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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重托,江宁律师代理的八起案件均获胜诉或委托人满意的代理效果
发布时间:2024-01-02

岁末年初,恰逢法院结案月,民商部江宁律师代理的八起案件均获得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一、对家暴零容忍,代理家暴受害客户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同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并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


  家庭暴力并非简单的家庭内部纠纷,而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恶性事件。委托人Z女士因琐事被丈夫殴打致头部、腹部、尾骨外伤,双方夫妻感情亦破裂,但考虑到离婚诉讼耗时较长,为避免暴力事件再次发生,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律师根据列明的材料清单协助客户收集、梳理证据材料,立案后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配合调查、开庭,最终客户如愿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为后续的离婚事宜的处理打下基础。


  二、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协助客户免去数十万支付义务


  客户L某与前妻协议离婚后为照顾孩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分手时口头对财产进行分割,本无争议。但几年后,前妻突然起诉要求分割共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L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一审判令L某向前妻支付数十万房屋补偿款,二审发回重审,承办律师此时介入案件。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前妻拆分财产并选择房产所在地起诉,是为规避将共居期间的其他往来纳入审理范围。由此,经询问客户得知,双方在共居期间另购买房产一处,登记在前妻名下,且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能够覆盖本案中前妻主张的出资部分。因此,承办律师在前妻所在地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另行提起诉讼,并将两案情况与双方法官多次沟通,要求合并审理。最终,法院将双方共居期间的财产均纳入审理范围,并判令房产一人一处,不再支付补偿款,客户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三、继承纠纷案,代理被告经两次庭审后原告撤回起诉


  委托人S某父母过世后,其兄弟拿出一张三十年前的分家单,主张要求按照分家单上的约定继承分割S某现居住的房产。案涉房产虽最初由委托人父亲建造,但二十多年前原房屋已被拆除,S某现居住的房产仅地理位置与原房屋相近,相应建房手续及花费均为S某负责,并非父母遗产。


  本案初次开庭时,考虑到亲情关系,S某愿意给予其兄弟一定的补偿款,希望法院主持达成调解,但金额未达成一致。再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搜集了案涉房产的历史档案、交税证明、契税凭证、土地金缴纳凭证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同时,客户不再同意调解。庭后,原告当即撤回起诉,息诉止争。


  四、执行异议案,代理客户成功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委托人Y某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时间无进展,承办律师在网络上发现已经对外公布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故代理客户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从实体和程序角度分别论述了终结执行行为的违法性,相关意见被法院采纳,并顺利协助客户恢复执行。


  五、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客户某物流公司名下挂靠的大车发生交通事故,涉事司机在事故中死亡,被判定负次要责任。事故相对方司机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向客户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按照法律规定,物流公司确应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详细分析了原告的索赔项目,发现其主张的费用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损失、利息费用、评估费、诉讼费等,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主张进行一一甄别后,承办律师发表人身损失不应适用代位求偿,利息费用不应属于索赔范围,评估费属于保险人理赔程序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等抗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相关意见并判令物流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法律援助案,代理劳动者确认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并获得赔偿金


  委托人F某、T某在某国企工作了十余年,疫情期间分别收到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其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用人单位给出的违反规章制度理由为“未按规定提供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书面病休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但经承办律师梳理证据,发现二委托人均已按照规定在公司系统内申请病休且经过审批,仅因出具假条的医疗结构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双方产生争议。


  承办律师认为,疫情期间因封控原因行动不便,就近诊疗实属正常,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代表诊断证明虚假,且委托人亦遵守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单位系违法解除。最终,客户如愿拿到赔偿金,并特意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代理原告获得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有惩罚性赔偿措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近年来,微商兴起,但因缺乏监管而乱象频生。委托人G某经朋友介绍,在微商处购买了包括卡钳在内的一系列摩托车改装配件,共计花费数十万元。但经比对,发现与某著名品牌的产品存在明显区别,微商同意退货,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摩托车改装配件的质量严重影响行驶安全,G某心有余悸,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此后,在诉讼过程中认定了微商售假的行为,成功获得赔偿款。


  八、服务合同纠纷案,协助客户达成调解,追回部分服务费


  委托人D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D某提供就业咨询、指导服务并承诺为其获得某国人事实习机会和全职工作机会。此后,该公司虽提供了部分咨询、指导服务,落实了人事实习机会,但并未协助D某落实全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部分服务费。但该公司认为,未落实全职工作是由于D某未配合及提前回国等原因,拒不返还。因此,承办律师代理客户向仲裁委提出仲裁。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针对公司方的抗辩事由进行了针对性回应,后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客户如愿拿到对方返还的服务费。


  以上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践行京都“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服务理念,尽心尽力从客户角度出发解决问题,最终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展现了京都律师扎实的专业素养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