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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女子2年内被老公家暴16次 律师:愿人人有家,家里无暴
发布时间:2024-01-11作者:李明真

据新闻报道,一女子2年内被老公家暴16次,需终身挂粪袋,多个内脏受损,但女子鉴定为轻伤二级可恢复,案件仍在取证阶段。


  日前,武侯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起诉该女子丈夫贺某阳,案件日前刚举行庭前会议。谢女士曾表示,希望施暴者被判死刑,针对轻伤二级鉴定结果,提出了补充鉴定。


  一、家暴致人体损伤如何认定?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立的,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而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入刑标准,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其实法律上的轻伤鉴定标准要求很高,比如肋骨骨折这种程度伤害的损伤,或者某种器官达到永久性的功能损害,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因为家庭暴力多次被毒打,而鉴定结果仍然也不重的原因。


  二、《反家庭暴力法》为何实践中效果不佳?


  实施家庭暴力者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我们对每一位遭受家暴困境的女性(有的也为男性)深表痛心。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并提供了一系列救济途径,但家暴问题屡禁不止,本质是在于这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中,缺少具有实践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标准,法条细化力度不够,运用到实践层面时会造成强制力和执行力不足,也就导致了矛盾化解力度及结果仍然有很多改进上升的空间。


  三、施暴者贺某是否可能会被判死刑?


  武侯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起诉丈夫该女子丈夫贺某阳,谢女士曾表示希望施暴者被判死刑,但罪刑法定,最终贺某如何定罪要看法律以及在案证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刑法确实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以判被告人死刑,但是需要达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此之外,我国对于死刑的证据审查更为严格,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唯一结论。而目前根据相关信息,伤情鉴定为轻伤,达不到法律规定的重伤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况且对于判处死刑,除了结果之外,还要看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达到被害人谅解等手段综合认定。最终贺某的刑期,还要以最终定罪证据综合考量。


  四、发生家暴后应如何自我救济?


  当受害人遭受家暴后,应当立即报警,寻求及时有效的帮助,还可通过民事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保护自身。若家暴者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待家暴者的会是囹圄之苦。在当前刑法并未对家暴者行为单独入刑的情况下,不排除立法专家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未来会对此有所考量。


  但无论法律如何修订,都只是解决矛盾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每一位有家暴倾向的人都要心存敬畏,保护、珍惜他人的生命、身体及健康,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幸福、尊严乃至人身自由!


  愿人人有家,家里无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