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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跨国传承,需要注意这些风险(加拿大篇)
发布时间:2024-02-23作者:蔡康苗、高慧云

张总今年62岁,是我国较为知名的女企业家,经过多年的辛勤打拼,积累了十分丰厚的家业。她名下拥有2家非上市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拥有房产,同时在多家银行都有丰厚的存款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理财产品。她的父母尚在世,丈夫已去世多年,育有独生子小王,小王今年35岁,已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毕业并在该校任教,同时入加拿大籍。小王与同为加拿大籍的妻子育有一子,预计小王的小家庭未来将长期生活在加拿大。近年来,张总愈发觉得需要提前规划身后事,也担心未来儿子继承她在中国的财产时可能会遇到障碍。笔者将以张总家庭情况为例,分析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关系证明、资产出境及继承纳税等方面的问题。


  遗嘱需要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一、常年居住在中国的遗嘱法律适用


  张总常年居住在中国,那么她的遗嘱是适用中国法还是加拿大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的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此,张总可以根据国内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订立遗嘱。


  关于遗嘱的形式,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因此,张总可以采用符合国内遗嘱规定的形式进行订立。在国内,遗嘱可以采用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七种形式。虽然张总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约定由其独生子小王个人继承,但小王想要实现继承还需要张总的法定继承人参与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法院诉讼。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张总尽早在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


  二、常年居住在加拿大的遗嘱法律适用


  如果张总将来想和儿子一起居住在加拿大,那么她需要考虑加拿大的继承法律规定。加拿大有两种法律体系,魁北克省采用《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民法,而其他省份和地区则沿用英国的普通法。即使在采用普通法的各省之间,法律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张总需要适用自己所在省份的法律。如果张总在多伦多市居住,那么她应该遵守安大略省的《继承法改革法案》。


  关于遗嘱的形式,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笔迹和签名订立有效的遗嘱,无须办理手续,也无须见证人在场、证明或签名,即自书遗嘱。除了自书遗嘱,遗嘱人必须在两名证人面前签署或确认其签名,且这两名证人必须在遗嘱人面前签署遗嘱。如果至少有一名证人是律师或律师助理,则可以通过视频见证遗嘱,但对见证人或见证人配偶的遗赠是无效的。


  关于遗嘱的效力,首先,遗嘱人必须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立遗嘱人必须知道并理解遗嘱的内容,尽管这不一定是通过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来实现。其次,立遗嘱人必须在没有任何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订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这意味着受胁迫或缺乏独立思考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将被推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加入了《国际遗嘱形式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Will),该公约在安大略省生效。该公约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如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俄国、意大利)等成员国。然而,中国目前还不是《国际遗嘱公约》的签字国,因此张总的遗嘱可能需要在加拿大使用并遵守安大略省的相关法律。


  根据《国际遗嘱公约》的规定,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使用任何语言。遗嘱不要求是立遗嘱人本人书写,但在遗嘱订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外加一个公约所要求的“国际遗嘱授权人”。公约没有对见证人的资格提出要求,但对授权人有要求,即授权人必须是签字国指定的专业人员(在安大略省,被指定的专业人员是该省执业律师)。公约只要求立遗嘱人必须知道遗嘱的内容,而见证人和授权人可以不知道其内容。立遗嘱人应该签署遗嘱或确认已经签署了遗嘱;当立遗嘱人无法签字时,应向被授权人说明理由,授权人应在遗嘱上注明。此外,立遗嘱人可以指示另一人代其签字。如果是多页遗嘱,每一页都必须注明页码,并由立遗嘱人在每页上签字。


  综上所述,张总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地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建议张总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一、关于亲属关系证明


  无论是否立遗嘱,如果不选择诉讼继承,继承都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进行继承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证明立遗嘱人和相关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特别是在移民家庭继承中,如果小王想在国内继承母亲张总的遗产,首先需要证明已经入加拿大籍的小王与之前的中国籍小王是同一个人,即需要提供“同一人证明”。实践中,小王可以在加拿大通过公证和附加证明书的形式办理《同一人声明书》,或者在国内原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开具《户籍注销证明》。在此提醒大家,在入外籍前尽量留存国内原有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便在必要时证明身份。


  二、关于死亡证明及相关证明


  小王按照张总的遗嘱办理继承时,还需要提供外祖父母的生存情况证明以及外祖父母与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尽管小王是独生子,但仍然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或者相关人事档案来证明。总的来说,在办理继承时需要提供死亡证明、财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实践中,继承人常常为这些证明所困扰,因此建议当事人要注意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对相关证明进行公证。设立公证遗嘱、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措施可以有助于梳理家庭关系证明并加以保存。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继承手续需要尽早办理。如果小王的外祖父母在张总去世后去世,那么需要舅舅或姨妈配合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小王才能顺利继承。如果办理继承手续更晚,舅舅和姨妈也已经去世,那么就需要跟小王关系更疏远的表兄弟姐妹前往公证处表示同意放弃继承,小王才能顺利办理继承权公证。否则,就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继承的资产如何出境?


  小王作为加拿大公民,如果想将从中国国内继承的遗产转移到加拿大并变现,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暂行办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小王需要向张总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且在将继承的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所有遗产变现后,一次性提交继承财产转移申请给外汇局,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次汇出。


  小王申请继承转移时,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小王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小王需要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在国外定居证明。


  4.小王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张总的财产证明及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6.其他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上事项,小王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果未经过公证,应当进行公证。由于张总的遗产价值数千万元,小王申请继承财产转移后,需要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小王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小王需要携带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将外汇直接汇往小王居住国或地区的小王个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小王将无法顺利转移财产:


  1.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财产的申请。


  2.有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


  3.有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需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与该财产无关的证明。


  4.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或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


  涉加财产传承中是否需要纳税?


  很多发达国家都有遗产税,甚至中国也正在讨论这个问题。在加拿大虽然没有直接的遗产税,但与我国类似,继承遗产也需要承担一些办理环节的相关费用。


  首先是遗产认证费。无论是否有遗嘱,在加拿大分配遗产都需要指定一个“遗嘱执行人”(Estate Executor)负责管理和分配遗产。遗嘱执行人需要获得安大略省政府的官方认证,需要缴纳遗产认证费,也被称为遗产管理税(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这笔费用按照遗产在去世当日的市场价值进行征税,征税比例在加拿大各个省份是不同的。以安大略省为例,在2020年之后,前5万加元的部分收取0.5%,超过5万加元部分收取1.5%。假设继承了100万加元的房产(没有房贷),所需支付的费用为1.45万加元。当然,费用会随着继承财产的价值增加而增加。


  其次是加拿大个人临终税。在加拿大,个人去世后需要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税务清算,个人临终税可能是一生中最昂贵的一笔税款,因为被继承人的全部资产被视为以当天市场价出售。若有资产增值,需要缴纳相应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在最后一次个人所得税交纳后,加拿大税务局会提供一份完税证明,这时遗嘱执行人才能进行遗产分配。


  如果张总在临终前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就会面临上述遗产继承税费。因此,在加拿大想要继承一笔丰厚的遗产,首先需要准备一笔现金用于支付各种费用,包括临终税、遗产认证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因此,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可以提前规划税务居民身份,利用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提前进行财富传承,以实现降低税费的目的。


  本文仅对一些典型的涉外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了简要阐述,而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还存在着复杂的遗嘱、继承顺位、财产纠纷等棘手的问题。建议跨国继承的家庭征求律师的意见,对整体财产传承方案进行规划和调整,提前做好布局。


  来源: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4年1月刊,转载自家族企业杂志CFBR