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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谈谈电影《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2024-02-15作者:孙广智

昨日,在妻子的强烈推荐下,我们一起观看了电影《第二十条》。不得不说,电影本身的精彩远超我的预期。在我看来,这是一部难能可贵的佳作,更是内地法律题材影片的天花板。


  影片直面刑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为何在实践中,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往往淹没在互殴和防卫过当的错误认定之中?


  为何在明知诉的不准,判的不当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依然遵循着一种无形的惯性,不断将刑法第20条推至“僵尸条款”的境地?


  带着这些思绪和疑问,我将我的观影思考整理如下,以供大家交流、探讨。


  1.正当防卫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更是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即权利本身


  正当防卫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当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防卫行为予以制止。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为何说正当防卫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因为它救济的对象是我们所享有的,人身、财产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而假如这些基本权利得不到救济好保护的话,也就意味着我们被剥夺了“人之为人”的公民身份和资格。


  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正当防卫是公民宪法权利在刑法领域的延伸,且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2.执法权、司法权虽然也能起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作用,但它们并不是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作为权利保护手段的国家权力


  或许有人认为,针对人身、财产等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也会通过执法权和司法权予以保护,如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治等。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一定要“揪着”正当防卫不放,一定要反复强调这种自力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呢?毕竟,来自公权力的保护似乎更有力度,也更名正言顺一些。


  对此,我认为有必要强调的是,如前所述,正当防卫不仅仅是权利救济,更是权利本身。而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则是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的手段,是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


  因此,执法权、司法权与正当防卫虽然均有权利救济和权利保护的功能,但前者属于国家权力,后者属于公民权利,二者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而非前者当然替代或者优于后者的关系。


  3.国家权力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手段,既要保护公民权利,更要保护“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否则,势必引发权力对权利的不当审视与否定


  如前所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以及正当防卫权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组成了“人之为人”的公民基本权利。


  而国家权力作为公民权利的保护手段,其权利保护也应当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第二,保护公民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即保护“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由此,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保护对象,而非后者缺席或迟到情况下的“平替”。


  然而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会忽略正当防卫的权利属性,而是以一种审查“平替”的心态,将之视为一种手段并评价其是否合情合理。


  这种来自权力对权利自上而下的“审视”,不可避免会伴随着置身事外的“冷漠”和居高临下的“傲慢”。


  影片中,检察官韩明(雷佳音饰演)为了说服已决犯张贵生(杨皓宇饰演)不再上访,甚至拿出了后者“犯案”时的现场监控,“逐帧”分析对方的行为何时为防卫、何时为互殴、何时为伤害。


  但很显然的是,张贵生虽然不知该如何反驳,但却无法接受检察官韩明的“专业分析”。


  归根结底,这种权力对权利的审视实际就是以我之立场,评判你之行为,这种立场和角度上的错位,往往是造成此类案件在司法处理上与社会公众期待背道而驰的重要原因。


  或许又有人认为,评价是司法权的应有之义,而司法人员(检察官、法官)作为权威且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正当防卫成立与否进行评价似乎也无可厚非。既然如此,以我之立场,评判你之行为,又有什么问题呢?


  对此,我想指出的是,司法的审查与裁判不仅包含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同时也包含了事实意义上的判断;而对事实的判断,特别是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断,无疑要在充分开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设身处地”的代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处的场景、状态来予以审查、认定。


  如前所述,在影片中,检察官韩明在劝说已决犯张贵生时,仍然没有摆脱所谓的“上帝视角”和“事后诸葛亮”般的冷漠和傲慢,以至于他自己都意识不到,甚至还以为自己是在帮助对方。


  而在经历张贵生车祸及嫌疑人妻子郝秀萍(赵丽颖饰演)跳楼之后,面对张贵生女儿对公平正义的拷问,检察官韩明开始以一个“人”(而非公权力代言人)的角度来审查、判断嫌疑人王永强(潘斌龙饰演)在案发当时的主观心态。


  也正因如此,韩明才能在片尾的听证会上与上级领导和与会代表积极的开展“观点交锋”,最终成功捍卫了自己的观点,即嫌疑人王永强的涉案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依法决定不予起诉。


