号)规定:监狱应当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全额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经费。罪犯医疗经费不足,可以推行罪犯狱内大病统筹制度。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试行罪犯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根据等同原则,罪犯在健康权利方面低于或者高于一般公民都没有伦理基础。那么,对于案例情况的第二个疑问如何回应?这个疑问背后其实存在误解。作为一般公民,在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下,能否支付费用也不是其获得治疗的前提条件。以中国为例,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于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12]
再举一例。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路上突发心脏病,是否应该进行救治?那些觉得不必要的观点,实质是说“不合算”,一个经济上成本-收益的考量。然而应该考虑的是,随着行刑车辆的启动,罪犯的健康权就突然减弱或者干脆消失了吗?按照等同原则,行刑路上或者一周前、一个月前、一年前,时间并不影响他享有的权利。如果考虑经济账本,大量的权利必然也随之滑坡式减损。更不用说,按照法律,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
五、结语
基于人权思想演化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可以推导出罪犯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健康权。纳尔逊·曼德拉曾言:据说一个人只有被关进监狱后才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评判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应看它如何对待自己最高等的公民,而要看它如何对待其最低等的公民。罪犯享有的健康权实现程度,一定意义上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经济水平。
注释:
[1]新浪网.罪犯“依法”换心脏[EB/OL].2003年9月29日[2023年12月3日].https://news.sina.com.cn/o/2003-09-29/0707838971s.shtml
[2]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51.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舞译,2003年3月修订第三版.北京:商务印刷馆,2005年4月:41-47.
[4]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53-61.
[5]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1):12-19+158.
[6]冯卫国.行刑社会化论纲[D].北京大学,2002.
[7][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2008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49.
[8][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2008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138.
[9]冯卫国.行刑社会化论纲[D].北京大学,2002.
[10]李豫黔.我国监狱罪犯生活与卫生工作新进展[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01):57-59.
[1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对全国政协十三届第二次会议第0167号(政治法律类009号)提案答复的函[EB/OL].2019年11月25日[2023年12月4日].http://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zwgkjyta/202105/t20210517_396510.html.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