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老出差,今年春节就想过个躺肥年,看了很多春节档电影。《热辣滚烫》看了想减肥,《飞驰人生2》燃起了奋斗的激情。《第二十条》总感觉像工作,犹豫再三还是看了,看过之后心情有点沉重,和大家唠唠。
电影拍得好,演员演得好,好在真实。剧情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贴近生活,司法人员的压力与无奈也很真实。能够引起同行的认可和观众的共鸣。群情激愤到位后,正当防卫得以认定,王永强无罪释放,回到妻女身边,让观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很爽。
但是,在真实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案件情节并没有拴狗链强奸人妻那么极端,很多时候也缺少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那把刀,更多时候没有吕玲玲那样毅然固守真理的检察官,也很难碰到身边事推动下痛下决心向司法惯例发起挑战的检察官韩明。
更多的时候是律师依据法律做出有力抗辩,却难以撼动司法惯例的那种无奈,甚至是绝望。
因为,这些案件也有冤情。
“刺死辱母者”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盛春平案等热点案件推动了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唤起了沉睡多年的《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这仅仅是涉及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出罪事由,应当破除的司法惯例还有很多。我们离真正的公平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笔录中心主义。
定案靠证据,证据包括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等。言词证据就是以一问一答形式记录下来的被问话者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的过程。嫌疑人做的笔录叫供述,证人做的笔录叫证言。笔录会涉及全面的案件事实,审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都是先看笔录再看其他其他证据。总之,笔录很重要。
但是,笔录容易出问题。笔录是办案机关制作的,这种事先制作出的笔录很容易带有倾向性。有时候这种笔录并不能客观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办案过程中,我就遇到过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直坚持自己无罪,结果老父亲病危,办案人员向他承诺你认了就让你去见你父亲最后一面,他配合了却发现自己被骗了,他很愤怒坚决翻供却因“认罪态度不好”换来了重判。
另一起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让当事人认罪,反复做思想工作,以冻结其他不涉案合作项目和妻儿安危为筹码,获取有罪供述。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每个被迫做出的认罪供述背后的故事皆不相同,但无一不被踩到了痛处。这种压力不是冻饿打骂,却更让当事人心痛。
拿着这些供述再去找案件的其他相关人员调取证言。他都认了,你也得认,你配合就没你的事,你不配合我就查你。可能没有几个人能扛过这种压力吧?这些所谓的证人有的事后会和家属或律师解释“对不起,我也真的没办法。”
由此,就有了表面上相互印证的一些言词证据。再想推翻,难上加难。
可能你会问,我们不是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讲庭审中心主义么?但是,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以来的十几年中,有几个案件真正有效排非了?司法解释都说了,被告人当庭所述与笔录不符,有合理解释的应当以当庭所述为准,可现实中排除非法证据不知要比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要难上多少倍?
笔录本应只是一种参考,事实的真相应当由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发问、质证、辩论来查明。发问技巧应当是最能体现律师水平的专业技能,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都应一一出庭,接受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轮番发问,通过审视不同视角的观察内容,以法律规则判断出法律事实。
大活人在庭上能把事说明白,为啥只看打印出来的笔录?非得说笔录才是他的真实意思,庭上否认就是你认罪态度不好,就要重判。
有问题的笔录几乎是所有冤假错案的基础。这也是比沉睡的第二十条涉及范围更广泛的问题,因为几乎所有案件都有据以定案的笔录。
为什么问题笔录很难被推翻?其一,翻供就是你态度不好,有罪供述和其他的证据相印证,你翻,证人敢翻么?其二,之前有罪供述如果真的做的有问题,侦查人员要追责的,要脱警服的,人家可能已经因为办了这个要案升职加薪了,检察官或法官做好推翻这一切的准备了么?其三,监察委是可以调查检察官和法官的,怎敢认定他们的笔录有问题,再说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你是被逼的啊?
总而言之,司法纠错的成本太大了,难啊。也正因为难,偶尔经过有效辩护案件有好结果,才显得尤为珍贵。
回到《第二十条》电影本身,唤醒正当防卫实属不易,确实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但中国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律人唯有不断呐喊,相互理解和尊重,才能将“你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