  4.秩序管理与权利保护,效率与公平是司法面临的永恒难题,但无论再难,也不要偏离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初衷和基本要求


  毋庸置疑,对公权力的运作而言,社会秩序管理和公民权利保护位于权力天秤的两端。


  很多时候,秩序管理与权利保护处于“泾渭分明”的状态,但正当防卫这种“以暴制暴”行为的发生,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秩序与权利的边界。


  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会先将正当防卫视为一种“暴力”,然后再评估其是否对秩序进行了破坏,最后才会考虑这种“暴力”是否属于应予保护的公民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保护实际是让位于秩序管理的,而何为秩序,最为直观的判断标准就是稳定和平衡。而如果对形式意义上的“稳定”与“平衡”过于看重的话,那么就很容易陷入“结果定案”和“客观归罪”的误区。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明明应当是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行为却被认定为互殴,不法侵害者仅因其伤情更重(或死亡)却被认定为被害人的原因所在。


  面对这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存在错误却无法纠正的起诉和裁判,我们却总是无能为力。归根结底,我认为,问题出在司法权力的运作将秩序管理放在了优先级上,而将权利保护放在了劣后位上。


  在这种思维及惯性的影响下,必然引发的后果就是公平让位于效率。这也是临近片尾,检察官韩明当着检察官吕玲玲(高叶饰演)的面,无能狂怒般的将过往的若干案件材料重重摔打在桌面上,并咆哮道:“过去都是这么判的!”


  是的,因为秩序管理优于权利保护,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平为效率的让路,才会催生出一个又一个错误的起诉和裁判,也正是这些积重难返的司法先例,一步一步的将刑法第20条推入了僵尸条款的深渊和境地。


  影片最后,检察官韩明用华彩的演讲赢得了满堂喝彩,嫌疑人王永强终于迎来了沉冤昭雪般的正义降临,但这背后是他和妻子遭受的长期凌辱和不法侵害,是检察官吕玲玲堵上职业前途的奋不顾身,是一桩桩案件处理不当背后的血与泪。


  我对于影片中反复强调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宣言深表认同,但从宣言到行动,从行动到效果,仍然任重道远。但无论再难,也请司法不要偏离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初衷和基本要求。


  (全文完)


  后记


  在观影过程中,我曾数次落泪,特别是在上访户张贵生签署不再上访承诺书的那一刻。那种明明没有做错却要放弃抗争的委屈和不甘不断的鞭笞我过往的执业见闻及亲身经历。


  那些委曲求全的认罪认罚,那些看似法外开恩的“留有余地”,那些如劫后余生般的“关多久,判多久”等等等等。


  在楼顶劝说嫌疑人妻子郝秀萍放弃轻生时,检察官吕玲玲曾大声呼喊的:“法律不是他们说的那样”。这一幕又让我泪湿眼眶。是啊,法律不是这样的,至少不应当是逼人自尽以求对亲人公正的样子。


  但很遗憾的是,法律有时候恰恰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样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执业律师,这既是我所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不断努力和奋斗的重要原因。


  影片中,嫌疑人妻子郝秀萍被的人设是一名聋哑人,这恰好暗含了真正的受害者陷入“失语”的困境;上访户张贵生已决犯的人设则暗示着他是司法不公的牺牲品,而他的死最终也促成主人公韩明决心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某种意义上,张贵生的命运恰恰是公民个人对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献祭”。


  当然,本片中最不能被忽视的,是检察官吕玲玲及李茂娟(检察官韩明的妻子,由马丽饰演)这两位女性角色。正是在二人的坚持和支持下,检察官韩明才得以从一个委曲求全的职场中人,蜕变为铮铮铁骨的检察官。


  难能可贵的是,影片没有致力于树立高大全的检察官形象,没有靠机械降神的情节来为领导唱赞歌,而是实实在在的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好故事。


  在这个好故事里,刑法第20条及其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守护。期望故事中的美好结局能够延伸到现实的司法实践之中。


  最后,希望大家喜欢《第二十条》这部电影,也喜欢这篇影评。祝愿我们每个人和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美好。


  (注:文章封面图及文中插图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