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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评 | 从《三大队》看“理想”与“法治”——简评“理想的法治”
发布时间:2024-01-16作者:于路路

一、电影简介


  


  2002年9月21日,广东省台平市发生一起恶性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件,被害者是一名女中学生,因案件影响重大,故该案交由屡立功绩的三大队负责。三大队队长程兵,团队成员分别为:张青良、马振坤、蔡彬、廖健成、徐一舟。在勘察案发现场时,程兵通过被害人扣子上的指纹,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王大勇、王二勇兄弟,并立即展开了抓捕行动,不久三大队抓获了被群众殴打的王大勇。在审讯王大勇期间,程兵等人得知张青良因被王二勇撞击而突发脑溢血死亡,三大队成员为尽快从王大勇口中获取王二勇的线索,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式致王大勇死亡,三大队五名成员也因此被判入狱。


  二、关于理想


  程兵出狱后,出于职业的责任心、被害者及其家人的遭遇、师父的牺牲等因素,毅然决然踏上追凶之路,此时的三大队成员都已“放下”过去,开启了新的生活,但受程兵精神的感召,加之本身未曾真正放下,他们再次组成了新的三大队。对于曾经的三大队而言,将每个案件侦破、每个凶手绳之以法是一种“理想”,他们有过一个又一个的理想,也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理想。但那些曾经的理想相较于“将王二勇绳之以法”的理想而言,似乎没有那么的刻骨铭心、悲壮慷慨,因为这个理想是经过岁月磨砺、现实摧残后依旧保持不变的。


  三、未竟之理想


  在程兵将王二勇抓捕归案之前,三大队成员心中都有一个未竟之理想,这是值得被关注的地方,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按照时间线的顺序来梳理,我们可以作以下展开:


  首先,对于张青良而言,其已经临近退休,身体机能早已退化,正是其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发脑溢血死亡,激化了三大队与王大勇的矛盾,也为三大队的刑讯逼供和程兵的坚持追凶提供了合理依据。同时,将王二勇绳之以法也成了张青良再无法继续的理想,这也间接放大了新三大队的理想。


  其次,对于马振坤而言,其亏欠妻子太多,这是一辈子也还不清的人情债。妻子在马振坤入狱期间不离不弃,不仅独自一人照顾病重的婆婆,还要拉扯年幼的孩子。出于愧疚及对妻子的爱,马振坤选择了放弃。


  再次,对于廖健而言,其同样对儿子充满愧疚之情。电影给过廖健儿子要钱的特写,这说明在入狱前儿子是以廖健为依靠的,等到廖健出狱后,则要跟着儿子做保险推销员来维持生活,此时的儿子已经成了他的依靠。出于亲情及为了给儿子提供经济帮助,廖健也放弃了追凶。复次,对于徐一舟而言,他是以优秀毕业生的身份加入三大队的,当时的他一心想着办大案要案,而忽视了案件背后被害者家庭的支离破碎。在其追凶的过程,从罪犯手中解救了一名人质,并与其迅速坠入爱河。后为了爱情,徐一舟也放弃了追凶。


  最后,对于蔡斌而言,虽是将“我执,是一切痛苦的根源”作为口头禅,但这种自我的麻痹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他是陪伴程兵最久的成员,最后因胃癌也选择放弃,而那段河里道别的戏,既是开导程兵放下执念、放过自己,也是在开导自己。


  从上面我们不难发现,人们会因为亲情、爱情、健康等原因放弃理想,即便这个理想对于我们来说是刻骨铭心、魂牵梦绕的,但拘泥于现实而又不得不放弃。放弃,对于平凡的我们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其实,程兵也曾想过放弃理想、放下执念、放过自己,在新三大队成员逐一放弃、自己辛苦多年一无所获后,那种身心俱疲的感觉,让我们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到窒息。但程兵又未能真正做到,这正是他的不平凡之处。这种不平凡的精神,让大多数人在观影时都会产生一个困惑,如果王二勇真的消失不见、程兵直到生命的尽头也未找到王二勇,那么程兵这后半生的意义又是什么?他抛弃了妻子与女儿,放弃了新的生活,这种付出到底值不值得?这个问题不禁让人想到了《西西弗的神话》,面对日复一日的推石工作,即便是如此之荒谬,加缪却认为西西弗是幸福的。


  四、被隐藏的问题


  (一)“命案必破”的任务


  在九十年代末,我国恶性刑事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地方公安机关为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社会恐慌,率先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后各省市政府机关逐渐将此口号演变为地方性刑事政策。在2004年11月份,公安部在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正式确立“命案必破”指导思想,地方各级机关也随之制定了更加完善的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回首过去,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政策下全国的破案率确实有了显著提高,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有了极大提升,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较为“出名”的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王树红案”等也多发于这一时期。通过已公布的司法材料和相关研究报告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阶段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层出不穷,无罪判决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恶性冤假错案激增,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精神病人刘卫中抵杀人犯案”的影响太为恶劣,河南省公安厅于2014年才痛定思痛,将“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正式转变为“命案不错”指导思想,其他省市的公安机关也陆续将案件侦破率转向到侦破质量上。不过,这次指导的思想转变大概发生在十年之后,期间第三次严打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也只有当事人才能知道!


  (二)“零口供不能定罪”的思想


  "零口供"是指当事人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缄口不言,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而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但在早些年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往往会背离“重证据、重调查、轻口供”的原则,着重选择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突破口。举例而言,某地发生命案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确定相关犯罪事实,而后通过这些犯罪事实及口供去寻找相关的证据。当我们听到这种办案逻辑时,无论是否学过法律都会认为不可思议,但事实却是如此!为何会有个别公安机关愿意采取这种方式,一方面是“命案必破”的思想和业务考核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对自己业务能力的盲目自信。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如侦查手段或科技的落后、事件的巧合等。


  (三)“刑讯逼供”的荼毒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作为野蛮法制的代名词,我国《刑法》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在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若从法学教育的意义而言,反对刑讯逼供的思想应该是刻在每一名法学生、每一名法律工作者骨子里的,但现实却与之相反,出于种种原因,直至今天我们仍能从公开渠道看到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而那些未被公开、未被发现的案件又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或许,对于那些已经公开的案件,我们应该“庆幸”,“庆幸”现在的刑讯逼供手段变得更加高超,由原来的拳打脚踢、手脚并铐、电疗针灸等变成了现在的精神摧残、熬鹰战术、有痛无伤、司法人质等。无论是采取过去的手段还是现在的手段,施暴者在施暴前都应该假想一下,当有一天自己变成受害者时,是否能经受住这种考验。


  五、“理想的法治”


  谈过了“理想”和“法治”,那么什么才是理想的法治?理想的法治应是与现实的人治对立的,它的根本目的在于驯化权力,把个体或团体的意志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以此平等充分的保护每个个体的权益。这就要求公权力及行权者在既定法律确立的框架之内活动,绝对服从法律的规定,个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权利制衡权力。同时,理想的法治对法律本身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试想,法治有自己的生命,它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发明,那么作为独立的个体,理想的法治又是什么?


  从我们已经观察到的法治实践来看,首先,理想的法治在于法律,即被公开颁布的法律具有普适性,清晰明了且不自相矛盾,同时它还不得朝令夕改,不得溯及既往;其次,理想的法治在于公众,即法律要被公众所知悉,并对所有的公众平等开放,所有的公众都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遵守法律;再次,理想的法治在于司法者的适用,即司法者应独立自主、不偏不倚的适用法律;最后,理想的法治在于信仰,人们能够相信法治具有自己的生命并能不断成长完善,人们愿意去遵守法律、捍卫法治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