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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16岁孕妇被打流产,除了法律,我们还应想起点别的
发布时间:2024-01-15作者:于路路

一、被还原的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1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内容为“2023年12月30日13时06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在盛庄街道某小区一居民家中有人打架,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置。经调查,当日陈某某(女,16岁)到其生父陈某超家中,采取烧纸钱、辱骂等方式索要抚养费,与闻讯赶到的其伯母诸葛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其伯父陈某疆赶到后亦对陈某某实施殴打。目前,陈某疆、诸葛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结合警情通报内容及新京报、百姓关注等新闻报道,我们可以将案件事实还原为“朱某与陈某在2012年离婚,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儿小陈,离婚后小陈由朱某抚养,陈某一直未给予抚养费。2023年12月30日,小陈和朋友一起到陈某处,采取烧纸钱、辱骂等方式向陈某索要抚养费,后小陈与其伯母诸葛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打,其伯父陈某某赶来后也对小陈进行殴打。等小陈回家后,发现流血症状,到医院检查时发现已经流产。”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的处罚


  从上述案件事实可以判断,小陈的流产应是其伯父与伯母的殴打所致,但真正原因为何,仍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但现在我们能够确定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即,若小陈的伤经鉴定属于“外伤性先兆流产”(轻微伤),那么该案件有可能被定性为治安案件,小陈的伯父与伯母将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小陈的伤经鉴定为“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轻伤二级),那么该案件将被定性为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结合各地方生效判决,小陈的伯父与伯母有可能被处以一年期徒刑;若积极赔偿,取得小陈的谅解,极有可能会被宣告缓刑。


  三、引发的思考


  刚看到“16岁孕妇被打流产”的新闻标题时,除了对当事人的同情、对法律适用的思考外,我早先想到的是“西安孕妇流产事件”。人们习惯于遗忘,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今天,在此时,我们有必要再次回想起——“西安孕妇流产事件”。


  2022年1月1日,一位西安孕妇在晚上七点多突发身体不适,因120一直占线,后在110的帮助下送抵医院。因孕妇的核酸检测超过4个小时,而被医院拒之门外。最后,因救治不及时,导致该名孕妇流产。现在,我们在网上还能看到那张照片:一个孕妇,一边淌着血,一边艰难地用双手支撑着身体坐在椅子上等待。


  2022年1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回应西安孕妇流产等事件:“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患者”。2022年1月13日,陕西西安卫健委发布通告,公布对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的处理意见,具体为(1)停业整顿3个月;(2)给予警告、(3)高新医院的总经理停职,免去门诊部主任、产科主任、医务部副主任职务;责成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免去医院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主管副院长停职,门诊部护士长停职;(4)全市通报批评,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责成该院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两年时光转眼即逝,聪明的孩子在两岁时应该学会了走路与说话。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近日“16岁孕妇被打流产”登上热搜,与“西安孕妇流产事件”相比,除了事件为“孕妇流产”及号召人们重视孕妇和胎儿权益问题外,似乎确实没有多大关联,但我认为,我们总得在看到什么时想起什么,我们才不会被冠以“人类从历史中学到的唯一的教训,就是人类没有从历史中吸取任何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